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条例 《青岛市救助机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青岛市救助机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印发《青岛市救助机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规定了救助机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服务方法、服务管理与督导、人员要求和服务保障等。

规范中的救助机构是从事救助对象照顾、保护、发展(主要指生理、心理及社会发展)等服务的组织,主要包括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受助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且接受救助机构帮助的未成年人。

救助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应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特殊需求、教育培训、心理行为关护、外展等服务。

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适应受助儿童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供应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周有搭配合理的食谱;实行分餐制。照顾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患病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的特殊饮食需要。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儿童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儿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同时,帮助受助儿童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与定点医院协商救治工作程序;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及药品;定期组织受助儿童体检,定时巡诊,及时掌握儿童健康状况,建立受助儿童健康档案;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经常组织受助儿童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帮助查找受助儿童的监护人或者联系有关部门,协商接送儿童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为社会提供走失儿童查询及有关服务。妥善保管受助儿童存放的物品。

特殊服务包括,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儿童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对于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儿童,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对于被隔离的受助儿童,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通过劝慰、开导,保持其情绪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对于受助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规范规定,儿童社会工作者应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登记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儿童社会工作督导者应是在儿童服务领域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并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对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有认同度、拥有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儿童工作实务经验和督导技巧的社会工作者。

来源: 青岛晚报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7/1226/305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