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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单位提升社会工作岗位效能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 在民政部的大力推动下, 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据《中国民政发展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 年底,全国持证社会工作者达152985人。全国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开发社会工作岗位11 万余个,举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3300 余家。社会工作者依托社会工作平台,向灾区民众、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药物滥用者等群体提供了专业服务,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为社会工作主导者,各级民政部门在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过程中,责无旁贷地在自身管辖的民政事业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一方面为其他社会工作相关单位做出示范,另一方面以此带动全社会的社会工作的发展。从总体上来看,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运行是健康的,在满足民政服务对象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民政事业单位没有给社会工作者发挥专业技能的足够空间;有的民政事业单位给专业社会工作者分配许多专业外的工作;有的民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对专业社会工作的深层意义了解不够,对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活动过于功利化,等等。因此,如何提升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效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从领导重视角度提升社会工作岗位效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文件早就明确,民政事业单位要将社会工作设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说明了社会工作的发展对于推进民政改革的重要性。民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专业社会工作在实现民政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意义,真正重视本单位内的社会工作岗位,将社会工作发展放到一个重要位置。
为专业社会工作者多提供发展机会。单位领导应多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单位内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 建立服务关系,开展个案、小组、社区等服务,并为他们的探索提供必要的条件。单位领导多为专业社会工作者走出去提供机会,鼓励他们参加在省际、国际(地区)间的学术交流,不断拓宽专业视野。单位领导要以人才发展的视野去培养专业社会工作者,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落实以及职务晋升等方面制订发展计划,不断夯实基础。
将单位的其他现有岗位逐渐转化为社会工作岗位。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民政事业单位岗位的社会工作主体化是必然趋势,但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由此,应尽早设计本单位岗位分步转型的规划,明确时间, 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过程中, 对有意愿通过参加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创造可能的条件,让其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考试完成转型;对于无法转型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工,重视和肯定其原有工作经验的现实作为,给予一定时间过渡,并妥善安排转岗。
单位领导主动将自己融入专业社会工作。单位领导应带头学习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认识专业社会工作在民政工作中的优越性,感受专业理论、方法所带来的力量。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自觉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多与专业社会工作者交流工作体会,在社会工作介入过程中,主动理解、发现社会工作价值所在,让自己真正成为社会工作的一分子。
2.从坚持专业立场角度提升社会工作岗位效能
社会工作专业立场指的是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理念,尊重专业标准,以专业技巧介入案主问题, 并不受到外界因素干扰,一心一意推进专业发展的价值选择。
坚守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其意旨是发掘个人潜能,预防社会问题,提升社会弱能人群的社会功能。这也是社会工作的专业精髓。专业社会工作者应自始至终坚守这一立场,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当然,在坚持社会工作专业立场的过程中,专业社会工作者应避免产生专业主义,以专业自居,以专业压人,脱离群众,脱离组织。
让社会工作融入到民政工作之中。雷洁琼先生曾指出,民政工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民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对象大部分为“三无人员”和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从这点上说,社会工作融入民政工作具有较好的案主条件和现实基础。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理论、方法做好民政服务对象的困境救助、心理疏导、关系融洽等工作,用生动的事实和案例彰显社会工作的专业魅力,让民政服务对象真切感受到专业社会工作所带来的改变胜于传统民政工作,从而使专业社会工作在民政的土壤里生根、开花、结果。
营造尊重专业精神的氛围。在民政事业单位内部,应大力宣传社会工作“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 的理念,让单位内的每一个人认同和接受社会工作。对单位内的案主服务,用社会工作专业标准去衡量与审视其是否科学,是否符合人性化、规范化服务的要求。在上级表彰、单位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工作岗位。处处形成以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为取向的事业氛围。
3.从理顺与其他岗位关系角度提升社会工作岗位效能
民政事业单位是由许多不同类型岗位组合而成的,不同的服务群体有不同的岗位,而社会工作岗位是其中的一种岗位,当然也是民政事业单位中最重要的岗位。作为民政事业新出现的岗位,在与其他岗位互动与合作中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因此,理顺与其他岗位的关系, 可以大大提高社会工作岗位的效能。总的来说,社会工作岗位与其他岗位存在着目标一致、协同共进的关系、相对独立又互相配合的关系。具体来说,应理顺三种关系。
理顺与管理岗位的关系。管理岗位是一个单位的核心,所有的大政方针都通过它发布才合法有效,只有争取管理岗位支持,社会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将社会工作计划与方案报请管理部门审批,特别是要争取领导的批示, 有关方面同意后,再行实施。如有紧急问题需要介入,也要在介入之后及时向领导说明,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管理部门应充分理解和尊重社会工作专业的相对独立性,及时有效沟通,合力推动单位良性运行。
理顺与专业技术岗位的关系。民政事业单位中还有心理咨询师、医生、护士、护理员等专业技术岗位, 这些岗位人员有着丰富的服务经验。社会工作者应该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从他们不同专业的理论与实务视野中汲取营养,积极主动地与他们进行专业合作,共同解决民政对象的问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充分认识专业社会工作的长处,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理顺与工勤技能岗位的关系。工勤技能岗位在民政事业单位发挥着后勤保障作用,同样具有其他岗位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工作者应尊重他们的工作,在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必要时让他们参与,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工勤技能岗位的同志对于社会工作过程的任务与需求应及时配合与保障,形成和谐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局面。
4.从民政服务转型角度提升社会工作岗位效能
当前,有些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面临着行政取向严重的管理主义、过度照顾的父爱主义、不讲究方式方法的经验主义等问题。这些弊端阻碍了民政服务效能的正常发挥, 应该加以克服和纠正。民政事业单位的目标是向民政对象提供能够按照各自的需求获得尊重和满足的差别化服务。这就需要民政事业单位以社会工作岗位带动民政服务转型。具体的是实现服务理念、方式“两个转型”。
服务理念上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社会工作坚持平等、尊重、公正等价值,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放下管理者的身段, 在思想上认识到民政对象所得到的服务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民政单位工作者的恩赐;认识到向民政对象提供服务是党和政府的责任和担当,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民政单位工作者只有放下了身段,才能尊重民政对象,并平等地向民政对象提供服务,民政对象在民政事业单位的主体地位才能凸显,“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才能真正实现。应该指出的是,在运用社会工作推进民政服务转型的过程中,不能忘记踏实苦干、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忍辱负重“孺子牛精神”, 并且将这些精神不断积极传承,发扬光大,并深植于民政服务之中。
服务方法上从粗放向精细的转变。在长期的实践中,民政事业单位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工作方法。但是,面对新形势及新任务,传统的民政工作方法有些不适应,亟待向精细化、标准化转型。做到精细化的关键是要将服务对象的需求细分,对每一个需求环节进行深入地评判、分析,确定哪些需求是“真需求”, 哪些需求是“假需求”,并对每一项需求进行量化,使工作者真正掌握民政对象的需求。标准化就是要使服务流程化,运用社会工作接案、诊断、介入、评估的过程移植和融入到民政服务的过程,提升民政服务的科学含量。同时,将传统工作方法中有益成分与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社区工作方法有效整合,实现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的转型。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6/0219/252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