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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和专业性社会工作如何做好融合?
行政性和专业性社会工作如何做好融合?
本期专家:关冬生,中山市社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是中国培养出来的第一批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现任广州北达博雅社工中心总干事,资深专业督导和行政督导,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副会长、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社会工作师。
这周国庆后刚上班,我就做了两件性质一样的事情。9日,我在小榄新市社区接待了佛山市妇联的几十名工作人员,他们来考察过去一年多里新市社区的社区工作人员与专业社工机构人员共组团队开展服务的模式;12日,我在顺德对150多名社区工作人员讲课,分析行政性社会工作与专业性社会工作的关系与协作,并且这是继去年以来的第二期。
其实,这个课题在2008年开展专业社会工作试点以来,一直牵动着大家的思考。过去几十年,我国一直应用行政性手段,由政府或者国营、集体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单位来履行服务功能,而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这种格局,许多涉及个人的福利性事务被从“单位”释放出来了,政府保留了社会救助等福利性社会保障,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社会保险类社会保障,开启了社会与个人共同担责的模式。这样,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个人承担的社会服务开始共存。紧接着,政府又开始了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政府转移职能开始启动,多元社会治理模式开始形成,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得以蓬勃发展,与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的“三驾马车”,政府承担的行政性服务、公共服务与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服务交织在一起。
而在社会组织兴旺发展中,一种以“专业社会工作”为核心竞争力与标志的社会服务机构(大家平时习惯称为社会工作机构,或社工机构),成为主力,尤其是在民政领域,面对民生问题,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优抚安置对象和老年群体,提供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在司法领域、公安领域,提供矫正服务;在教育领域,提供发展性服务,等等。
作为一类新兴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及“社工”作为一个新的职业类型,在实践中,因为与政府承担的服务,在对象上是基本一致的;在服务内容、服务资源利用等方面,又有交叉。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服务机构,都希望把职能进一步厘清,把“转移的职能”剥离,把交叉的工作分工与合作弄清。
目前,在政府这方面,一直在推动其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专业社会工作。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看,有两种情形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是政府内部调整,一种是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合作。前一种,目前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直接设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二是增设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三是在现有服务性岗位上应用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后一种,则是用公开招投标、委托、公益创投等方式,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者转移、委托事项,或者实行资金扶持,或者进行发展培育。而在后一种方式中,创新了许多服务载体,即建立了许多区别于传统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服务设施的综合服务平台,比如属于直接服务群众的广州市各镇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属于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有政策研究、民情了解、社会组织培育等功能)的佛山南海区各镇街创益中心,也有像中山市这样建立完整“三级体系”的,即在市一级建立“中国社会创新(中山)基地”,在镇区一级建立“全民公益园”和社工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及小榄镇在15个社区均建立“社区公益服务中心”。
行政性社会工作与专业性社会工作,无论是从各自主体(政府、社会组织),还是方法与技术应用来说,因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科学地做好“分”与“合”,有分工,有合作,有融合,恐怕是极为需要的。
责任编辑:安旭
文章来源:http://family.swchina.org/knowledge/2016/1017/275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