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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社工”事件与社会工作职业伦理之问
4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郭社工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的处理决定》,引爆了社工圈。作为规定社会工作者服务底线的职业伦理,在很长时间里都是一个冷门,而在此时成为社会工作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
为什么社会工作行业如此关注职业伦理?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伦理困境?社会各方又该如何保障社会工作职业伦理积极发挥作用?本版邀请几位业内同仁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郭社工”事件回顾
4月10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官网上发布了《关于“郭社工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称,2016年11月,市民王女士向协会秘书处反映郭社工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经调查查明:王女士是郭社工在2012年探访其家庭时认识的。2016年1月起王女士之女李某(化名)开始到郭社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康复活动。在王女士的引荐下,郭社工与李某认识并与李某确定恋爱关系。郭社工确定恋爱关系后未向所在社工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报备,机构的督导及管理部门也未及时做出必要的反应与相关安排。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郭社工违反《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和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注销郭社工注册资格。该事件的发生与机构管理失察有关,对机构的处理由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根据《2016年度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办法》中的规定另行处理。
伦理: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基石
主持人:“郭社工”事件,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史上第一次公开运用社会工作伦理规范处理社会工作者的不适行为。您对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有何认识?它在行业和职业发展中有何地位和作用?
梁建雄:社会工作伦理是进行社会工作实务活动的基础。它其实是一些标准和原则。伦理原则在不同地方落地有不同形式。很多时候它被认定为社会工作与其他助人专业最不同的部分,其独特性令社会工作在社会上能确立一个特别的身份位置,并以此作为辨认、吸纳和排除从业者的重要标准。伦理标准和守则能保障社工的专业行为合乎行业内知识和技术以外的要求,其最基本的作用是保障案主得到专业的、合乎其权益的服务,同时保护社会工作行业不被不守规者玷污。
陈涛: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是关于社工在以职业身份面对各方关系时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规定,包括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具体的伦理行为规定中有些是限制性的,即“不应为”;另一些是倡导性的,鼓励社工“应为”。当具体的伦理守则有效地制定出来,标志着社会工作专业发展较成熟,也为整个专业践行其价值使命提供了保障。
沈黎: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所探究的是社会工作的价值和信仰,以及将之践行出来的一套指南和规范。它为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实践提供方向与指导,并对服务对象、干预框架、实务策略及成效界定等具有关键作用。其作用主要呈现在三个层面:对社会工作专业而言,社会工作伦理提供了实践专业责任的机制,促使专业发展紧紧围绕专业使命展开,并增进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信任;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而言,专业伦理教导社会工作者何谓合乎伦理的实践行为,在督促其成为一名有能力的社会工作者的同时,能够负责任地运用伴随专业角色而来的权力,指引其尽可能提供最佳服务;对服务对象而言,专业伦理是保障其福祉的有效利器,使其免受伤害、维护其权益。
主持人: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也包括社会工作职业伦理的本土化。您如何看待社会工作职业伦理的本土化?本土化的“度”应该如何把握?
梁建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本土化修订问题需要很详细的讨论,参与者应当包括国际及本地学者、机构运营者、富有经验的社工、法律界人士及政府官员。若要改动国际上广受认同的伦理守则,就要更加小心地考虑原因、必要性与结果。以“郭社工”事件为例,国际上广泛认为社工与案主不应该有性及感情关系,如果案主是病患或有其他障碍,则情节更不可接受。因为我们普遍认为,社工拥有的技术和地位更易令案主呈现出情感脆弱,案主亦容易因社工对其问题的介入而信任社工。由此发展出来的感情和性关系被社工行业广泛认定为社工对案主的剥削。
陈涛:现代社会工作的伦理原则特别是一些具体的伦理行为标准肯定有西方人的理解及其社会情境的烙印,在进入中国的文化与社会情境之后,可以也应当有一定的改变。在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中,价值观是“内核”和“灵魂”,对它们的“变”要十分慎重,除非在基本的哲学层面讨论得很清楚了才可以变。多数伦理原则也不可轻易改变,少数可以在充分阐释对专业核心价值的各种可能理解并达成共识之后做出修正或调整。至于更具体的行为标准,则有较大的本土化空间,可以依据对各种情境的细致考量、对照原则和价值观的理解来修订。
沈黎:中国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并非要完全排除西方文化或忽视国际潮流,而是要在全球社会工作伦理共同架构下,兼顾中国社会工作伦理的特殊面向。例如我国港台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就很难从守则文本上看出其与NASW(美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或IFSW(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的守则有实质性差异,但我们又无法否认在伦理实践上彼此有所不同。因此,改变的“度”的把握是默会知识,“度”的实现靠实践智慧。
比如,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应当是相对单一、非私人的,要尽可能避免出现双重关系以剥削或伤害到当事人,或者是另外的角色介入到专业关系中形成干扰。这里有必要说一下“破坏专业关系界限”与“超越专业关系界限”。前者是社工为了利用、操控、欺骗或压迫案主而建立双重关系;后者是社工并无意图利用、操控、欺骗或压迫案主而建立双重关系,本质上并非不道德的。而在实务领域,超越专业关系界限的结果却可能对案主和社工本身都带来不良的结果。我们必须学会清楚地理解和认识双重关系,尤其是识别道德的和不道德的双重关系。预防双重关系的最简单方式,是在服务伊始便将专业关系界定清晰并在服务过程中精心呵护。新社工一般经验有限,最好还是避免涉入双重关系。
如何处理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困境
主持人: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对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的影响是什么?在服务中若遇到职业伦理规范与现实情境的冲突,应该如何处理?
