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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服务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改善农村社区服务环境、提升农村社区服务能力,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会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制订了《农村社区服务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请将意见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或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发至联系地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1.农村社区服务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徐晓林   

联系电话:010—58123175/3186(传)

邮箱:ncsqjs@126.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社区建设处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2017年11月6日

 

农村社区服务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社区服务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过程、服务合同和信息以及服务监督与改进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行政村为单元的农村社区服务的提供和管理,自然村、多个行政村联合的社区可参照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15-2014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

MZ/T 071-2016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WH/T 73-2016 社区图书馆服务规范

MZ/T 053-2014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基本规范

建标 163-2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 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社区 rural community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3.2  

农村社区服务 rural communityservices

依托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直接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和社会工作服务。

3.3  

农村生产性服务 agricultural producer services

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

3.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 rural community servicesfacilities

开展农村社区服务时所需的场地、房屋和各类设备的总和,是农村社区服务能力的物质基础和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3.5  

农村社区工作者 rural community staff

专职从事农村社区服务(3.2)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4 服务组织

4.1 组织体系

4.1.1 农村社区服务组织体系包括:

a)   基层党组织;

b)   基层政府;

c)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   社会工作组织、兴趣团体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经济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

e)   社区居民。

4.2 基本要求

4.2.1 农村社区服务应由基层党组织领导,以基层政府为主导,以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基础,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

4.2.2 农村基层政府应统筹考虑人口规模、需求结构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合理保障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所需经费。

4.2.3 农村社区服务应聚合政府各部门延伸到城乡社区的服务事项和服务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4.3 制度要求

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应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a)   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协商,以及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制度;

b)   财务、人力资源、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流程等办公制度;

c)   村务、财务信息公开,意见、投诉搜集反馈制度;

d)   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制度;

e)   志愿服务等公益性活动管理制度;

f)   矛盾调解和安全管理制度。

5 服务人员

5.1 基本要求

5.1.1 农村社区工作者宜具备大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宜达到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职业水平。

5.1.2 农村社区工作者应具有相关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知识,并在农村社区工作中加强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5.1.3 农村社区工作者应根据农村社区发展需要不断扩展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增强法规、标准化、心理学、信息科学等相关知识和应用水平,提高综合素质。

5.2 行为准则

农村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准则应符合:

a)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b)  对居民一视同仁,接待时主动、热情、耐心、规范,办事迅速;

c)  仪表端庄、表情自然、和蔼亲切、服饰整洁;

d)  举止大方、笑脸相迎、礼貌相送;

e)  用语文明、准确、诚恳。

6 服务设施

6.1 服务设施分类

6.1.1 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范围,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分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社区服务站和依需求建立的农村社区服务网点。

6.1.2 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分为农村社区综合性服务设施和农村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6.2 服务设施要求

6.2.1 数量要求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设置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

b)   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应至少设置1个农村社区服务站;

c)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另行建设专项服务设施。

6.2.2 建设要求

6.2.2.1 总体要求

6.2.2.1.1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选址在村委会所在地或居民较为集中、居民办事、活动方便的地段,按照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配建,综合整合利用公共空间和已有设施,提高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农村社区服务站以及相邻农村社区服务设施之间的共享程度。

6.2.2.1.2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中国社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2.1.3 农村社区应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程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进行不动产登记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定综合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各项服务设施设备应运转正常,若有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不应损毁、流失或被挪做它用。

6.2.2.2 办公类设施设备

6.2.2.2.1 办公用房宜相对独立,管辖区域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农村社区,可适当提高用房标准。

6.2.2.2.2 办公设施应充分考虑特殊群体需求,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基本办公设备,设有固定的综合宣传栏和事务公开栏,并根据服务需要设置服务、休息、便民、监控等设施。

6.2.2.2.3 农村社区党组织、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社区服务站标牌应悬挂于醒目位置,并在农村社区内设置指示标识,指示标识设计符合GB/T 31015-2014的规定。

