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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在养老院看病、护理可以报销了

中安在线讯据市场星报报道,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市出台将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纳入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的政策。只要是符合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申请。经评估通过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老年痴呆症患者护理可纳入医保

已入住定点机构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范围,并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参保人员,从鉴定的下月起在定点机构可以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范围包括: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严重颅内感染后等)致残,病情稳定不需要抢救的患者;老年痴呆症患者;截瘫无手术或其他治疗指征的卧床患者;植物人;脑瘫患者;手术后病情稳定,但仍需住院护理的老年病人;各种老年慢性疾病等,虽然病情稳定,但需要住院护理的老年病人;临终关怀患者(凡是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明确治疗手段,无法控制病情进展者,经患者法定监护人申请即视为临终关怀患者)。

养老院医疗费可按医保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其中:不包括床位、生活护理等养老费用。在定点机构享受医保待遇期间,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统筹起付标准(门槛费)暂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一年计算一次门槛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进行结算。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每日80元床费

定点机构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床日费用定额与其结算,床日费用定额标准暂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为80元/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为40元/日。年住院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按编制床位计算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机构的医保管理情况,通过协议确定。

养老院门诊部也可参照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对定点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定额标准以内的按月据实拨付,年终结算。超支部分,由定点机构承担。

在定点机构死亡的临终关怀的参保人员,在年终结算时按照每人15天,床日费用的50%的标准,给予定点机构一次性补助。补助费用不纳入定点机构的年最高限额。

养老机构独立设置的门诊部纳入医保定点后,入住的参保人员按照城镇职工普通门诊和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执行。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6/0401/255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