陈涛:社会工作的职业伦理与专业价值观密不可分,因而第一位是确立自己对那些价值观的认同,力求深入理解领会并增强价值观敏感,努力使自己的服务活动成为对它们的践行。有的社工有时可能不清楚如何才能更好地践行某些专业价值观,此时职业伦理守则便可作为有益的参考指引。其实我也遇到过实际服务与专业关系的限制性要求相抵触的情况。当时我是跟服务对象“认亲”导致了双重关系,我坚持那样做是因为我认为那是尊重人性并且可以更好地融入对方的生活世界,有利于实现服务目标。但后来我觉察到那样的确带来了其他不太好的影响,比如有违社区工作中的资源分配公平、对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了压力等。现在我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甚至不同地方的文化与社会情境,更充分地探讨各种选择及其可能的含义,再定出更恰当合理的具体标准。
贺彩霞:在实际服务中,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对社工起保护作用。社工也有自己的生活和不同的角色,厘清不同的角色,分清工作关系和私人关系,有助于社工提升工作效率,也能保护个人隐私。我们医务社工常会遇到因经济困难而希望社工帮助筹款的病人。那么,筹款过程中如何保护病人隐私?社工就要和病人一起谈,他对于媒体曝光、基金会筹款的隐私曝光了解多少,同时要详细解释不同的筹款方式会带来的信息曝光度、信息曝光可能产生什么后果等,然后由他自己决定接受多大程度的隐私曝光。当病人清楚自己有哪些选择及可能的后果,知道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有能力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时,这个伦理冲突——隐私曝光和筹款权益——就可以化解了。再比如“郭社工”事件中,若服务对象希望发展私人关系,那么私人关系带来的影响是什么?社工的私人生活与职业状态是两码事,服务对象是否清楚?这些都要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
陈霈沛:职业伦理规范要求社工与服务对象有明晰的工作关系界线,不能收受服务对象的礼物。但在中国人与人的交往中难免有互送礼物的情况。我在实习期间,在与服务对象建立起良好关系之后,服务对象会送小礼物给我。当时我的第一反应是拒绝,并向其说明我的职业要求我不能收他的礼物。但服务对象不理解,觉得我瞧不起他。我明显感觉到我的拒绝行为影响了彼此间的关系。随后,我向督导反馈,督导与我探讨了这个伦理困境,觉得社工是否完全拒绝服务对象的礼物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服务对象送礼物是表达对社工的感谢,并且礼物价格不高,社工可以接受,但最好也给服务对象回赠一个小礼物;如果服务对象送的礼物昂贵,社工必须拒绝,但要在不伤害彼此关系的情况下委婉而明确地拒绝。
主持人:当一线社会工作者遭遇伦理困境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社会工作督导应该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哪些支持与帮助?
梁建雄:社工机构雇用社工,有责任保证受雇社工的专业技术和道德水平合乎行业要求。若社工遇到伦理问题向机构求助,机构应提供督导支持及向行业协会、执法机构查询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若社工面对的伦理问题是严重的(例如案主爱上社工),社工应该立即停工以待督导、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支持和建议。若问题相对较轻,例如某案主硬塞了很少的钱给社工或社工不小心在公众场合丢了一些案主的资料,那么社工可以寻求相关人士建议再作处理。
陈涛:一线社工遭遇伦理困境时,首先机构和督导应与之充分沟通和讨论。这种沟通交流和讨论应尽可能平等,并引向价值观、伦理原则等的理解对话。在服务对象或相关利益方与社工之间发生纠纷时,首先要寻求促成他们之间的沟通对话,机构或督导应提供支持或帮助,使社工能以更恰当的态度投入这种沟通对话。平时机构和督导宜围绕专业价值观与伦理的议题多组织开展专业交流讨论。机构也有必要开展一些专业价值观和职业伦理方面的专题培训,协助社工们联系工作实际加深对价值观的理解和对伦理原则与标准的认识。
贺彩霞:当一线社工遭遇伦理困境并告知机构时,机构应给予当事社工足够的支持和相应的建议,包括机构伦理规范的解读和探讨研究、之前类似情境的处理方式等。当社工严重违反职业伦理并已造成恶劣后果时,机构应当与社工一起承担责任。此外,还要将类似的伦理困境处理办法告知机构其他同事,以便其他同事能够参考和做出专业判断。督导则需要与社工一起反思伦理的目标,与机构一起细化伦理内容执行条例,同时在社工遇到伦理困境时教导类似伦理原则的筛查方法、如何做伦理决策等。
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底线不可逾越
主持人:社会工作是服务于人的职业,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既是一个技术过程,又是一个道德实践过程。那么,在社会工作职业伦理中,有哪些底线不可逾越?这个底线怎样界定?社会工作者怎样才能守住职业伦理底线?
