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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托养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给社会组织

昨天,民政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将建立流乞人员身份快速查询以及长期服务机制,对于长期滞留救助站的流乞人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站外分类托养。

根据《意见》,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同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及时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通报救助管理机构,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查找。救助管理机构应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各地可根据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意见》规定,对滞留人员,除了开展站内照料服务,因现有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各地可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滞留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

此外,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5/0828/235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