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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施 给民政部门带来挑战

登记体制改革后,新旧制度并存,新老问题交织,各方利益纠结,既要实行直接登记,又要改进双重管理,既要解决存量问题,又要应对增量压力。

《中国经营报》:我国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管的现状如何?请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情况。

王建军: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形式。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登记有社会组织4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6.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万个,基金会2963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有20多万个。此外,还存在大量未登记但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和在华活动的境外社会组织。

从1988年到2012年,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增长了100多倍(1988年我国仅登记社会团体4446个)。社会组织的整体实力不断提升,业务范围覆盖到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等众多领域,初步形成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各异、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但与此同时,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社会组织还存在政社不分,服务能力不强,作用不明显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加快推进现代组织体制建设加以解决。

近年来,全国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监管,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制度、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964起(其中警告112起,责令停止活动98起,撤销登记742起,取缔12起)。2011年共查处1925起(其中警告92起,责令停止活动89起,撤销登记1722起,取缔22起),执法数量大幅度上升。总的来说,对于已登记社会组织的重大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能够做到查处及时、处罚得当、执法效果良好;对于未经登记的社会危害性大的非法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配合公安等部门,及时进行了取缔。保证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经营报》:随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推进,民政部门工作会遇到哪些挑战?如何解决?

王建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施,给民政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是管理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实施直接登记后,一方面原有的社会组织登记审查职责、监督管理职责、执法监察职责、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和信息管理职责将会加强;另一方面,同时还会新增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职责、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社会组织建设和服务职责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指导职责。

二是登记责任和协调难度加大。登记体制改革后,新旧制度并存,新老问题交织,各方利益纠结,既要实行直接登记,又要改进双重管理,既要解决存量问题,又要应对增量压力,既要厘清各部门职责,又要处理好各层级关系,既要依法做好本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又要从全局上指导好系统工作。矛盾叠加,情况复杂,困难加重。

三是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共有3362个编制,其中部本级55个,除去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外,每个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平均不到9个,每个地市平均2.3个,每个县(市、区)平均仅0.7个。大多数登记管理机关都面临现有工作力量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国务院改革方案关于直接登记的消息公布后,我部登记服务大厅电话咨询和来现场申请数量已增至平时的3倍。上述问题是我们面临的巨大挑战。

解决这些困难和挑战,首先,要加强政策创制工作,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来消解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目前我们正在加紧协调出台中央层面的意见和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其次,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合力。第三,要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能。第四,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健全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改进行业自治,推进社会监督。最后,民政部门也要转移职能、简政放权,把一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承担,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工作,提升管理效能。

社会组织发展迎来新机遇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是对前两年民政部和各地推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尝试成功经验的提升和总结,体现了中央对基层创新精神的尊重。

《中国经营报》:社会组织由过去的双重管理到直接登记改革的过程中,民政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王建军:随着我国社会多元化发展格局的形成以及社会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登记难、管理弱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条例已经无法适应现实工作需要,双重管理体制迫切需要改革。在此背景下,民政部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支持地方先行先试,顺应形势要求,选择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积极稳妥地进行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改革试点,为国家层面的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截止到2012年底,广东、北京、安徽等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直接登记的尝试,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积累了经验,使许多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获得了登记,如广东省直接登记改革后,去年新增社会组织4200个,年增长率达13.8%,远高于全国社会组织平均6.5%的增速。二是自2011年下半年起启动全国性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在现行法规框架内,民政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的要求,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协商认可后,以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的方式,开展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是对前两年民政部和各地推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尝试成功经验的提升和总结,体现了中央对基层创新精神的尊重,意味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将迎来重大变革,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将迎来新的良好机遇。

《中国经营报》: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步骤和登记要求有哪些变化?

王建军: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方案的精神,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我们将积极稳妥地推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切实加强登记审查和登记后的监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按照统一登记、分级负责、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思路,今后成立这四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步骤将进一步简化,可依据修订后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一律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在直接登记的要求上,一方面要制定标准,将更加强调发起人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的代表性、名称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的一致性、会员的广泛性、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范性以及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等;另一方面将积极鼓励在地方成立上述组织,以便更好地直接服务于基层、服务于群众、服务于社会。

管理模式求变

今年12月底前,民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将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经营报》: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将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修订涉及社会组织的三个行政法规是否有时间表?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是哪些?

王建军:对于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实行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综合管理模式。初步考虑是: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依法履行登记、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能,指导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和人才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在本行业的活动指南和管理服务规范,通过转移职能、项目委托、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社会组织与其相关专项事务的管理服务。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要求,今年12月底前,民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将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个条例的修订重点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革登记体制。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外,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一律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二是完善管理机制。修订后的条例将进一步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在制度层面落实中央关于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管理体制的要求。同时将增加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监管的相关内容,将其纳入管理范畴。三是规范内部治理。修订后的条例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同时还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和相关职权。四是坚持培育发展。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将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采取财政资助、购买服务、加强人才培养、税收优惠和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五是强化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条例将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违法的种类和情形,完善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手段,增加处罚种类,将境外登记的社会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填补监管空白。

《中国经营报》: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那么对于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而言,是否意味着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权限会更加清晰明确?

王建军: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这轮改革的重点就在于政府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

我国现有行业协会多数从政府部门内产生,当前确实存在部分行业协会行政化色彩浓重、政社不分、权责不清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今后将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以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

依据国务院改革方案的精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将遵循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政府部门将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运作,在监管中更加注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同时要求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也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推进自身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会员、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助推经济等方面作用。

文章来源:http://salon.swchina.org/talk/2013/1111/2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