梁建雄:例如在免费服务中收取案主的金钱、剥削案主的各方面利益(特别是性利益),利用心理技术去摆布案主做出有利于社工的决定和行为、将案主的隐私向别人揭露等,这些都是本行业不能接受的违反伦理行为。这些底线是国际社工界通过多年运作、讨论、立法、审议案例等共同建构的。社工应该学习当地有关社会工作伦理的文件、法规及案例汇编,并多参与讨论,遇到伦理困扰时要向资深社工、督导甚至行业协会求助,尽早求助至少有助于社工展示自己并无违反伦理的意图。
陈涛: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底线,应是从事该职业的专业人员基于对共同信守的专业价值观的理解而确定的“不应为”“不可为”的事情。比如,社工不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服务对象之上,盘剥和压迫服务对象;在各种关系中都应尽量避免强加自身意愿给相关的人。这些底线是比照专业价值观、确认某些行为与之有较严重抵触而划出来的。但困难在于,专业价值观是抽象的,人们对同一条价值观的理解会有很大差别;对于诸多的专业价值观,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侧重。其结果可能造成实际上人人都有“底线”,但这些底线并不相同。职业伦理,特别是具体守则,试图统一价值观和对它的理解,将之落在一些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上,为社会工作从业者们界定出“底线”。若这个过程是社工们充分参与、真正认同的,那么他们也更可能去自觉遵守。
贺彩霞:社工要守住职业伦理的底线,需要有专业反思能力,思考自己的服务行为和内容是否符合职业伦理原则,还要有批判性思维对待伦理冲突。督导也要清楚并非每个社工都能够遵守职业伦理,要及时与社工就价值冲突进行沟通,探讨有哪些解决方法,必要时进行价值观训练,教导社工采用一些模式作为价值冲突时的考量办法。机构则首先要有机构的价值观和机构伦理守则。机构伦理守则的制定既要符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也要适当融入相关服务领域的其他专业伦理。例如我们机构作为医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会主动了解和借鉴医学伦理,以帮助我们在医疗场域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跨专业合作。在社工入职培训时,我们也强调机构价值观和机构伦理守则,并说明机构伦理与专业伦理的不同情况,引导同事讨论吸收。
主持人:在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工作人才专业化发展水平有限,对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关注度不够高。针对此状况,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提升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职业伦理的认同感,促进其在实践中内化并践行社会工作职业伦理?
梁建雄:一般而言,当违规个案增加,大家的讨论就会聚焦和热烈。在研讨、批评与砥砺中,社会工作行业应该会慢慢增加对伦理的关注。社会工作课程亦要加入更多的伦理讨论元素,在所有重要科目中分出一些伦理相关的课堂讨论题目。在实习等科目中,社会工作伦理应当占较高分数比重,让学生尽早明白依规范行事是本专业最重要的基础、是必须做到的。
陈涛:组织大家一起讨论制定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守则的过程,本身就可大大提升社工们和所有业内人士对它的关注与认同。共同的参与将能有效促进大家的认同和内化,也有利于制定出让大家都感到适合和具有本土性的伦理规范。另外,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培训、督导及机构的行政管理也特别重要。总之,需要这个专业的各个部分、所有参与其中的人共同提升对专业价值和伦理的认识与践行。
沈黎: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持守社会工作伦理实非易事,我们可以从“善心”与“善行”的视角进行考量。“善心”关注的是社工个体的价值观。社工一方面要有个人价值观之自我省察的意识,这样有助于其在面临价值挑战时明白问题的症结在何处;另一方面要建构以利他主义为核心的专业价值,这样才能在社会工作征途中持守信念,勇往直前。“善行”侧重专业实践的伦理操守。一方面,当务之急是细化和修订符合本土发展现状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我国2012年颁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在推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内容较抽象,在专业价值特征、伦理标准和结构方面仍存在不足,对当下的社会工作伦理情境难以有实际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建立社会工作伦理审查申诉制度。总之,必须始终坚持的,是持守社会工作专业责任的“善”。
责任编辑:张燕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hot/2017/0424/288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