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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工作发展和人才福利体系建设建议

民政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17号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8〕688号

余雪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社会工作行业发展和人才福利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是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工作政策制度体系,拥有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开发了一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发展了一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由于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政策标准不健全、激励保障政策不完善等问题。推动社会工作行业发展、建立一支稳定可靠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是推动我国社会工作事业蓬勃发展的关键,您提出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下一步推动我国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力度

为了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2013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为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我们坚持政府购买、培育扶持和规范引导并重,始终把保障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遵循。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政府购买专项资金问题,财政部表示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是财政资金支出方式的转变,而不是申请财政资金的渠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首先有服务项目预算、后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认真落实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各项政策,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形成公平公开、管理高效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决策部署;《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社会工作人才明确为我国六类主体人才队伍之一,同时提出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意见”;2011年,中央组织组、民政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明确了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2015年最新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已经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明确列入“专业技术人员”大类,具体涵盖了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和心理咨询师等三个职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地位得到提升。

关于您提出的政府购买岗位问题,财政部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是政府向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所需公共服务,其核心理念是“以事定费”、“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实行服务结果导向管理,这是政府直接举办事业单位“养人办事”提供公共服务模式,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办事不养人”模式的本质区别。但考虑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体现为人力成本,民政部积极推动财政部门结合社会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政策,2016年民政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已经明确“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预算时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体系,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涵。

三、关于政府出台奖励机制和福利保障体系

为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水平,2016年,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对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地位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2018年,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标志着我国初、中、高级相衔接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进一步打通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晋升渠道。 

关于优先为福利性社会组织人才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的问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面向全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各地都相应制定了收入条件、住房困难条件等标准,符合条件的福利性社会组织人才家庭,均可按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关于享受户口指标的问题,2014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2016年,《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除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等人口的落户问题。2016年《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就进一步扩宽落户通道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国所有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正式印发具体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包括社会工作人才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驻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

关于创业扶持和补贴的问题,目前,国家对社会组织发展和吸纳人才有一系列政策支持,如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税费减免、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招用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还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定不同级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薪酬指导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各地在引进落户、档案管理、保险交付等方面提供优待,解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后顾之忧,增强社会工作职业吸引力。

四、关于拓宽政府购买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细则

关于政府购买的资金使用范围,财政部表示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是“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实行结果导向管理。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资金由承接主体按照实际需要自行安排,资金使用范围并不由政府统一安排。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资金,可以用于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包括志愿者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等必要的成本支出。

下一步,民政部将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督查调研力度,全面掌握发展现状,系统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听取各方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建议,在引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自身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同时,指导各地完善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政策,推动地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细则,不断提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9月7日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8/1026/324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