打印页面

首页 > 实务探索案例研究 迷途少女,从“毒品”中走出的自我重生

迷途少女,从“毒品”中走出的自我重生

一、案例背景

 (一)涉案及个案来源情况:

小美(化名)今年才17岁,祖籍潮汕,因吸毒、运毒而被逮捕,在关押了将近两个月后小美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后经检察院的转介到社工站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帮教服务。

社工主要通过公益监护人项目接触到案主。第一次见到案主的是2016年的10月,社工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第一次接触到小美,看守所里的小美看起来脸部浮肿而憔悴。第二次再见到小美是在站点与检察官一起见到了保释之后的小美,眼睛带美瞳、穿着时尚。

(二)家庭及朋辈支持情况:

小美来自单亲家庭,母亲是一名幼儿园教师,因为忙于工作而少有时间看管,父亲在一年之前因为与家人存在财产争执而上吊自杀。小美初中还没毕业就辍学在家,亲子关系疏离,平日喜欢与社会上的青年玩在一起,经常出入酒吧,因此而染上毒品。

(三)理论背景及服务概况:

社工运用动机晤谈的方法与小美进行沟通交流,协助小美建立改变的动机,以其个人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中心,改善其自我认知、家庭关系、自我规范方面的问题。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辅导,小美在对吸毒、运毒的认识上有了很多的改变,与母亲的关系也得到了改善,并最后检察院决定给予小美的案件以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而在母亲的协助下,小美也找到了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目前在一家美容院进行技能学习,对于未来生活,小美有着自己的美好憧憬。

二、社工评估(预估服务对象的需求、现状、潜在优势等)

父亲一年多以前因为财产分割与家中兄长发生争执而选择在家中上吊自杀,对案主心理造成很大冲击,母亲忙于工作,家庭教育管教缺乏;案主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且年龄较少,是非判断能力低,交友不慎,在不良朋辈的诱导和怂恿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1、案主对吸食毒品、协助他人贩卖毒品的危害认知不足,社工需要协助案主对该事件进行重新审视,树立对毒品危害的正确认知。

2、案主年龄较小,平时喜欢玩,个人主见不强,行为较为散漫,社工需要协助案主订立规则,案主需要学会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3、家庭方面,案主的父亲角色缺失,母亲忙于工作,存在照顾和教育缺失的情况,案主缺乏家庭照顾和关爱,致使案主通过外在的圈子寻求认同和关爱。

4、案主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的阶段,目前已经回归到原来的社区,有很大的机会接触回以前的朋辈群体,社工需要协助案主审视以往的交友圈子,协助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念,处理与以往朋辈群体的关系。

5、案主目前才17岁,对于未来案主还有很强的可塑性,故此社工需要引导案主对未来进行思考和规划。

三、服务目标及计划

1、协助案主正确认知毒品的危害,引导案主对自己的未来进行思考

2、 案主年龄较小,平时喜欢玩,行为较为散漫,社工需要协助案主订立规则,学会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3、协助案主处理过往的交友圈子问题,处理正确的交友观念,为案主搭建新的社交网络。

4、与案主母亲联系,就案主的照顾和教育问题进行探讨,改变案主的家庭照顾及沟通模式情况。

5、目前案主已辍学,了解案主对就学和就业的想法,引导案主对未来的生涯规划做思考,给予案主重新返校或职业学习的资源支持。

四、实施过程

(一)第一阶段

目标:了解、收集更多有关案主的信息,建立专业服务关系;

1、内容: 

(1)与案主进行交谈,了解案主对目前情况的认识,给予情绪支持及疏导;与案主母亲、案件处理警官、检察官进行案主资料收集。

(2)协助案主处理过去朋辈群体问题;

(3)与案主母亲进行联系,了解案主与母亲的沟通方式,协助改善家庭沟通问题。

2、介入过程摘要:

社工通过与检察院检察官及案主母亲及其本人的交流,社工了解到案主在来到站点进行帮教前的情况,案主有吸毒和运毒的行为,平时喜欢与朋友到一些娱乐场所玩,和母亲的交流较少,在来到站点之前案主在监狱被刑事拘留了几个月,后得到取保候审的机会,被检察官安排到站点接受帮教。案主的母亲及检察官均希望案主在帮教期间可以在个人认知、行为和态度上有所改变。

社工以朋友的角色与案主进行平等的相处和交流,在建立了良好的服务关系后,运用动机晤法与其进行面谈,以案主因吸毒、运毒而被逮捕为事件切入点,就案主过去发生的吸毒、运毒事件进行回顾和分析,给予案主情感支持和疏导,协助案主分析其吸毒、运毒的原因,以及该事件带来的影响。用情景模拟的方式,假设案主目前回归社区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过去的毒友们再次找寻案主希望可以继续和案主交朋友,再次引诱其进行吸毒、贩毒的问题,与案主进行问题分析和探讨,引导其学会判断什么才是真正值得交往的朋友,当再次遇见过去的“毒友”时,案主可以如何进行拒绝。

3、达成的成效:

