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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加强和完善社工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工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民发〔2016〕5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省专业社会工作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也培养了一批具有督导能力的社会工作者,对推动我省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工作者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省专业社会工作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个别地区对社会工作督导认识不足,理解模糊,有些地方将社工督导作为社工职级或职称,设定资质门槛,进行认定,造成资深社工游离社会服务机构、脱离一线等问题,影响了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强和完善我省社工督导工作,培养资深社会工作者,提高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社会工作督导的定位和作用
社会工作督导一般是由社会服务机构内资深的社会工作者发挥行政、教育和支持功能,对新进社会工作者、一线社会工作者、实习生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通过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与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社会工作督导是资深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能力,从身份上看,社工督导人员仍是从事社工督导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不是独立另设的一种职级或职称。加强和完善社工督导工作,是增进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促进专业成长、保障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是维持并发展高水平的社会工作实务水平的有效手段。
二、发挥社会服务机构选拔使用社工督导人员的主体作用
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社工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坚持“谁聘用、谁付薪、谁选拔”的原则。社会服务机构要优化人才结构,形成合理的初、中、高级人才梯次结构,从有利于保障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出发,选拔一线服务年资长、实务水平高的资深社工承担督导工作。要建立督导制度,赋予社工督导人员行政上的权威和责任,明确社工督导人员督导的频次、督导工作内容和流程、督导工作评估和考核等事项,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引导社工督导人员扎根一线,以“师徒式督导”、“训练式督导”等方式带领被督导者一起开展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对于缺乏具备督导能力资深社会工作者的机构,可以从工作实际需求出发,自主外聘资深的社会工作者提供督导并与一线社工共同开展服务。
三、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对社工督导工作的保障和监管作用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培养社会工作督导人员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的投入,鼓励各地对优秀的社工督导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确保一线社工队伍的稳定,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建立与服务项目同步进行、覆盖全体员工的督导制度。各地在实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招投标时,不得直接对社工督导人员资质进行限定,可将督导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评价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
四、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对社工督导的服务作用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是社会工作行业管理与服务的重要主体,是连接政府与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的桥梁纽带,在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职业资格的有关精神,不得设立社工督导人员准入职业资格,不得开展督导资格认定相关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功能作用,加强社工督导人员培训和交流,协助社会服务机构提升社工的督导能力,加快培养一批能够指导解决重大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者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特别是社工督导人员,坚持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扎根服务一线,提升专业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多更专更优的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郭华峰
文章来源:http://team.swchina.org/supervision/2016/0422/259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