6.2.2.2.4 提供公共服务代理代办的农村社区服务站应设有服务大厅,应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包括服务指示牌、门头、咨询台、功能导引牌、宣传资料架、公示栏等标识物,并配置办理座席、休息等候座席、事项办理窗口、信息咨询窗口。

6.2.2.3 议事类设施设备

6.2.2.3.1 农村社区应有议事场所,应设有会议室、旁听席,配备桌椅、音响、投影仪、摄录像等会议设备。

6.2.2.3.2 农村社区应有村务信息公开展示栏、居民投诉与建议意见箱等参与议事设备。

6.2.2.4 活动和服务类设施设备

6.2.2.4.1 农村社区应建有党员活动室、农村社区文化站(室)、农村社区书屋、社区阅读中心、农村社区课堂、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并符合WH/T 73-2016、建标 143-2010、建标 163-2013的要求。

6.2.2.4.2 应建有中小型、适用性强的农村社区健身设施设备、健身步道、小广场等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宜设置国民体质监测点、全民健身指导站,宜参照JG/T 191-2006的要求。

6.2.2.4.3 文化体育等设施设备应根据需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等信息。

7 服务内容

7.1 公共服务

7.1.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b)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c)   社会服务;

d)   文化、教育和体育服务;

e)   公共安全;

f)   法律及调解服务;

g)   农业生产性服务。

7.1.2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农村社区应提供以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并满足:

a)   重点关注农村转移劳动力、农村留守妇女、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重点人群:

b)   开展有关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和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咨询、培训服务;

c)   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与农村贫困劳动力取得联系,了解其就业失业状态,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再就业援助台账,提供就业服务信息和就业技能培训;

d)   及时了解农村社区“零就业家庭”、留守妇女就业服务需求,建立就业服务台帐,开展重点帮扶服务;

e)   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协助有关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手续。

7.1.3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农村社区应提供以下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并满足:

a)   应为农村社区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b)   应重点关注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者、孕产妇、儿童、残疾等重点人群,提供个体化健康指导与医疗卫生服务,指导居民对自身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管理,降低人群健康危险因素的流行率;

c)   建立和完善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制度;

d)   为农村社区居民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   为农村社区内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生殖保健等动态情况, 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完成流动人员计生信息协查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f)   为辖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7.1.4 社会服务

农村社区应提供以下社会服务并满足:

a)   为居家生活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户外活动等方面的便利,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行档案管理,为残疾人及其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b)   为农村社区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可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全)托等方面的农村社区服务,提供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体系;

c)   健全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社会救助服务机制,为困难家庭、残疾人、优抚对象、未成年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为农村社区低保对象提供登记公示和相关信息报送服务,核实家庭基本情况;

d)   提供殡仪服务咨询、家属哀伤辅导等服务。

7.1.5 文化、教育和体育服务

农村社区应提供以下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并满足:

a)   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树立良好家风、公序良俗和村规民约,弘扬传统文化艺术和乡贤文化;

b)   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开展具有乡土气息的农村社区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社区图书馆服务应符合WH/T 73-2016的规定。

c)   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各类文化人才,配置群众文化组织员;

d)   建有专职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和志愿者组成的专兼结合的农村社区教育工作队伍,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e)   构建健身基层组织网络,每个农村社区应至少有1个健身组织,至少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居民结合当地民俗特点开展健身舞、太极拳等活动项目;

f)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同时促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定期免费开放健身场地。

7.1.6 公共安全

农村社区应提供以下公共安全服务并满足:

a)   建立农村社区警务工作室或中心警务工作站,农村社区民警、辅警配置应达到每个社区至少1名警务人员,提供全天候服务;

b)   建立以巡防队、保安员为主体的农村社区专职群防群治队伍;

c)   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场所;

d)   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1.7 法律和调解仲裁服务

农村社区应提供以下法律和调解仲裁服务并满足:

a)   搜集发布本地农户生产经营决策需要的应提供法制宣传材料,设置法制宣传资料自由索取栏;

b)   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带动农村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引导教育农村社区居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c)   引导经济困难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协助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权工作;

d)   建立农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提供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事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服务。

