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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函〔2015〕1049号
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经我局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将《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我市企业社会工作。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5日
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企业社会工作的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社会工作,即指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为企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及其员工等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以及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公共政策的实现等所从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社会工作资助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在100人以上;若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联合申请,则注册资金及员工总数应达到上述要求。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等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在50人以上。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单位可优先考虑:
(一)有所在区财政配套资金的;
(二)纳入深圳市当年重点企业名录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类企业;
(三)针对特殊人群开展服务的民营医院、民办学校;
(四)深圳市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在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
(五)工业园区内企业联合购买。
第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社会工作在岗社工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或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管理学等相关相近专业;
(二)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册,具体要求参照《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助名额及标准
第九条 企业社会工作资助名额以当年市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通过确认的资助名额为准。其中,原则上企业占50%;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占20%;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占30%,具体分配比例可根据当年申报需求适度调整。
第十条 企业社会工作资助经费由政府资金和用人单位按1:1承担,如有区级配套资金,政府资金部分由市区两级资金按1:1承担,市级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资助,区级资金由区民政局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预算。
第十一条 企业社会工作资助标准参照市级社工岗位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如市级社工岗位购买标准调整,则企业社会工作资助标准随之调整,标准以当年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通过为准。
第四章 申报及资助流程
第十二条 发布申报通知。深圳市民政局在福彩公益金评审会确认企业社会工作资助项目后,通过“深圳民政在线”、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网站等渠道发布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社会工作的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与审核。申报单位须首先向注册或服务所在区(新区)的民政局(社会建设局)进行申报,经区(新区)民政局(社会建设局)审核、确认是否有配套经费后向市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将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委托社会工作专家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社工需求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审核。
第十四条 资助确认。市民政局根据市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确认的当年资助名额及经费规模,综合考虑社会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资助名额比例及申报优先顺序等因素确认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为体现资助的广泛性、公平性,原则上每个用人单位享受政府资助经费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核实服务提供机构及人员。申请单位应与我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以合同的方式购买社工机构的社工服务;其中,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也可自行聘用有资质的社工,并签订聘用合同。社工资质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所签合同均需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六条 签订资助合同并拨付经费。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合同并确认用人单位购买经费拨付到账后(自行聘用社工的社会组织提交聘用社工所签订的人事劳动合同),与社工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资助合同并拨付经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自行聘用社工的,由市民政局与其签订资助合同,并按约定拨付经费。区级配套经费由各区自行拨付。
第十七条 资助年限。每个企业社工岗位享受政府资助年限仅为两年,合同服务期为一年,合同到期经评估合格后续签第二年合同。原则上对于同一岗位(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资助年限期满后,有继续购买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意愿的,由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机构或社工个人签订全额购买企业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再继续设置岗位,须在政府资助合同期满前2个月提前告知服务提供机构及在岗社工本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市民政局对企业社会工作岗位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资助期满一年后将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估。
(一)社工服务机构应选拔符合企业社工岗位需求的社工开展服务。如在岗社工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可在用人单位提出需求后及时予以更换。社工服务机构在市民政局年度评估中未达标,用人单位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更换机构。
(二)用人单位应承诺资助的社工岗位用于开展合同规定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如查实将社工用于合同规定以外服务的,停止资助,用人单位不再具有申请资格。
(三)受资助的用人单位和社工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以及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如有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企业社工资助资格、挪用政府资助经费等行为,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停止资助;如违规情节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针对以上情形应重点核实,并将结果如实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
第十九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对政府资助的企业社会工作在岗社工的服务质量、成效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为提升社工专业实务能力开展教育、科研、培训、督导、评估以及其他相关人才建设与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5/0818/234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