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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抄袭与权利意识——社工应有怎样的觉悟

分享、抄袭与权利意识——社工在谈“分享”时社工应该谈些什么

去年11月,一位香港社工界前辈来广州开展培训,分享了一个他经历的事情。这位前辈在非营利组织管理领域有着很深的造诣,也写了好多本书。当他在某地开展培训时,有个人很开心地跟他说:XX老师,我已经复印了您的书,打算给我们的同事都看看……这位前辈一听哭笑不得,因为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香港,他立刻就可以报警,告他侵犯知识产权了。

也是去年11月,某位高校老师在他的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原创文章,但很快就发现他的文章被某社工机构的公众号抄袭了。(顺便说一句,这位老师开设的两个社工、社会学的公众号所发的文章水平都非常高,但东西好自然就容易惹人惦记,你懂的)他觉得忍无可忍,便向微信后台举报。结果一报一个准,微信后台很快就判定抄袭成立,并删除了抄袭的文章。从那以后,这位老师就在他推送的文章后面加了一句“欢迎个人转载朋友圈,但自媒体、媒体、机构转载务必申请授权”。

还有一个例子是自己的。我自己开了这个公众号,专门聊社工。我自认才疏学浅,写的东西质量也确实不高。承蒙社工朋友们抬举,经常转载,在此也谢过。然而,这些转载的人当中,有不少朋友不署名,直接将文章挪为己有,这时我便不乐意了。像上面那位老师一样,我也是一告一个准,抄袭的文章纷纷被删,同时也经常听到别人的质问:都是网上的东西,凭什么就说我抄袭啊?

看完上面三个例子,不知道诸位看官怎么想?

如果你有如下想法:“靠!怎么这么矫情啊?不就是转了你几篇破文章/复印了你的破书吗?”、“这些都是网上的东西,算什么抄袭?社工要分享,分享你懂吗?”、“抄你东西是看得起你,你还真以为你写得多好吗?谁看你那破东西啊?”、“大家都在抄,为什么揪着我不放?”、“抄的是你的东西吗?难道你就从没抄过别人的东西?”……那么,你也算是这篇文章的重点目标读者了。

有一个词,贯穿了我学社工、做社工的生涯。那便是“分享”。

我的很多同学、同事都把“分享”看成是一种政治正确,看成是学社工、做社工的一个必要的环节。我自己也很欣赏分享精神,但是,我觉得有必要先来澄清一下:当社工们在谈“分享”时,究竟应该谈些什么。

“分享”这个词何时在社工圈子里流行、为何流行,其源流已不可考,然而其表现却可大致归纳如下。

一是社工鼓励服务对象在接受个案服务、小组服务或是参与活动时分享他们的想法,社工通过了解服务对象分享出来的想法来明确其实际需求,以便更好地完成互动,提供更进一步的服务。二是在同僚之间分享观点。即社工之间通过督导、个案研讨、学术论坛之类的途径分享自己在学术和工作上的看法。三是社工、自媒体等将网络上收集到的资讯互相分享,例如将一些文档、链接互相传阅。

这三种分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对于社工行业的发展也颇有帮助。然而更应该关心的是,“分享”这个词在根深蒂固地植入社工从业者脑袋里之后,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异。

来到了微博、微信朋友圈、公众号流行的“自媒体时代”,信息的获取和传播非常方便快捷,人们广泛宣扬“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每个人都能轻而易举成为“自媒体”。国人知识产权意识淡漠的大环境也给众多自媒体借分享之名行抄袭之实提供土壤。这时“分享”便已开始变异。从一开始简单的传阅消息,变成了“天下文章是一家,你抄我来我抄他”。

要说“分享”为什么会变异为“抄袭”,我也不敢断言,简单分享两点猜想:一是对于“分享”内涵的误解,二是被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给“惯坏”了。这两个原因让很多人没有搞清楚“分享”和“抄袭”的界限。

