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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倾力“四个转变”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面愈加重视,总体形势看好。但是,也呈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诸如:购买服务的规模尚小、覆盖面偏窄、开展不平衡、未形成常态化等。如何使这一有利服务民生和创新治理的举措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而实现从示范性、引领性台阶,迈上全域性、普及性高地,笔者提出“四个转变”的建议,盼与同行商榷:

一、由“点分布”向“面覆盖”转变。目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还局限于沿海发达地区,部分中西部地区还依赖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的示范项目。就省、市、自治区层面而言,相当一部分尚未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势差”。它带来的是发达地区社会组织的快速成长和人才的集聚,非发达地区社会组织生成的迟缓和人才的外流。据中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报告2015》上的数据:2015年底我国共有4686家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其中逾1000家在广东;2016年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评选的100强社工服务机构,64家分布在京津沪;且上述百强机构中分布在21个省、区、市。因此,有必要提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要实现区域全覆盖,并纳入每个县级以上政府工作年度计划和目标考核范围。

二、由“小额度”向“大规模”转变。以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数量是没有规定的。这就很难避免在“安排不安排”和“安排多与少”上出现问题。以东三省为例,2012年以来,省级政府用于购买服务的均在百万元量级上,地市级、县区级政府绝大多数没有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前不久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强调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首次明确了一个“数量规模”,即: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这无疑是一个实打实的措施,相信对尚未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地区是一个有力促进。对此应有切实可行的考评机制跟上。

三、由“短周期”向“长(常)态化”转变。此前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一般周期都比较短。中央财政安排的都是一年。若扣除申报审批和结项时间,实际执行期间不足10个月。而省以下政府的购买周期相对较短,一般都是半年为限。若下半年安排,拨款稍有迟滞,年底就会“跑步”结项,这样势必影响服务质量和政府信誉。在这方面政府应向一些基金会学习,适当安排一些跨年度购买服务。特别是对于专业要求较高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更应在时间上安排充裕些。值得欣慰的是,财政部、民政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此已有强调: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周期由短期到较长,亦即为之常态化打下了基础。下步还应探讨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单个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向购买服务在整体上的常态化转变,这样才能确保服务的可持续性。

四、由“分立型”向“系统化”转变。当前开展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都是购买主体各自“特立独行”的。中央财政直接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签约,省级财政安排购买服务一般也不会与上衔接联。省市县之间也没有衔接、贯通。这样很容易造成各级项目在社会组织发育好的地区大量落地,甚至重复,而情形相反的地区则长期缺乏,甚至空白。其后果是欠发达地区的群众无法享受或极少享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惠,而富裕地区的群众则有可能“过度”和“重复”获得超值服务。据此,急需打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在主体上各行其是、互无联通的现状,建立上下贯通的衔接互补机制。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在编制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计划时,一定要注意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倾斜,制定有利于那里社会组织生长和民生改善的政策措施。

作者:唐天正,长春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长,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MSW兼职教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MSW兼职教授,吉林省社会工作发展研究中心和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中国社工联合会评选的“2013年度中国社工十大人物”。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7/0327/286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