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沙龙互动灾害社工 深圳市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现状调查

深圳市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现状调查

一、研究背景

由于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加上社工机构的非营利性,以及服务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等特点,使得社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所提供的服务绝大多数都是无偿性质,服务对象由此可以免费享受到很多社工服务。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对象的需要却越来越多元化、层次也越来越高,其对应所需的服务要投入的成本也相应增高,这使得一部分社工开始进行了有偿服务的尝试。这些尝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服务对象的需要,也取得了一定的服务成效。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有偿服务从提出到落实的过程中,在社会各个阶层乃至社工界自身都存在着不同的争议。亦即,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开展面临了一些困境,若其想要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进一步发展,就必须找到合适的出路。基于此,笔者提出了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现状与出路研究这个论题。

二、研究方法

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参与观察(在某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一年),并选取深圳市具有代表性的十五个社区服务中心的社工从业人员进行深度访谈来获取第一手资料;以深圳市的社区服务中心为例,以小见大,在分析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内陆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三、文献综述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在确定服务费时,社会工作者应该保证收费是公平、合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称的,应该考虑案主的支付能力”;中国社会工作价值体系指出:“社会工作者可以合理地收取和使用服务费。社会工作机构在收取服务费时,应保证收取的费用是合理的,与所提供的服务是相称的,也是在案主的支付能力范围之内”;香港《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也指出:“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浙江网络慈善平台施乐会进行了“有偿社工”的尝试(即“每个社工可以从每笔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为报酬”);2011年《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1](以下简称《标准》)也规定,中心根据居民的需求情况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以上是明确提到与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换言之,目前国内对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研究甚少。

社工机构是非营利组织,其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对民办非企业收费行为做出的解释为:民非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妨碍它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按国家的规定根据自己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其活动、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很必要,这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必须严格区分[2]。赵立波教授也指出,若把收费作为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标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都有收费行为,但没人否认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质[3]。

因而,社会工作可以发展有偿服务。但就目前来说,大陆社会工作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还不够成熟,全社会范围内还未形成了解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的氛围,因而不能照搬照抄其它主体开展有偿服务或商业模式的经验,而应加强对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研究和实践力度,尽而为社会公众谋求更多的福祉。

四、内涵界定

目前,对社会工作有偿服务还没有官方的定义。笔者认为,社会工作有偿服务是相对于无偿服务(免费服务)而言,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从便民利民、拓展和满足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及较高层次需求、保证服务资源有效利用和服务成效出发,对一些服务项目进行适度收费(如收取少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或保证金),或让服务对象承担部分成本费的服务。此外,社会工作有偿服务也可称为微偿服务,有时还可称为收费服务,但却不是“创收”服务。

五、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现状

本次开放性深度访谈有15位受访者,除了其中一位是有30年社会工作从业经验的香港顾问李督导外,其余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的主任、一线社工和行政人员。此部分通过实地参与观察及选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访谈内容对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一)开展有偿服务的原因分析

1、服务活动经费有限。虽然深圳市政府会按每个中心50万/年的标准拨付经费,但规定用于服务项目运作方面的经费仅占总经费的10%左右,而中心想要开展满足居民层次性较高但成本也相应较高的服务活动,仅靠这些服务经费很难操作。因此,通过有偿的方式来开展服务活动就成为了较好的解决之道。

2、服务对象自愿分担。“其实刚开始这个瑜伽班是免费的。只是6节结束后,学员还想继续,而中心的费用却无法长期支持。于是就有学员提出他们自愿交一些费用。”福田区A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如是说。

3、保证活动成员出席。“为保证小组的顺利开展和组员能真正从中受益,我要求自愿参与小组的成员每人交50元保证金。结果每次小组活动都没组员缺勤,且没有迟到早退现象出现。”以上宝安区B社区服务中心以有偿方式开展的小组,初衷就在于保证活动成员的出席。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方式及内容

 

1、兴趣类和拓展类等成本较高的服务活动,用于分担教学费用或材料费。如,福田区C社区服务中心的书法兴趣班,由学员承担老师的教学费和自己的学习材料费(共120元左右);南山区D社区服务中心的亲子美食坊,每户家庭分担15元成本费,另外的英语夏令营也是由营员承担部分成本费(10天共250元)。

2、出席活动保证金、外出活动的门票和保险费等。如,龙岗区E社区服务中心的有偿服务之一是给冬令营的营员购买人身意外险;B社区服务中心则是由服务对象上交出席保证金50元、外展活动(如到博物馆参观、到公园开展户外活动)的门票费和保险费等。

3、与社区服务站结合的方式开展居家养老、儿童午托等服务。如盐田区F社区服务中心则是与当地居委会独立注册的社区服务站相结合,开展的一些诸如居家养老、午托班等服务是收费的。

