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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人祸”与社会工作
在即将过去的这个夏天,翻阅各媒体的新闻报道, “灾害”“事故”充斥着版面和页面,给燥热的夏天增添了沉闷的气氛。“东方之星”客轮翻沉事故带给人们的阴影尚未散去,新疆皮山地震、电梯“吃人”、陕西山阳山体滑坡、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又将人们带入了紧张的气氛中。每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口众多的中国来说,都是一场考验。考验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考验社会动员救助机制,也考验民众面对灾难的心态和参与救援的主观能动性。
出于职业习惯,在每次突发事件发生后,除了关心救援进展情况,关注大众舆论,我们的目光同时也在搜索志愿者、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工的身影。而经过了几场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历练,国内社工界从社会工作行政管理部门、高校教师到一线社工,对突发事件已经有非常高的介入敏感性,能够迅速反应并开展服务。
仔细梳理近几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中既有“天灾”也有“人祸”。在“天灾”引发的灾难,如汶川地震、芦山地震、鲁甸地震乃至一些台风、泥石流灾害中,社工的介入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说都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这其中既有政府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制方面逐渐成熟的因素,也有我国灾害社会工作逐渐完善的因素。而每次自然灾害社工的介入,都推动了当地社会工作的发展,汶川地震如是,鲁甸地震亦如此,同时,也提升了我国灾害社会工作和国家灾害救助、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水平。比如,现在广东、四川、重庆等地都组建了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队伍,一俟灾难发生,立即能派出队伍开赴灾区,在灾中应急和灾后重建中发挥专业作用,而在平时,这支队伍也能在灾前预防方面发挥作用。
相对于“天灾”的不可预测和巨大破坏性,其实很多“人祸”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预见并避免的,如果处置得当,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会降低许多。在近两年的事故灾难中,社工虽然也紧急介入,但从介入渠道、受重视程度、发挥作用空间等方面来看,明显缺少了在自然灾害介入中的一些有利因素。这其中,或许有事故灾难牵涉面广且原因复杂的成分,但也反映出政府在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薄弱。尤其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几乎很难看到紧急救援结束后,社工们还有哪些后续服务、社工介入事故灾难有价值的经验总结以及从社会工作角度对预防“人祸”事故灾难、消除社会“情绪污染”等方面可以做些什么的思考。
回到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我们也在第一时间看到了社工界积极的反响和具体行动。这次事故灾难,社会工作能不能有所突破?我们将密切关注。
尽管在这么多的突发危机事件中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身影,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比较尴尬的事实:社会力量介入突发事件应急还大多属于自发、分散的状态,缺乏统筹安排和有序引导,由此也带来了虽然介入意识很强、热情很高、能力也不弱,但总体上发挥作用还比较有限的结果。一些曾信心满满准备投入“战斗”的社工也发出“满怀热情和斗志,却找不到合适介入的途径,有心无力”的感慨。剖析其原因,却是一个老生常谈但也不能不谈的根本问题:社会工作没有被正式纳入灾害救助/ 救灾应急体系中。换言之,就是社工介入突发公共事件没有制度性保障,虽然我国2007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到了社会组织以及专业力量的参与,但简单粗略,语焉不详,对于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地位没有做明确阐述。
与“科技跑太快,法律跟不上”所反映的法律滞后困境一样,在社会领域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在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风险时代,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力量的介入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有识之士努力争取“将社会工作纳入国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此议案)、学者们大力呼吁让社会力量尤其是志愿者和社会工作来丰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同时,我们要做的, 就是在每一次突发事件的介入中展示专业价值、锻炼和培养队伍,为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工作介入积蓄力量。
责任编辑:姜妍
文章来源:http://trade.swchina.org/trends/2015/1012/240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