社工与案主建立友好关系,在过往的事情上案主愿意和社工分享自己的故事,社工就案主的分享给予情绪支持和方向引导,案主的顾虑和担心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对于过去“吸毒”、“运毒”的事件,案主慢慢地学会用理性的角度进行思考和看待。家庭关系方面,社工的沟通和鼓励下,案主与母亲的关系渐渐变得融洽,案主愿意与母亲分享自己的身边事件和想法。

(二)第二阶段

目标:加强与案主周边系统的联系,协助案主搭建新的社交网络系统。

1、内容:

(1)订立站点帮教工作的规则。

(2)邀请案主参与社工活动,通过活动认识新的朋友。

(3)鼓励案主学习新的技能,与此同时拓宽交友的形式。

(4)加强与案主法律援助律师及检察院检察官的联系,及时反馈案主情况,为案主争取不上诉的机会。

2、介入过程摘要:

通过面谈的形式,社工与案主就未来的出路进行思考,了解案主对个人未来规划的想法,表达社工及其家人的期待,订立在站点中技能学习的计划,结合案主的个人喜好,建议其学习视屏剪切制作。

在朋辈支持上,社工邀请案主参与站点组织开展的社区及小组活动,如校园安全活动、社区禁毒活动及人际交往小组等。通过社区参与让案主在学习新知识(尤其是毒品危害知识)的同时,协助案主进行新的人际网络支持搭建。

在案主的有效支持系统方面,社工与案主律师、检察官及其母亲定期进行交流,及时反馈案主的表现情况。目前案主的表现得到了检察院的肯定,检察院方面决定给予案主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在辅导后期,案主母亲表达了想要案主去学习美容的想法,社工就该事件与案主进行沟通,了解其对学习美容的看法,鼓励其与母亲进行交流,在经过考虑之后案主表达了自己想要去尝试学习的愿望,希望学成之后可以有一门好的工作技能。

3、达成的成效:

在技能学习上,案主在社工的引导下,学会了视频剪切制作的技能,并帮助站点设计了过去一年的服务成果展示视频。

在朋辈支持方面,案主与站点社工及实习生形成友好互动,同时通过站点服务认识了新朋友。

案主案件暂时告一段落,检察院在参考案主的接受帮教表现,决定给予其案主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下,案主与母亲共同商议,最后决定了去尝试往美容方向进行进修学习。

(三)第三阶段

1、目标:回访案主,了解案主能否与目前进行有效沟通;与周边的朋辈群体是否建立良好、正向的交往方式。

(1)通过与案主及其母亲进行交流了解最近沟通状态。

(2)邀请案主与朋友一起参与站点活动,通过观察与交流了解案主的朋辈交往情况。

2、介入过程摘要:

社工保持与案主及其母亲的沟通,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了解母女的沟通情况。

另一方面,社工与检察院及案主进行三方协议,订立案主以后也需要继续定期到站点报到及参与社区服务的规则。

对于社工发出的社区活动邀请,案主也能够做到在朋友群体间进行推广,并与朋友一同参与社区活动。

3、达成的成效:

在社工的鼓励下,案主采纳社工的建议,在生活中主动地与母亲进行交流,学会自我表达,目前在母亲的安排下,案主将回到自己生活的社区准备进行新的技能学习。

在朋辈交往的情况上,案主慢慢学会辨识真正值得交往的朋友,并良好的互动。

五、案例现状及成效评估

(一)评估方法:

主要采用案主自我评估、亲友评估及社工评估进行过程评估;采用观察法和访谈法进行效果评估。

(二)评估内容:

跟进整个服务过程中的设定目标达成情况、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支持、朋辈支持及个人处理问题的能力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通过辅导案主对过去的“吸毒”、“运毒”事件有理性、客观的认识;在个人能力方面,案主在社工的关注及鼓励下,学习到了视频剪接的技能;家庭支持及朋辈支持系统有了正向的改变,并与母亲共同协商确定了未来想要发展的工作方向;最后案主的改变得到了检察官肯定,决定给予案主案件不起诉处理。

六、专业反思

(一)服务关系的建立:

好的关系建立就是一个个案迈向成功的一大半。对于青少年个案,社工需要给予更多的同理和支持。在前期的服务关系建立中案主对于过去的事件会存在回避的心理,不愿意向外界坦露跟多自己的个人想法,致使案主在一开始的时候对社工存在疏离的情况,服务一度难以推进,后期社工对个案跟进的方式和步调进行了调整,才使得服务情况逐渐改善。因此在关系的建立上社工不能操之过急,需要渐渐地协助案主处理好这个阶段的情绪状态。

(二)社工服务的效果:

在案主个人的思想认识上,通过用生命故事形式的回顾,案主渐渐对过去的事件有所放下,愿意与社工对过去的事件进行分享,学会用理性的视角对过去的事件进行分析。

在支持网络上,从案主的家庭及朋辈进行切入,通过内、外的结合协助案主进行新的系统建立。

在其他的系统方面,社工需要及时与律师及检察官进行沟通,给予案主案件处理以正向的推力。

(三)个人服务感悟:

1.多方合作的形式,能让社工在个案跟进中减少很多阻力,要使个案有更快、更好的转变,很多的系统共同努力。

2.在服务跟进的过程中要有耐心与爱心,不能急于求成。

3.对于青少年的个案社工需要做到有的放矢,选择正确的辅导方式。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case/2019/0121/330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