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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堂:社会救助工作亟须社工介入
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重物质、轻服务,主要关心的是救助政策能否落实到位、救助资金能否及时发放,对非物质类救助则“无暇顾及”;二是托底线、保生存,重点解决的是生存问题,还顾及不到救助对象的个人发展;三是大政府、小社会,政府包揽了主要责任,社会参与严重不足,社会救助成了政府唱“独角戏”。这些问题使得社会救助制度的绩效“大打折”。因此,引入专业社工,拓展服务内涵,推动社会救助从政策型救助走向法治型救助、从管理型救助走向服务型救助、从生存型救助走向兼顾发展型救助、从单纯政府救助走向多元化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从需求角度来看,社会救助迫切需要社会工作从两个方面给予帮助。一是为救助对象提供非物质类的救助服务。比如,通过链接救助资源,不断增进救助对象的福利救助水平,改善其生活状态;为救助对象提供参与机会,增进社会融入,使其保持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减少社会排斥等。二是协助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改进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比如,开展入户探访、重点跟踪、个案转介等服务,及时发现和救助潜在的救助对象;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确保真正困难的人群获得救助;实施绩效评估,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等。不过,社会工作的介入是为了提高政府救助效能,弥补政府救助不足,它既不能替代政府救助,也不可能解决社会救助面临的所有问题。
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社工介入社会救助列为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内容,要求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这一规定为社工介入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保障。不过,要想切实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还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保障。一是人才保障,围绕社会救助建立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大力发展和培育民办社工机构,并不断提高其专业性和适应性。二是岗位保障,科学评估、分析当前社会救助领域的社工服务需求,不断开发相应的工作岗位。三是财政保障,建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明确各级财政列支相应保障经费的责任。四是制度保障,从制度上厘清社工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和策略,完善相关流程。五是监督保障,建立并完善评估、监督及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社工介入社会救助扫除障碍。
相信有了大批专业社工的参与,社会救助的明天必将更给力!
作者系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topvoice/2015/1028/242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