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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政局征求《社工发展若干措施》修改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2日
为促进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6日(星期二)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局社会工作处。
电子邮件:yuxh@szmz.sz.gov.cn。
传真:25831765。
信函寄送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7室社会工作处,邮政编码:518029。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2日
附件1 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广东省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发挥社会工作在提升民生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我市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夯实社会工作基础作用
(一)开创社会工作发展新格局。社会工作是遵循专业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提供服务的职业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战略高度,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和资源整合,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工作发展新格局,形成制度供给完善、保障措施完备的社会工作发展新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社工委)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二)增强社会工作人才支撑。各级组织及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管理、配置机制,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工作服务人才队伍,培育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宏观视野、战略思维与专业眼光的社会工作行政和行业管理人才,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深、实务能力强的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各级各部门要尊重、遵循社会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大力营造有利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依法履行职业任务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社工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三)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实效。深化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和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创新推进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以及城市流动人口、流浪乞讨人员、优抚对象和低收入群体等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实践,推动社会工作由特殊困难人群逐步向更多有需要人群拓展延伸。创新丰富社会工作服务形式,建立社会工作服务转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完善社区、社会工作、社会组织“三社”联动机制,加大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在基层工作中普及应用力度,夯实社会工作者走向基层、面向群众提供零距离专业服务的基础,提升社会工作在社区服务精准化、社会治理精细化中的实效。发挥社会工作在精准扶贫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深圳对口支援牵手地区社会工作有效开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四)加强社会工作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专业服务、教育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交流,鼓励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拓展与珠三角地区及香港、澳门合作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支持我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港澳社会服务机构在深开展服务合作。大力吸引留学归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港澳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来深开展服务,努力将我市建成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聚集区、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基地。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二、完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
(五)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拓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空间。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加快建立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标准和职级体系,综治、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领域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应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并按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增加社会工作业务范围、吸纳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六)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管理。严格社会工作者(本措施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下同)管理和培育,规范社会工作者从业行为,整体提升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公众形象,维护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支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注册申请、资格核查、续期注册、岗前实训、继续教育、专业守则、纪律惩戒等行业规范,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服务管理。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七)保障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指导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上年度发布的“卫生与社会工作”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平均值执行。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参照指导标准合理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及相配套的薪酬体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
(八)夯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支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基本载体,应当在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新时代结合自身优势,聚焦社会需求,走多元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工作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营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行业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改革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不断增强专业能力和造血功能,打造服务品牌,提升自身竞争力。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探索在部分领域向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有偿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九)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市人才保障体系和相关人才计划,开展“深圳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深圳市优秀社会工作者”等选拔培养活动,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予以奖励,探索将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进一步树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先进典型,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加大保障力度,引导社会工作者扎根基层。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法参政议政,注重把政治素质好、服务水平高的一线优秀社会工作者吸纳进党员队伍,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三、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
(十)牢固树立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社会工作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行业组织要加快制定具有深圳特点的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全面增强行业对个人价值与尊严、社会福利与福祉、社会正义与发展的集体责任感,引导社会工作者热爱本职工作,尊重服务对象,全心全意服务,践行专业使命,提升专业能力,维护专业形象,勇担社会责任。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群团组织
(十一)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技能。建立与行业规范相衔接的岗前实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制。支持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学院建成社会建设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色学院。鼓励大中专院校与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组织实施“百人计划”,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重点领域培训班,培养高素质的专科型骨干人才。支持行业组织和培训机构开发专业特色突出的能力提升课程,研发网络教育课程,并将优秀的网络教育课程纳入我市干部在线学习系统。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自主组织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十二)完善社会工作督导机制。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督导中的主体作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加快建立与服务项目同步进行的督导制度,健全督导人员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等机制,发挥督导对服务提升的专业支持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保障和监管,将督导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并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和延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群团组织
(十三)建立社会工作标准体系。明确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保障标准等内容,加快形成完备、精准、适用的深圳社会工作标准体系。建立社会工作标准推进机制,支持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做好社会工作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和标准应用,全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建设示范区。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群团组织
