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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起步:各方共同努力 方能健康发展
(原标题:慈善信托起步:各方共同努力方能健康发展)
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正式实施。该法在制度设计时既设置了完善的慈善法人组织,又设置了简便灵活的慈善信托,各方均可发挥自身的优势,更好地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一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将如何影响或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我国慈善信托事业还面临哪些实践难题?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公益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高传捷。
记者:《慈善法》的颁行是中国慈善事业取得的新进步,其中,专辟一章讲到慈善信托,与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相关的就有两部法律,您如何解读?
高传捷:《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作了专章规定,并且将慈善信托定义为公益信托。所以从大概念上看,如果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不改变,慈善信托是中国公益信托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于慈善信托的法律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中国公益慈善信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2016年《慈善法》。2001年《信托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托活动是三大信托,民事、营业、公益信托。2016年《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仍属于三大信托之列。第二,《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基本法律关系和公益信托特殊的信托结构。第三,《信托法》规定了公益信托运行与管理的基本框架。所谓运行框架是指公益信托的设立、生效、运行、变更、终止、清算、近似原则适用,委托人,受托人、不特定受益人、监察人的特殊结构。同时,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管理框架。对信托公司担当公益信托受托人在民事上、司法上承担着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有相关的规定。
再看《慈善法》,它做出了关于慈善信托的特别规定。一般法有规定的,遵从一般法。两者不一致的遵从特别规定。《信托法》对公益信托有运行全环节的设定,《慈善法》只是改变了三条,一是慈善信托设立由审批变备案;二是委托人不经审批有事前中途变更受托人的权利;三是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可设也可不设。另外,明确了管理机关,即国务院民政部门是慈善信托的管理机关。信托公司因此增加了一个管理部门,一个是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管理,另一个是当信托公司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时,它应当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管理。
除此之外,《慈善法》没有涉及的有关慈善信托的其他运行规则都按照《信托法》规定处理。
记者:2008年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方面进行了多种尝试,但仍然进展缓慢,您认为问题在哪?
高传捷:2001年《信托法》规定的公益目一共是12类项目,涉及管理部门13个。
2001年《信托法》出台一直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生效,15年中国公益信托的实践活动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制度设计。2005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公益信托国际研讨会,国内各有关部门和美国、日本国际信托专家都到会,体现了各方对中国公益信托实施的支持。第二个阶段是起步阶段。2008年,在全国人民共同抗击汶川地震灾害期间,符合所有法律要件、标准的公益信托在陕西做了第一单。同时,也不断出现混合型信托,即业界通常所说的准公益信托。这类混合型信托大多以私益信托为主,信托财产的大头回到了委托人手里,但有一部分信托利益交付给了公益事业。第三阶段,扩大实践阶段。2008年至2016年标准的、合法的公益信托和混合的公益信托实践不断地出现。它们的信托目的涵盖了大部分传统公益领域,委托人有少量人数的小群体,也有参与群众数量很多的较大群体。金额有小有大,期限有短有长,甚至出现永久性信托。众多法定公益信托和公私益混合信托的参与者们在使用信托制度服务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创新和努力值得肯定。丰富多彩的混合信托实践对于我们今后规范的慈善信托发展、特殊目的信托的发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记者:《慈善法》马上就要正式实施了,慈善信托也有了法律依据,正式起步了,您认为慈善信托在起步阶段还面临哪些挑战?
高传捷:慈善信托是一个新兴的事业,我们对它都不熟悉。15年来一直做信托的人们不熟悉公益,两者相对应的管理机关也没有管理经验。从技术层面说,有很多管理要求需要认识和实践。比如资金的来源方式,资金运用的选择与监管,风险防范与管理,委托人、受托人、其他当事人、管理机关如何履行职责等。这些具体事务的挑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从我国营业信托起步阶段的经验看,需要有这样的过程。
从建立健全慈善信托体制的层面,有三个方面的挑战需要我们应对。第一,如何在中国尽快地建立起一支值得公众长期信赖的受托人队伍。慈善信托与营业信托不同。委托人一旦把自己的财产交付信托后,就是永久性不可撤销、不可取回的财产转移,受托人当然需要值得信赖。为什么是长期,因为与营业信托不同,慈善信托有短期的,但长期性比较多,可能是跨代、几十年,也可能上百年,永久存在,长期信赖是必须的。而且受到长期信赖的不是业内几个、几十个信托公司、慈善组织,而是要建立一支完整的队伍,这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目标。第二,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架构。慈善信托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慈善信托要运行好,科学管理有效的行政机关是一个核心的环节。400年前,英国慈善信托初起时的理念是,慈善信托健康运行主要应该依靠信托当事人的制约和自律,依靠法院、检察官做事后救济。实践证明,这种思路不符合实际,曾经发生过很大问题。以后经过长期实践,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架构。这一历史经验值得我们注意,对我国完善管理也是一个重要提示。第三,如何形成完备有力度的社会支持措施。说到支持,大家都会想到税收优惠问题。这当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但是社会支持措施不仅仅是税务,而是涉及各个不同的领域。比如,委托人财产顺利交付信托、公益措施项目管理、慈善信托当事人救济、社会各方面支持,也包括社会媒体对慈善信托发展的宣传与监督等。这都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慈善信托事业的支持。
记者:这三大类挑战又该如何应对呢?
高传捷:应对挑战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理念,就是说,慈善信托活动所有的参与者、全社会的成员如何看待慈善信托。基础的理念是,为什么要发展慈善信托,发展慈善事业、慈善信托的目的是什么?对此,我国《慈善法》第一条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发展慈善事业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分享发展成果。这就是基本理念。“治国有常,利民为本”,我们做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就是冲着这两句话去的。这是支持慈善信托发展、支持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
中国信托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我们希望中国慈善信托也能够得到全社会各方共同协调、共同支持,实现顺利起步,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安旭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view/2016/0830/271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