4、服务对象自愿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劳动成果。如C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在彩绘陶瓷娃娃和发卡制作活动结束后,因想要把活动中自己所做的成品变成自己的私有品而自愿花钱购买。

六、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的意义

从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现状来看,其发展存在着一定的重要意义。

(一)拓宽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及服务范围

《标准》指出,社区服务中心可根据所在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发和拓展各类服务项目,开展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因社区居民家庭经济条件不一,需求也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的特点,故在发展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可进一步拓宽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及服务范围。

(二)激发和满足社区居民较高层次的需求

“收费可以激发服务对象更加关注服务活动本身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和期望,进而激发他们更深层次的需求,同时也会相应地对社会工作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具有十多年香港社工服务经验的李督导如是说。E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也有类似看法:“政府拨付的活动经费可能只局限开展一些公共基础性服务,而一些层次比较高、居民又有这方面需求的服务项目就可以通过收取一部分费用来开展,以满足居民多元化或较高层次的需求。”

(三)提高居民如期参与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不少社工均持有类似观点,即服务对象付了钱后就会更慎重地考虑是否参与活动,并权衡其中的利弊;如果不参加的话会觉得有点浪费和可惜,因而一般如无意外情况,都会选择如期参与自己已交费的服务活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服务对象参与服务活动的积极性和出勤率。

(四)一定程度上保证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

“如果付费的话居民会更加珍惜机会,会更了解和珍惜社工的劳动和付出。比如开展一个讲座,若是不收费的话有些报了名的居民就会爱来不来,那社工已经邀请来的讲师该怎么办?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到与资源方后续的合作。”D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如是说。其他社工也根据自身的服务经验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即服务有偿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居民对服务活动的重视和对服务资源的珍惜。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开展不仅可激发和满足服务对象较高层次的需求,进一步扩展社会工作服务范围,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服务对象对服务活动的重视和参与率,从而保证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而保证与相关资源提供方的后续合作关系。

 

七、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的现实困境

众所周知,新事物在刚开始发展之初,总会因不被大众了解而不被接受。而社会工作有偿服务作为新事物,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了困境。

(一)认知困境

1、居民对服务中心及社会工作缺乏有效的了解。据访谈得知,不少社区居民有参加过中心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但是却不知道是社工在组织;而运营了三年左右的几个中心也反应了类似问题:“除了中心附近的几个小区居民对中心比较了解之外,其他小区对中心和社工都没什么了解,也很少参加服务活动。”

2、公众对“公益的服务就是免费的”误解。公众(包括政府人员在内)对“公益”存在着误解,认为公益服务活动若是与金钱或收费沾上关系,就不再是公益性质。即便只是“微偿”(收费较低),也因存在那样的误解和偏差观念而产生反感或排斥心理,这无疑成为了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的又一个困境。

(二)认同困境

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公益观念,可能会使社会工作有偿服务需要一个慢慢被接受和认同的过程。

1、有偿使公众质疑社会工作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因某些假借公益之名而进行“揩油”或“道德绑架”的现象频繁见诸于网络、报纸等媒体,对于公益,只要一与金钱扯上关系,就会令公众对公益收费服务更加敏感。加上公众对社会工作的认知不足,其很有可能在主观上对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提出质疑:有偿服务真的能使社会工作的定位和使命不会发生偏移吗?

2、行业对有偿服务可能影响居民参与度的担忧。“公益免费服务尚鲜有人参与,若收费则参与的人更少”,“以前开展的社工服务活动基本上都是免费的,后续开展时变成收费的话可能会使居民产生心理落差而不参与”。从正常人的心理看来,以上担忧也不无道理,这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社工从业人员的看法。

(三)践行困境

1、服务中心难给服务对象及时有效的收费证明。社区服务中心实质只是政府购买的一个服务项目,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这就导致了中心自身给不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收费盖章证明,而其运营主体(即社工机构)也因距离遥远未能及时给予服务对象及时有效的收费证明。这与费用的及时公开透明要求是冲突的。

2、服务中心开展有偿服务涉及的场地使用问题。小区内一般规定不能从事与商业有关的行为,而物业管理处和场地提供方因对社工不了解或对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存在误解(误认为向居民收取活动成本费是商业行为,或误认为社工通过有偿服务进行创收而心理不平衡,或担心出现意外事件而要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等),这会导致他们拒绝社工在小区内或活动场地上宣传招募和开展有偿服务。

