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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关系的反思
原标题:也谈关系:再见还如故? ——对短暂服务结束后,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关系的反思
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服务遍地开花,越来越多大学生参与到社会服务当中。从早些年的“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到后来的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再到近年来兴起的“430课堂”,这些服务具有很强的短暂性的特点。短暂的社会服务介入缓解了社会服务人力资源紧缺的压力,服务提供者是曾经走进他们生命中的他人,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他们。但毕竟此类型的社会服务都是短暂的,在服务结束之后,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将进入“后服务时期”,处于该时期的两者该保持什么关系值得反思。本文就笔者的一次短暂性支援服务及其后续事件展开反思。
事件:
2016年1月-2月,笔者支援某农村社会工作项目点的服务,服务时长22天。在这22天中,笔者与村里的大部分村民尤其是青少年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基于工作需要,笔者加入了这些青少年的QQ群当中,不少青少年还加了笔者的QQ。22天过后,笔者在简单处理过离别情绪后离开了该项目点。
笔者(笔者是一名在读学生)在回校之后,不断收到服务对象的QQ信息,大致的内容关于笔者是否再次回到村子以及何时再次回去等问题。每当看到这样的信息的时候,笔者将会处于苦恼当中:我结束了服务了,我应不应该和服务对象结束关系?如果忽略服务对象或者表明不会去的态度,服务对象会不会失望?另外,我属于机构的支援服务者,我与服务对象关系的处理会不会影响到机构接下来的工作?
反思:
一、关系、专业关系与角色的思考
社会是什么?社会是人和人、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所构建的有机体,我们每个人每天都生活在各种各样的关系当中:亲友关系、职业关系、敌对关系等等。
就像医生和患者、律师与当事人一样,社工与服务对象之间也存在着专业关系,从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出发,之所以强调社会工作者在助人的过程当中,需要厘清专业关系及其他关系,是因为在整个过程当中,无可避免地社会工作者处于一个相对主导的地位,假如将这个过程看成一场博弈,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首先,服务对象的情况有更客观的了解,再者,社会工作者掌握专业知识,这使得社会工作者处于一个优势的地位,有更多的机会去选择优势策略。专业关系的提出,其实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使得整个助人的过程趋向平等。
专业关系结束,不代表关系结束。NASW提出:社会工作者不应为了与案主建立社会的、经济上的或是性的关系而终止其服务。*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句话是否表明了在服务期间,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只存在专业关系,而不能有其他关系;一旦当服务结束之后,专业关系结束了,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有着社会上的、经济上的关系是合理的?
在查阅相关社会工作的书籍当中,个案取向的书籍会更加强调专业关系,而社区取向的书籍却很少提及专业关系。按NASW的章程,社会工作者在与前案主、案主、案主的亲戚和朋友发生性关系也是不被允许的,他们不能成为社会工作者生活的一部分。……所以你必须让你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活分开。 **在个案工作当中,社会工作者要运用到移情、神入**等技巧,基于要让服务对象最后厘清移情,因此强调专业关系很重要。但在社区工作当中,尤其像本次笔者支援服务的项目点,“工作即生活”,无法避免的是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存在双重关系。“个人的生活和职业的生活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生活是相互影响的,尽管此时社会工作者会做出巨大的努力去避免双重角色。” **
二、充权的角度:评估支援服务是否成功
经常说社会工作者是一个使能(Enable)者的角色,社会工作是一个充权(Empower)的过程。使能,即使之有能,如何检验使能或者充权是否有效或者成功?当撤离“激发器”之后,服务对象的能力、意识不衰退即为成功。
无论是社区工作还是短暂的各种社会服务的支援,社会工作者要做的是为服务对象构建社会资本——人与人之间的支持网络。假如说,当服务结束之后,服务对象还想与你保持关系的话,此时需要考虑的是充权、使能的效度!从社会工作者自身的角度出发,就是案主不能成为社会工作者生活的一部分**;而从服务对象的角度出发,在结束服务之后,社会工作者也不应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在服务期间,社会工作做的是什么服务、什么工作?做的是为服务对象搭建支持网络的工作,生活是他们的生活,而与社会工作者无关。至于“工作即生活”的工作方式,我认为是可取的,但要厘清的一点是,终有一天,我们一定要撤离这这个站点,而专业关系也必须结束,至于这一天是什么时候,大概就是村内支持网络建成的时候。因此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同时也是一个使能的过程,应该不断地强化服务对象的自主性,以激发他们之间存在的种种可能,而非对服务提供者有过度的依赖。
三、问题的关键:离别情绪的处理
回看到整个事件,笔者认为出现他们认为我们还会回来这个局面的原因是离别情绪未处理好。离别往往是一个双方都会不舍的时刻,但也是一个事实。像短暂的服务介入,往往会有后续性的支援,在离别的时候,服务提供者应该做的是放手,并清楚告诉服务对象自己离开的事实及原因,以及服务将会由他人继续介入。假如服务对象回来找你,并说他不喜欢新的工作者,人也不像你那么好时,要对他表示表示同情并让他知道这可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总结:
一、关于专业关系
无论专业社会工作还是提供短暂性社会服务,都应遵循专业关系,专业关系随服务的开始而建立,随服务的结束而结束。在结束专业关系的时候,应该向服务对象交代离开的事实,做好交接工作。短暂性服务面临最大的困境莫过于服务对象非自愿结束专业关系,此时服务对象应处理好离别情绪,不妨在告别的时候聚焦在一起取得的进步、掌握的方法而不强调未能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对服务对象受服务后的能力及意识的强化,使之相信自己有能。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无不生活在种种社会关系当中,因此,服务结束后,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应适当且不能在这关系中不当得益。这其中需要服务提供者自己拿捏好一个度,在“后服务时期”可以当服务对象成长的陪伴者,但为了避嫌,服务提供者此时不要将自己处于一个主动地地位。
二、关于价值伦理
一方面,在思考价值伦理问题时,要看该问题触犯了什么价值伦理准则,也要反观价值伦理准则的合理性,更进一步要反思违反准则的后果之危害,包括事件直接对服务对象的危害和间接影响公共关系,如行业形象,以及需要考虑制定的标准是否符合在地化。不然,郭社工一案只会是一个毫无教育意义的案例,准则也只会是束手束脚而非真正指导实务的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关于专业教育,需提高对价值伦理的教育,但也需警惕对价值伦理的过多思考而忽视专业技巧的发展。社会工作金三角教会我们,组成社会工作的三大方面是知识、技巧和价值伦理,无可置疑,社会工作是在一定的价值伦理指导下开展的工作,郭社工事件也恰恰体现部分社会工作者对价值伦理的不重视,在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过程当中,该事件应引起教育工作者的对价值伦理课教学的关注,不仅是纸上谈兵的宣科,也应注意对学生实践的督导。另外,价值伦理不能成为社工学生们及部分初入门的社工作茧自缚的原因,依笔者在本科教育中所见,过多的思考价值伦理需警惕的是,部分初学者在掩盖实务过程中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的缺失。因此在专业教育上,应价值伦理、理论知识、实务技巧三手抓,将社会工作真正变成一门专业的助人艺术!(作者: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公共管理系社会工作专业 黎广彦)
参考文献: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 NASW (1997) :1.16服务的终止;
**《临床社会工作实务——一种整合的方法》【美】MarleneG.Cooper , Joan Granucci Lesser(2005)。
责任编辑:安旭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view/2017/0413/287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