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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化通道: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与行动策略——徐选国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生长,社区社会组织日益成为基层治理不可忽视的重要维度,也是重构社区大众日常生活实践的重要组织化载体。本文从组织化视角出发,分析了社区建设微观力量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历史条件,其在当前社区治理创新语境下的功能定位,以及助推社区健康有序发展的行动策略。
从单位制到社区制:“国家-个人”中间机制的嬗变及其限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一系列“单位”组织连接着个体、家庭,形成“国家-单位-个人/家庭”的社会组织化机制。随着全球化思潮的不断渗透以及社会转型对原有单位体制的冲击,“单位治国”思路已日益式微,并逐步让位于街居制和社区制,成为转型初期的一种重要治理体制。然而,由于明显的科层化和行政化属性,加之个体化时代的到来,街居制和社区制难以继续扮演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连接纽带,大量个体游离于街居制和社区制之外而缺乏组织化通道。在此背景下,社区社会组织成为一支静悄悄的社区变革力量,逐渐从零星的维权、志愿或兴趣动机转向更为广泛的社区治理行动实践中来,成为一股重要的社区活力不断注入社区建设洪流之中。这是当前我国社区社会组织迅速发展的社会历史基础。
连接个体困扰与社区公共议题: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从历史的视角看,单位制、街居制和社区制都力图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扮演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实现社会秩序。然而,街居制和社区制的当代实践日益体现出明显的技术治理取向,导致街居和社区难以真正扮演人们生活共同体的角色,也难以充分回应散落在社会或社区空间中不同个体或人群的内在需求。因此,亟待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新型组织化机制在国家与个体之间发挥连接作用。在笔者看来,社区社会组织就是这样一种能够连接微观个体与宏观社会结构之间的重要组织化机制,它成为连接个体困扰与社区公共议题的重要纽带,这是社区社会组织在当前社区治理中的应具有的核心功能和关键属性。进而言之,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化替代机制,有助于发挥其非正式性、熟人关系、易动员性、凝聚力强、互助互惠等社会性特征,促进个体在社区场域之中获得必要的支持网络体系,在促进居民参与社区公共议题的过程中,不断促进社区公共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以将社区建设成为一个“活力有序、互助互惠、社区凝聚、环境友好、共享发展”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自组织化与“三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行动策略。在很大程度上,社区社会组织未被制度化地建构为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有效主体,原因在于: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的早期形态偏向于维权取向或兴趣爱好,要么被诟病为政治性太强,要么被理解为自娱自乐的自组织,因而,尚未广泛参与到社区建设的公共议题中来。另一方面,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虽在规模上有迅速发展的趋势,但其能力和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凸显。因此,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动策略进行反思和尝试性建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一,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组织化导向。社区社会组织内生于社区之中,是对社区需求和社区资源最为熟悉的治理主体,因此,发挥其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优势尤为必要,这也是实现社区自治的重要前提。其二,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三社联动”框架中。作为社区活力的重要构成,应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当前推动社区治理的“三社联动”框架之中,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正式社会组织、非正式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权力主体的各自优势和联动效应,促进社区共治。其三,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自治金或微公益项目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递送的基础上,应不断注入专业力量,以优化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效能和作用空间。
作者简介:徐选国,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讲师,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社会工作学、社区社会学、基层治理、“三社联动”等。兼任上海高校智库“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院”青年研究员,上海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深圳市慈卫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理事、督导;汶川县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督导。
责任编辑:张燕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voice/2017/0418/288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