要了解“分享”和“抄袭”的界限,需明确以下三个点。

首先,分享是一种主动行为。上面提到的三个分享的表现形式有个共同点,那便是分享者的主动性。不论是服务对象对社工分享看法,还是社工同僚之间的知识、资讯分享,都需要分享者主动作出。换言之,不能侵犯他人自主权,代替他人来决定他要不要分享。

想起前年一位网上认识的小师妹,她很希望我将一些考研的心得和答题样板分享给她。在我表示拒绝之后,她却说出:“社工不是说要分享吗?要分享!分享啊!”很明显,她没有正确认识到社工讲分享时究竟在讲什么,将分享一词无限放大,变成无条件分享。而对于原作者,是否分享是个人的自由,由不得别人用道德绑架。

其次是知情同意。这里我举个我们小时候可能都经历过的例子:我们小时候可能都遇到过陌生人借铅笔或者橡皮的情况。其实借用一下铅笔橡皮并不是什么大事,绝大多数人也乐于助人,但前提是借用者必须要先问一句:“我可以用吗?”。这一句话就成为借和偷的分水岭。意即“你想要我可以给你,但是你要先知会我,否则不问自取就变成偷了”。

回到现实也一样,转载者只要询问一下原作者,相信很多人是乐于自己的文章被更多人看到的,并不会得到别人的拒绝。但如果不经过原作者同意便复制粘贴,将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且不署名和注明出处,那便是赤裸裸的抄袭。

最后,在操作上,要标注出处和作者姓名,这已经是最低的底线了。事实上,微信公众平台的规则是:“只要是未经授权的转载,都可以被判定为抄袭,而与是否写明作者与出处无关。即使在文中写明‘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于原作者’也不能免责。”

明确了界限之后,我还想谈谈,我们作为社工人,应该有怎样的思想觉悟。

一是权利意识的提升。虽然我不认为社工要比社会大众背负更多的道德包袱,但是作为接受过社工教育的人,至少应该有最基本的权利意识。我们经常讲社工的大原则,例如尊重、同理心等等。说到尊重,体现的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对他人劳动的尊重。说到同理心,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换做是你,你是否希望自己辛苦得来的劳动成果突然被他人窃取?

二是要有反思自省的能力。前几天有一位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抄袭了我在公众号上发的一篇文章,被我举报抄袭并删除文章后,她反过来质问我,大意是在网上的文章,为什么我要举报她抄袭?如果文章是我自己原创的,她才会道歉。看到这句话我真是哭笑不得。其实那篇文章的作者是我每天一起上课的同学,是她托我在公众号和论坛上发文。而就在那个公众号运营者反过来质问我的那一刻,原作者就恰好就坐在我旁边,我差点想这样回复她:原作者就在我身边,你想不想跟她聊两句?但这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抄袭者直到那时候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于抄袭他人作品这件事本身,而不在于抄了谁的、抄的是什么。这岂能不令人唏嘘。

我想引用腾讯思享会一篇名为《别拿“共享”精神践踏“版权”》(作者方丈)的文章中的一段话作为结尾:

用户出于各自趣味生产内容,形成“无报酬”分享是新媒体快速崛起的主要动力之一。但当我们认真分辨不同类型的内容,就会发现,优质有干货的内容,还是凤毛麟角。这类内容基本上都依赖于专业机构、专业人士,从自身经验、学识、思考、调查中产生。技术固然带来信息的解放,但不能以“共享”为名践踏别人的权益。

最后的最后,我还想说:这篇文章,只要署名且标明出处,欢迎且鼓励任何人转载。我觉得,作为知识分子的社工,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权利意识。我们常说的尊重、同理心不只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贯彻落实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并影响周围的人。这不是一两个人的事,而是每个人的事,是每一个不希望挑灯夜战写出来的文章被署上他人的名字、不希望自己的劳动果实被人窃取的人的事。

你觉得呢?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6/0121/250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