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理论前沿业内交流 浅谈反家庭暴力法的现实的问题

浅谈反家庭暴力法的现实的问题

原题:浅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困难及建议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获得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总的来说,反家暴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反家暴法通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可以使家庭矛盾减少,促进家庭和谐。可以说,该法律的出台是反家庭暴力行动的里程碑。但在具体运用反家暴法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现实的问题:

一、个人层面

1、受暴者对反家暴法缺少认识,维权意识差,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2、家庭暴力的实施多在家里,只有施暴者和受暴者,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受暴者认为“家丑不外扬”, 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家庭的稳定; 同时,也担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会闹得沸沸扬扬,害怕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

3、受暴者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经济基础薄弱,若涉及到离婚诉讼,受暴者往往很难有经济条件聘请律师为其代理。而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考虑案主的家庭收入,个别案主虽然个人经济条件差,但从整个家庭收入来看,却不属于家庭困难户,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这让在婚姻中没有经济收入的一些家庭妇女比较为难。

4、部分受暴者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从而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长期的家暴让受暴者的内心充满恐惧,没有勇气作出改变;而现行法律在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方面还不够丰富,难以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

5、个别在家庭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受暴者,在反家暴法出台后,把希望完全寄托政府职能部门,对政府职能部门出现比较强的依赖性,完全希望通过使用反家暴法直接命令施暴方改善行为,却不愿意对自己的婚姻关系进行自省反思。

二、社会层面

1、群众和相关部门对新出的反家暴法的认知度低。社会普遍对反家暴法缺少认识;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出具告诫书的具体实施细则,使告诫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2、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家暴的宽容度较高,家暴容易被社会忽视。像邻居、亲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从而造成反家暴法实施困难。而要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法律层面

1、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现实中,“举证难”则是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许多家暴受害人就医时不注意保留伤情鉴定,而当警察调查取证的时候,经常有当事人的家属和受害人一起求情。家暴案件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坚持,这类案子往往会被从轻处理。

2、反家暴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也体现了反家暴工作的复杂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到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影响。

考虑到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笔者认为要解决家暴问题,应当预防为主,治疗为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预防方面

1、对家庭成员,开设反家暴法及婚姻和谐讲座,增强公民法制意识,传授夫妻相处技巧及预防家暴的知识和方法,做好反家暴的预防工作。

2、加强“最美家庭”系列活动的宣传,倡导婚姻家庭和谐。

3、加大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大量印制和派发《反家庭暴力法》,同时借助各种媒体加以正面报道和宣传,从而强化家暴入法的社会基础,深入推行反家暴法,让市民懂得家暴是违法的,纠正“打孩子打老婆天经地义”的观念以及“家丑不可外扬”下的隐忍为上观念,引起社会对家暴的重视。

二、治疗方面

1、开展反家暴项目,建立反家暴处理专业人才队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案件提供有效的心理援助和法律援助。

2、发挥社会组织力量,成立白玉兰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市各个白玉兰站点,推广和应用“跨专业”、“跨部门”家事调解模式,从预防和治疗两个层面介入家庭关系辅导,提供家事调解,化解家暴在基层,预防家暴的发生。

3、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个案转介机制,及时发现家暴个案,干预家暴发生并保护家暴受害者。

4、建立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畅通维权渠道。

5、加强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让《反家庭暴力法》更好地实施。

 

本文为网友投稿,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投稿,如需转载请与本网联系取得授权。

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edit@swchina.org

电话:010-65000594

传真:010-65016220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6/1117/277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