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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人员之又犯罪

一、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自身原因

1.无技术特长,缺少谋生手段。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的初犯偶犯,大多能真诚悔改,有的还立功减刑,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城镇下岗职工的增多出现就业难问题,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面临人多地少劳力过剩的状况,很多社区矫正人员由于他们自身文化修养和素质较差,缺少技术特长,缺乏竞争力,加之他们曾被判刑,社会对他们容纳度降低,就业机会大大减少,他们重返社会后找不到工作,又没有地种,失去了生活保障。同时还受到人们的歧视,这样就会使他们在心理上承受精神压力和生活艰辛,这双重压力往往会使他们很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恶习难弃,重蹈覆辙。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不通过正常的途径生活,恶习难弃,重蹈覆辙。如仅有小学文化的林×昌,其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7年6月份又因盗窃罪被批准逮捕。

3.法律意识淡薄,再次触犯刑律。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管场所认真服刑改造,思想有了较大转变,回归社会后也能自食其力,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又触犯了刑律。如郝某某因故意伤害一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其因法律意识淡薄,再次伤害他人,被批准逮捕。

4.自暴自弃思想作祟。社区矫正罪犯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是罪犯,理应得到家庭、社会更多的关注,但这些人有过犯罪经历,文化程度低,一时又找不到工作,便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思想,家长也逐渐变得失望,疏于管教。如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李某的父母对其不管不问,李某变自暴自弃,2017年7月至今不知去向。

(二)社会原因

1.社会歧视。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由于有“劣迹”,他们重新走向社会后,一些人不自觉地视之为“另类”,他们在就业、工作、婚姻等方面会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难,承受的社会压力增大,面对社会的迅速变化,他们往往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心理,同时也容易产生一种对社会警惕和排斥心理,较少与平常人交流,最终形成反社会的性格。蒙受歧视而又缺少沟通是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2.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相对薄弱。社区矫正监管力量薄弱,个别矫正工作者责任心不强,使得监管流于形式,经费不足,对矫正对象开展学习、劳动、教育、帮教困难重重,矫正中普遍存在“三无”现象,即集中学习无场地,公益劳动无基地,脱管追逃无办法。活动报告上交不及时,内容不真实,导致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发现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教育矫治效果不明显。系列原因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外在约束机制严重弱化。

3.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失范。司法行政部门力量薄弱,使得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不到位,评估报告形式化,加之法院对评估意见不重视,检察监督困难等多种原因,最终导致调查评估制度难以发挥预期作用,弱化了罪犯的社区服刑意识和执行效果。

二、防范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教育改造的力度。一是要使监管场所真正成为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要作为净化受监管人员心灵的阵地,要保证监管场所把监管力量投入到执行处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上来。管教干部要教育受监管人员在改造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从内心深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自觉地投入改造,从主观上避免再犯罪。要运用科学的管教方法,宣传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普及法律知识,传授劳动技能,使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都有一个很大的提高,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引导他们摆脱因违法犯罪留下的阴影,树立起正确、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交付执行应及时有效,避免脱节,造成漏管。即宣判缓刑、管制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监督考察机关交付执行。对假释罪犯也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监督考察机关交付执行。

(三)社区矫正监督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管教育。社区矫正监督机关应提高认识,把对社区矫正罪犯的教育管理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抓紧抓好。即对社区矫正罪犯要切实落实监管措施,坚持集中学习制度,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再就业教育培训,引导他们勤劳致富。同时,还应严格要求社区矫正罪犯报到制度、汇报制度,定期报到,并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情况,有事须离开本地必须按规定请假销假,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防范。有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关给每位社区矫正罪犯配发一部手机,这种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有利于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四)家庭和亲友要多从精神和生活上予以关心。由于缓刑犯多为年轻人,没有成家,父母亲人的关心就显得尤为重要。应该用亲情去拉一把,而不要推一把,并要尽量避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解体。在他们服刑时要多探望,增强他们重新生活的勇气;当他们重新走进家门时,要真诚相待,精神上多安抚,生活上多关心,尤其是在他们工作、生活中受到挫折后要多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扬起生活的风帆。

(五)加强基层组织领导,搞好群防群治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肩负专政重要职能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但是打击固然重要,决不能因为加大打击力度而疏忽了防患于未然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我们应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排下,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对那些发案率高的乡镇应及时掌握情况,建立联系点帮助基层组织建立一套完整的打防结合的新体系,除对那些突发案件应进行及时处理外,对存在的隐患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相应对策,对发案率高的地区,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犯罪,应遵守什么样的社会公德,并提高防范意识,做到群防群治,并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消除犯罪于隐患中。特别是要注意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和再犯罪。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古晓玲)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7/1101/301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