7.1.8 农业生产性服务

农村社区应提供以下农业生产性服务并满足:

a)  搜集发布本地农户生产经营决策需要的市场信息、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支持服务组织为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

b)  支持服务组织在良种研发、展示示范、集中育秧(苗)、标准化供种、用种技术指导等环节向农民和生产者提供全程服务;

c)  指导农户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减量增效新技术;

d)  逐步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受益者付费机制,推广秸秆青(黄)贮、秸秆膨化、裹包微贮、压块(颗粒)等饲料化技术;

e)  在适宜地区支持农机服务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集中育秧、集中烘干、农机具存放等设施,在粮棉油糖作物主产区,依托农机服务主体探索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一站式”田间服务;

f)  因地制宜推广热风干燥、微波干燥及联合干燥等技术和设备;

g)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农产品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信息服务、标准化交易、电子结算、检验检测等服务,完善农产品物流服务,利用农业展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

7.2 便民利民服务

农村社区提供的便民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逐步规范社区物业管理,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农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为居民提供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费等代收代缴服务;

b)   协调或扶助社区家庭服务、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洗染、家电维修、餐饮、便利超市、标准化菜店、儿童放学托管、快递物流配送等各类微利便民服务组织和个人开展服务;

c)   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宜设置专门的垃圾分类回收设施,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

7.3 志愿和专业服务

农村社区提供的志愿和专业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利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工作室,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具体符合MZ/T 071-2016的要求;

b)   利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搭建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平台,逐步建立互助时间储蓄等激励制度,根据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志愿服务;

c)   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志愿服务需求和提供信息,鼓励居民参与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等志愿服务活动。

8 服务过程

8.1 社会调查

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应掌握所服务社区的人口结构、服务资源等信息并实时更新:

a)   每年至少开展1次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和居民服务需求调查,调查结果通过信息网络或便民手册等方式向居民发布;

b)   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以低保对象、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残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走访式调查,记录基本情况、需求情况和意见建议,并形成分析报告。

8.2 询问与沟通

对农村社区居民的询问与沟通,农村社区工作者应:

a)   为居民做好咨询、答疑、指引等服务;

b)   为居民提供其所需服务内容信息和文本资料查询服务;

c)   协助居民做好意见反馈、服务投诉等方面的服务;

d)   开通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及时接听、准确解答居民咨询,并做好通话记录;

e)   开通咨询服务网站,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实现规范化管理和网上监察。

8.3 事项办理

农村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事项代理代办服务应:

a)   服务窗口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天8小时;

b)   提供预约服务、自助服务、服务事项和办理程序说明手册;

c)   主动接待,根据申请事项和提供材料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做好记录:

d)   做到首问负责、明确时限承诺、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

9 服务信息管理

9.1 服务合同

农村社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开展的服务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将合同原件和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存档时间不少于15年,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服务期限;

b)   服务对象和范围;

c)   可量化考核的服务目标;

d)   服务内容、服务量、应投入的服务人员、服务设备等资源;

e)   合同金额;

f)   验收及资金支付条件;

g)   违约处理。

9.2 服务信息化

9.2.1 农村社区应建立内部办公系统和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应利用农村社区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农村社区内人口、房屋、土地、农业生产等基本信息,定期更新积累数据,形成包括流动人口、“三留守”人员、老年人等动态信息的农村社区层面基础信息数据库。

9.2.2 农村社区应建立综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平台符合MZ/T 053-2014的要求,宜协助建立农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呼叫保障系统、农村社区家庭、家政等上门综合服务系统。

9.2.3 农村社区应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建立与农村社区居民间信息交流平台,收集居民投诉和建议。

10 服务监督与改进

10.1 服务监督

10.1.1 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应公示各岗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开通网络投诉等接收居民监督,方便居民联系,应成立居民监督员队伍,监督服务中心各项服务活动。

10.1.2 农村社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开展的服务项目,应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机制,监控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质量,并留存项目完整工作和财务档案。

10.2 服务改进

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应根据服务监督结果提出服务改进措施,并复查改进情况,记录改进结果。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7/1108/302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