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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社区矫正”成空中楼阁 监管机制需建立

原标题:莫让“社区矫正”成为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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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据检察日报报道,江苏丹阳一司法所社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帮助数十名尚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罪犯脱离监管,外出打工。尽管该社工受贿的金额并不大,但此案却暴露出犯罪者在社区矫正的大漏洞。(8.29 今日话题)

社区矫正是指犯人并没有被关在监狱里,而是在监狱外服刑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罪犯,一般犯的罪危害较小,他们会被送回居住地的社区,正常工作、生活,并由政府工作人员、社工进行管理和矫正。从字面意思我们不难看出,社区矫正中社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社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受贿,那社区矫正将起着非常大的反作用。

社区矫正的本意是本着人性化的色彩对待犯罪危害较小的犯人。因为社工的受贿或者其他原因,犯罪分子可以不用服刑,最终可能会导致犯人的二次犯罪,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犯人可能会在外进行偷、抢甚至杀等行为,这都是不可控的。而要想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从法律层面、社工方面以及各个部门的监管方面,都要下大力度。

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要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约束社工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保护犯人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给社工的工作以指示,让社工了解在工作中的可为与不可为,“可为”让社工有所作为,要时刻警醒,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对自己的工作要勤于管理;“不可为”让社工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有所收敛,让社区矫正真正落到实处。

社区矫正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社工极度的缺乏,丹阳的这个社区,仅有社工为一名,这就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约束,没有制约,必然会引起问题。这就需要招聘更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且在招聘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主要招聘个人素质较高的人员。适当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待遇,吸引他们来到这一岗位。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并在培训的过程中适当做一些工作方面的提醒。

出现了江苏丹阳的这次事件,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监管的不力。要派专职部门对这一工作进行负责,赋予司法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进行监督与管理。各个部门之间要进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对于自己所负责的要严格把关,层级之间互相监督,尤其是对于社工的监督与培训,要及时要跟进。

社区矫正对犯人、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件得民心的事,关键是要把其落到实处,不要让社区矫正成为空中楼阁,要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让犯人更好地受到教育、重新回归社会。作者:钱善良(来源:长江网)

文章来源:http://trade.swchina.org/control/2016/0831/271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