3、政策缺失使社会工作者不敢贸然开展有偿服务。至2011年,《“十二五”规划》、《标准》以及“风景林工程”才大概指出深圳市的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居民的需求情况,也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的规定,但其中除了有提到“须提前向区级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审查”外,并未指明具体怎样报备、操作和开展“经营性服务项目”。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面临的困境,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社工机构本身的定位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那该如何处理好服务有偿与无偿的关系?如何厘清二者的边界?第二,可面向哪些对象开展哪些类型、何种程度的有偿服务,即如何界定有偿服务的“界”与“度”?第三,应该进行怎样的运作和管理规范,才能使服务对象和社工机构双赢?而如何应对以上三个问题,是深圳市乃至整个大陆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的出路所在。

八、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发展面临的三大困境和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应对。

(一)加强公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参与

针对居民对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认知困境,笔者结合访谈信息,认为这一困境的对策首先是设法加强居民对社会工作服务的了解。

1、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范围和力度。加强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提升和优化服务品质,形成自己的服务品牌和效应,使社区居民和有关单位、部门的人员主动参与到各项服务活动中,从中了解和接受社会工作,进而了解有偿费服务的内容、形式与性质(微偿性和非营利性),让其在与市场做了对比分析后,可以更容易接纳和参与社会工作有偿服务。

2、着力增强社区居民的自主意识。激发和培养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是社区建设的主体,而进驻社区的服务中心及社工只是协助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中心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包括基础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收费服务项目)真正获益的是自己和社区,由此居民才会更认可和接纳有偿服务。

 

(二)厘清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关系

1、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公益观念。引导社区居民和其他相关合作方(如物业管理部门、场地提供方、社工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形成“公益可以是无偿的、免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收费的”观念。

2、坚持有偿服务的非营利性原则。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出发点是满足服务对象更多元化、更高层次的需求,保证服务活动更有成效、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因而在开展有偿服务的过程中,要避免追求经济利益而无限制地扩大有偿服务范围,时刻铭记社会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性。

3、遵守有偿服务的禁止分配原则。《标准》规定:“经营性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作为运营经费的补充”,“经营性服务所得利润,应作为中心运营及公共服务项目拓展所需经费的来源”,这是社会工作有偿服务必须坚持“禁止分配原则”的有力依据。而在社工行业乃至全社会范围内,也急需达成一个共识,即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目的和实质并非“创收”或为社工“增收”。

(三)合理界定有偿服务的“界”与“度”

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界”,指的是有偿服务的收费范围;“度”,则是指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使社会工作有偿服务获得更好发展,建议:

1、合理界定有偿服务的收费范围。《标准》提出了社区服务中心经营性便利民服务的内容建议,主要包括:社区助老服务中的老年人身体健康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妇女儿童及家庭领域中的社区学校——家庭成长、家政服务和托管服务,社区青少年成长服务和居民自助互助服务。社工还可向主管部门献言献策,将目前深圳已在尝试开展的第二类(出席活动保证金、外出服务活动的门票费和意外保险费等)和第四类(服务对象自愿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劳动成果)等有偿服务内容/方式进一步补充到相关的文件中。

2、合理划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刚开始尝试开展有偿服务时,收费标准要谨慎衡量和把握。可参照香港社会工作元素较浓的成长类活动进行收费,或参照广州和东莞等地方的象征性收费方法,让公众慢慢了解和接纳微偿服务后,再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活动成本和成效要求来提高相应的收费标准。

 

(四)制定和规范有偿服务的相关制度

1、规范有偿服务的范围及相应收费标准。在收费范围方面,建议将前文所述的目前深圳已在尝试开展的第二类和第四类服务内容纳入相关文件中,并由社工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适宜的收费准则和使用指引,不仅参照《标准》要求做到“收取费用不得高于同类营利服务的普遍水平”,还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保证收费的公平合理。

2.明确有偿服务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社工及社工机

构应积极为政府有关部门献言献策,力促其及早出台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有关文件或政策法规,以明确其中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3.公开有偿服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社工机构和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有关经营性收费服务项目(即有偿服务)在财务公开透明这一方面的制度要求,如至少透过诸如中心年报、宣传栏、社区QQ群、网站、微信平台及博客等多方渠道中的至少三种,来公开有偿服务的时间、参与对象、收支明细及相应用处、目标达成情况等有关情况,以真正做到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提高对公益收费服务项目的接纳度和公信力。

九、结语

通过以深圳市的社区服务中心为例对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得出的成果,希望能够以小见大,为深圳市乃至大陆的社会工作有偿服务的发展提供思路,进而为更多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谋求更多的社会福祉。

【参考文献】

[1]深圳民政.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

http://www.sz.gov.cn/szmz/xxgk/ywxx/shxx/zcfg/201110/t20111018_1744115.htm.

[2]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P118.

[3]赵立波.关于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思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3)。

(作者 黄燕春 深圳市龙华新区社会工作协会)

文章来源:http://salon.swchina.org/survey/2016/0414/257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