四、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十四)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各部门应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事项依法纳入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编入年度财政预算。继续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各部门通过提供免费场地、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公益创投、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财政委、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十五)转变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方式。推动“民政集中购买、分部门使用”向“谁使用、谁购买”转变。各级各部门、群团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独立购买主体,可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制定购买计划,编报项目预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并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情况,对服务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对服务成果开展绩效评价。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主体主要是已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供应商且进入市、区两级《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的社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统筹指导,推动建立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备案制度、服务统计制度和分领域培训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组织开展行业管理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十六)完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机制。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项目购买为主要形式,每个项目配备的社会工作者应占项目服务人员的80%以上;特殊情况下,根据项目需求,可对社会工作者的配备比例作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60%,确保能形成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跨专业服务团队;本措施实施前已购买的社会工作岗位应在合同到期后转为项目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包含人力成本、督导服务经费、业务活动经费、保险费、管理费、税费等内容。购买主体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前述薪酬指导标准核定社会工作者人力成本,并将其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成本核算。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人力成本按照前述社会工作者人力成本的50%执行。
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十七)建立适应社会工作服务的采购方式。加快建立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环节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制定项目招标文件模板,完善评分标准;探索建立“综合评分法+自定法”的评定分离方法和社会工作服务分领域预选供应商制度。承接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列入深圳市、区两级《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五、强化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
(十八)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承诺综合监管制度。将诚信履约承诺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的基本要件,健全随机抽查、投诉核查、网络监测等监察机制,建立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履约评价公开机制,取消非法定考核评估。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等级为差的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并通过深圳信用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纳入“黑名单”的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网信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委
责任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十九)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组织能力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中前置、基础和自律的支持性作用。鼓励行业组织通过公益倡导、制定指引准则等形式,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机构运行机制。推动行业组织建立社会工作服务信息行业申报制度,规范人员备案、合同备案、服务备案。支持行业组织成立自律联盟,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按照行业规范开展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市网信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二十)强化社会监督功能。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监督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督方式,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的全面常态化社会监督系统。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信访局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工作发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围绕创新城市基层党建“标准+”模式,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社会工作领域全覆盖。加强政治引领,推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与购买服务单位党组织结对共建,开展党建系列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工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担当尽责,主动结合自身职能,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担负起我市社会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细则,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推进社会工作全面发展。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社工委)、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二十三)夯实法治基础。加强社会工作立法研究,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适应我市社会工作发展需要的法制体系,筑牢社会工作发展的法治基础。建立社会工作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积极推动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纳入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治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创新建立社会工作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社会工作良性发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体系,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的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塑造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宣传典型,彰显社会工作在服务民生保障、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提升公众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公信力,全面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附件2 关于《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决策部署。同年,民政部在我市召开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要求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排头兵,应当承担起探索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任。2007年,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1+7”文件),该文件既是顶层设计,又是操作指南。“1+7”文件紧密围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主线,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发展方向,按照大力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的制度框架,提出了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岗位设置和人才配置机制,社工义工联动机制,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发展、规范监管机制等系列措施。得益于“1+7”文件宏观视野的顶层制度设计,经过10余年探索实践,我市社会工作的制度设计和基层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国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理论、政策和实践的样板。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社会治理、社会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服务需求的日趋多样化、个性化和专业化,现行政策开始逐渐显露出与我市社会工作现状匹配性、适应性不足的情况,更重要是深圳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引力明显减低、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空间与岗位激励制度明显滞后发展需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队伍良莠不齐影响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介化、空心化倾向致使专业能力偏低等问题已逐步显现。为此,我局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学习领会国家、省和民政部有关社会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全面总结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经验、准确研判当前发展形势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草拟了《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起草过程
2017年初,我局就成立了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局社会工作处、政策法规处和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骨干为成员的文件起草组。又先后委托专业机构对我市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了统计调查,对“1+7“文件实施10年的成效进行了专项评估,并赴港考察学习了香港社会工作发展经验。这些为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详细扎实的数据材料。
