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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证明有助于志愿服务的深入发展
嘉宾:
谭建光: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会长
陈涛: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农村研究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高和荣:厦门大学教授
苏世杰:成都市义工联合会理事长
2015年8月,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出台《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破解了哪些实际问题?对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化有何促进意义?怎样进一步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记者:2012年,民政部出台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并在全国137个地方启动了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您了解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有哪些具体规定可以破解这些问题?
谭建光: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志愿服务证明工作困难主要是“证明困难”“虚假证明”“多头证明”等。证明困难即志愿者在参与了一些志愿服务活动之后,难以寻求合法的志愿组织开具证明。虚假证明即有些人为了实现特定的个人目的,在没有实际从事志愿服务的情况下,开具了服务证明。多头证明即利用现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不够发达完善而“钻空子”,造成信息混乱,重复计算。这次《意见》就是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求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有责任为志愿者参与服务提供证明;另一方面强化“谁证明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逐渐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高和荣: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不规范,一些志愿服务单位更多地关注志愿服务项目的开展以及志愿服务项目的拓展,而较少地记录志愿服务时间与服务项目,或者随意地进行记录。针对这个问题,《意见》规范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流程”,明确证明的内容与格式,形成统一规范的证明文件。
记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四部门制定专门文件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予以规范,您认为此举措对于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化发展有何促进意义?
陈涛:志愿服务记录主要是志愿服务组织内部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的记载,服务于内部管理,也构成志愿服务证明的基础。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则主要面向外部需要,满足了志愿者的流动性特点,也可为其他组织及公众所用,服务于他们的需要。对于后一方面要做到规范和权威性,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意见》即试图做出此种制度安排,因而对促进志愿服务记录的制度化有重要意义。
高和荣:一是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纳入到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化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提高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形成全社会重视志愿服务工作的正能量。二是有助于不断优化志愿服务环境,形成责权统一的志愿服务记录主体,解决了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化建设中所遇到的主体不明、内容不清、要素不全、监管不力等问题,促进志愿服务的良好规范发展。三是通过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人人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激励社会各界积极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助于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记者:虽然《意见》中首次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追责和监督机制,但是落实追责不是制定政策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促进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规范化运行。在此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能力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能够规范化运行的关键。鉴于此,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提升志愿组织的管理能力?
谭建光:第一,党和政府对于志愿服务的发展,要把握方向、推动进程,进一步营造合法、合规、合理的发展环境,让志愿服务领域首先成为社会诚信的象征,为其他领域发挥表率作用。第二,志愿组织在做好记录、证明工作的过程中,要促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通过贯彻落实《意见》,社会组织加强培训、严格管理、科学证明,就增强了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第三,从志愿者的角度看,规范出具志愿服务证明,虽然更加严格、更加严谨,但是增加了志愿服务证明的含金量。
苏世杰:我认为提升志愿组织的管理能力主要有两方面:志愿组织的自律意识、政府如何帮助志愿组织自律。志愿组织的日常管理规范以及信息公开的意识要形成惯性思维,把社会影响力、执行力、透明度结合财务报告、项目成效等作为综合评估的必要工作参数。政府方面,可具体落实在搭建一个广泛性包容性的公示平台,通过配合针对性专业性的指导,使志愿组织不走偏、不走弯路、驾轻就熟地朝着即定的方向走下去。诚然,单从这两个方面并不足以全面提升志愿组织的管理能力,还需要政策的灵活运用和全社会的紧密配合。
记者:有人认为,根据志愿服务的特性,政府应该着力营造志愿服务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不应该针对志愿服务具体工作进行管理。但为了促进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化发展,提高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作为社会治理主导者,政府又需要对志愿服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您认为在促进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化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如何定位,才能既不打击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又能促进志愿服务的规范发展?
高和荣: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环境,形成社会成员积极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还要明确界定志愿服务项目与志愿服务内容,帮助那些个体志愿者组成志愿服务组织。同时,政府也要对一些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志愿服务加以必要的规范。当然,政府管理要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要明确政府的管理更多的是促进而不是制约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管理,是有助于提升而不是降低志愿服务专业化的管理,更不是限制志愿服务发展的管控。
苏世杰:这个问题让我联想到了新加坡、英国的部分优秀经验,首先在实事求是的原则上大力营造志愿服务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力解决志愿组织面临的具体难题。另一方面严格制定大框架形式的监督体系。志愿服务记录的土壤是志愿服务活动,而这片土壤的耕耘者是志愿组织,换言之,如果我们都期盼有一个丰收年,政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给予“农民”在“化肥、种子、土壤改良”等多元提升产值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
责任编辑:姜妍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5/0924/238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