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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美国和日本儿童福利的发展

无论中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儿童福利和幼儿教育之间的渊源关系是始终存在的,两者具有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目前,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速度缓慢,发展水平不高,可借鉴法国、美国、日本儿童福利事业的实践与经验。

法 国

法国的公立幼儿园对3岁半-6岁的幼儿实行免费教育,实行全日制开放,且在招收对象上不以幼儿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贫困家庭的儿童也一样可以享受公立幼儿园所提供的高质量的教育,这不仅减轻了贫困家庭幼儿父母的负担,也为这类幼儿提供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随着法国单亲家庭数量增多、酗酒和吸毒等社会问题的严重化,贫困儿童数量增多,法国政府除对这些儿童提供免费的早期教育以外,还采取了一些免费或支付额度较大的儿童抚育资助项目,如医疗资助权利的享有者是所有的儿童,以及提高在收入补贴方面的支持力度。

法国在家庭、住房、新生儿三个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津贴补助。在家庭津贴方面,如果该家庭孩子的数量超过了一个(仅有一个孩子没有享受此项补贴的权利),则为这些家庭提供一定额度的补贴,补贴额度与该家庭孩子数量之间成正比例增长关系,无论这些家庭的婚姻状况是否良好,或父母的收入水平高低与否,家庭津贴会一直持续到孩子16岁时。在住房津贴方面,法国由最初的只对低收入的租房家庭提供补贴逐渐发展为对租房和买房的家庭都提供补贴,且享受这一津贴的家庭中绝大部分都是已经养育孩子的家庭。在新生儿津贴方面,妇女怀孕后就可以享受此项津贴。从怀孕的第3个月起就可以每月得到津贴,直到孩子出生3个月大(收入在中低水平的家庭可以享受到最小的孩子3岁为止),面向所有的母亲,不考虑收入状况和孩子的数目。

法国还有产假资助项目,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或第二个孩子,有16个星期的产假,第三个孩子有26个星期的产假,如果收养孩子,父母也有同样的产假,雇主不能以任何借口解雇这些妇女。这一项目消除了幼儿母亲的后顾之忧,使她们能够平衡家庭和工作两方面的利益关系,幼儿得到了应有的照养,母亲也不会失去工作。    

美 国

美国儿童福利特点之一是奉行“立法先行”的原则,各项儿童福利都以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且福利服务包含教育、营养保健等多项内容,其中幼儿是保健营养类相关法规服务的主要受益对象。在美国,政府给予了公立幼儿园很大比例的财政支持,另外,美国还有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设立的开端计划,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致力于为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教育补偿,体现了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在儿童福利管理方面,美国实行联邦与州分权管理的体制,州政府在儿童福利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力和承担一定的责任。

美国在1996年颁布了《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协调法》(简称PRWORA),开始实行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该援助让受益者(少数例外)一旦条件成熟必须工作,条件不成熟在开始接受福利之后的2年内也必须工作,单亲家长每周至少参加工作30小时,双亲家庭每周必须参加工作35小时或55小时。另外,TANF还刺激了低收入单身母亲的工作需求,迫使她们不得不去工作,力图从根本上解除导致儿童贫困的根源。

日 本

日本的儿童福利强调以家庭为主,具有明显的“家庭特色”,认为福利不应该导致福利对象对国家的依赖,这样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而是强调自立。日本社会早期就意识到幼儿教育的责任不仅需要幼儿园这样专门性的幼教机构承担,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协调互助才能实现,家庭便是这一责任的有力承担者之一。家庭教育不仅起步早,时间效用长,而且是一种亲情上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和经济上无条件的供养关系的结合体,这是任何其他的社会关系都不可能拥有的,家庭教育对婴幼儿的影响具有终身性、深远性,对幼儿身心发展的作用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

日本的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在发展中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体系,儿童福利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如日本的《儿童福利法》对残障儿童的福利保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主张社会各界应相互合作,不仅要培养残障儿童的基本生活自立能力,也要培养其将来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日本的残障儿童福利已经从医疗保护对象的时代进入了教育对象的时代。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6/0819/270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