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新闻聚焦社会热点 青神检察院出台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方案

青神检察院出台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方案

原标题:青神县检察院率先在全市出台《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进一步规范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青神县院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在全市率先制定《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对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方案》指出,司法社工是指接受社工组织指派,并具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背景,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水平证书,并经县人民检察院培训合格后,从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帮助和救助未成年人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方案》规定,青神县少儿发展促进会是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管理者。检察机关是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委托者和监管者。团县委、县妇联负责指导县内公益组织,整合社工资源形成司法社工人才库。

《方案》明确,司法社工可以担任涉案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协助检察机关对未被羁押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日常帮教及监督考察;可以协助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日常帮教及监督考察;可以出席法庭及听证会;可以对有需要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评估、帮教、抚慰; 可以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救助工作。

《方案》要求,对于需要指派司法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向司法社工送达《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检察机关可以在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后向少促会送达《社会调查委托函》,少促会在收到委托函后应按要求向检察机关出具《社会调查意见表》;对需要日常帮教和监督考察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与少促会应当通力合作,共同协商制定帮教方案。司法社工在接到出席听证会的通知后,应当出席听证会;对于需要司法社工开展心理评估、帮教、抚慰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和少促会应当按程序及时指派具备心理咨询资质的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评估、帮教、抚慰工作,并如实记录,形成《未成年人心理评估报告》送达检察机关。

《方案》强调,司法社工在开展工作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社工,检察机关在审查后有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在开展社会调查、日常帮教及监督考察工作时,应当指派至少2名社工人员参与,其中至少1名具有社工资格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系女性时,应当至少指派1名女性司法社工参与。对于司法社工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团县委、县妇联给予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hot/2018/0510/313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