起草过程中,文件起草组客观总结了社会工作发展10年取得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深入剖析我市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新环境、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结合国家、省和民政部的指导精神,经过多次反复研究讨论,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改革举措,并按此思路形成了《若干措施》初稿。初稿形成后,文件起草组就规范性文件体例征求了市法制办意见,并先后多次征求专家学者、局系统各单位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修改。经过多轮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再征求意见的反复循环,最终形成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29日,我局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意见,并与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民政部门等就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制度、社会工作者注册管理、薪酬待遇和激励机制,以及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机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等关键举措进行了多次反复沟通协商。随后,我局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根据十九大报告对民生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各单位反馈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7年12月29日再次征求了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区的意见。目前,又根据各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的反馈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了再次修改。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共6部分,24条。总体而言,该征求意见稿紧密围绕当前我市社会工作发展中存在问题,以全面提升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主线,确定了“夯实社会工作基础作用”、“完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强化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和“保障措施”的制度框架,针对开创社会工作发展新格局、增强社会工作人才支撑、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实效、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开展社会工作者行业注册管理、提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加大社会工作人才激励力度、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型升级、改革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制、转变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方式和项目成本核算机制、强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等行业、社会普遍关注关心的热难点问题,提出了系列具体举措。
与“1+7”文件相比,《若干措施》在发展方向的设定和制度框架的构建方面,实现了三大转变:将追求发展规模转变为注重发展质量,将民政统一购买社会工作岗位转变为各使用单位独立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将多重评估监管转变为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承诺综合监管。在具体措施上做出了五项调整:一是从重点关注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普及推广社会工作服务,调整为重点关注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落实人才评价和激励保障政策;二是从重点关注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调整为深化领域服务,建立行业标准规范;三是将向中介化、空心化倾向发展的社会工作机构,调整为支持社工服务机构走多元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四是从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购买、分配岗位的运作模式,调整为各使用单位自主购买服务项目的运作模式;五是从注重培育发展,调整为培育与监督并重,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具体政策创新点如下:
(一)关于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若干措施》提出了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指导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上年度发布的“卫生与社会工作”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平均值执行,将“1+7”文件中“社会工作者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的表述进一步明晰化。按照目前指导价位,社工平均工资标准将从5000元/人/月提高至10647元/人/月(税前,含个人五险一金),社工人力成本标准将从7.6万元/人/年提高至16.01万元/人/年,增幅109.23%;全市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从2017年6.5亿元至增长2019年12.07亿元,增幅85.16%。该制度的建立,有效解决了2007年以来因缺乏依据而未更新发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的情况,对社会工作者给予与其他专业技术相平衡的薪酬福利待遇,改变我市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普遍偏低的状况,全面提升行业吸引力,为建设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聚集区夯实基础。
(二)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若干措施》提出了建立与行业规范相衔接的岗前实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将现行民政部门作为培训主体,由市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普惠型、低价位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转变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责任主体,由机构按照自身发展使命和项目服务需求,自主组织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的继续教育模式;民政部门在机构培训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百人计划”,集中优质资源在重点服务领域培养一定规模的高素质专科型骨干人才,为行业发展储备高层次服务人才。《若干措施》还取消了“1+7”文件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累计不少于15天的规定,将与社会工作者注册工作结合的强制性培训任务,转变为社会工作者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等自我实现的要求。该制度能有效解决现行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中存在的经费分散且标准偏低,课程设置理论教学多、实践实训少、内容泛化脱离分领域服务,以及分领域专业人才教育发展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关于督导选拔管理机制。《若干措施》明确提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加快建立与服务项目同步进行的督导制度,改变了现行依“1+7”文件建立的四层级式的选拔和管理制度,将督导从职业晋升渠道转变为职业技能提升手段,从身份管理调整为项目配套服务;督导补贴经费从市福彩公益金统一资助督导个人调整为纳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总额;同时将督导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并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和延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这种转变,既符合民政部、省有关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又能改变当前督导作为职务晋升途径进而脱离一线服务的倾向,有效保障社会工作的服务质量与专业化方向。
(四)关于社工人才激励。《若干措施》提出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明确社会工作人才作为第六支人才队伍的地位,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市人才保障体系和相关人才计划,积极探索将高层次社会专业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加大社工专业人才表彰力度,开展“深圳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深圳市优秀社工”等选拔培养活动;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地位,将一线优秀社会工作者吸纳进党员队伍,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完善激励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
(五)关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若干措施》结合10年的发展经验,对“1+7”文件提出的“分类培育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优化其发展政策环境”进行了全面深化升级,提出了夯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支撑。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增强专业能力和造血功能,打造服务品牌,或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在在部分领域向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探索开展有偿服务。该举措可有效解决当前大部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出现的“中介化”和“空心化”趋势,以及缺乏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难以独立生存的问题,剔除少部分专业服务能力低的小型机构甚至“僵尸”机构,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机构自主开发社会资源和提高专业服务质量的积极性、自觉性。
(六)关于购买主体和购买方式。《若干措施》将“民政集中购买、分部门使用”转变为“谁使用谁购买”,明确提出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是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时应以项目购买为主,并将依成本核算的项目购买经费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改变了将市、区民政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将社会工作岗位嵌入各职能部门使用,经费由福彩公益金、区级财政分别保障的模式。分部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模式的转变,将改变 “1+7文件”实施以来社会工作岗位购买主体与使用主体相对分离的状况,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上的主动性、能动性,更好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服务对象日趋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需求,也可改变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标准“一刀切”和经费增长空间受限于福彩公益金规模的瓶颈。同时,为规避分部门购买机制下可能产生的社会工作者行政化及服务管理多头化的问题,《若干措施》还创新性提出了建立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备案制度、服务统计制度和分领域培训制度。
(七)关于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若干措施》对“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发展路径下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缺位、失位之处加以弥补,将“1+7”文件中“优化政策环境培育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升级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承诺综合监管制度”指明对社会工作服务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监管的方向,改变过去政府不充分信任社会组织而带来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情况,将诚信履约承诺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的基本要件,健全多种监察机制,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等级为差的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形成承接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息申报制度、规范人员备案、合同备案、服务备案,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安旭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hot/2018/0222/308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