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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工督导人才发展获得制度护航
原题:南京社工督导人才发展获得制度护航
社会工作督导是社会工作实务的重要方面,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否往往是社会工作发展成熟与否的标志。随着社会工作事业在我国的深入推进,督导制度的建设也受到越来越多重视,江苏省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先行探索和扎实实践。前不久,南京市民政局印发了《南京市社会工作督导选拔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江苏省建立社工督导制度的一次试航,将对提升本土社会工作督导能力水平,推进社会工作督导发展和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产生巨大推力。
统一资质 竞争择优
《办法》所称社会工作督导,是指具有相应社会工作经验,接受过充分的专业训练,拥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资质,可以为机构一线工作者、志愿者提供专业训练,确保服务对象获得高质量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初级督导和中级督导两个级别。按照《办法》规定,初级督导须具有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讲师以上职称、有4年以上社会工作一线实务经验;中级督导须具有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或为社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且有两年以上社会服务机构运作管理经验。《办法》还对成为督导人员规定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两个以上成功的社会工作案例等基础性条件。
《办法》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备选人员规定了严格的选拔程序。在初筛过程中,符合条件人员自愿报名,由相关机构进行初审,经市民政局同意后公布,并组织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按照实务为本、结合案例、体现创新的原则进行。具体培训内容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及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社会工作督导的价值与原则,督导技巧,督导的研究能力、教育能力、行政能力、服务评估能力,以及个案、小组与社区工作等实务方法。在实际选拔阶段,《办法》规定,笔试委托第三方命题,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选定入围督导候选名单。笔试通过后组织面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获得督导资格人选及相应督导级别。在选拔后期阶段,建立南京市社工督导库,将经过公示的督导人员名单录入其中,并采用团体督导、小组督导和一对一督导三种方式组织社工督导进行专项训练。对进入面试但最终未入围人员,列入督导储备库,次年的督导选拔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根据《办法》规定,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可通过自荐的形式,向督导选拔活动评审小组递交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直接授予初级或中级社工督导。
定向配备 权责明晰
督导人才如何人尽其才是督导制度建设的核心环节。对此,《办法》做出了规定。
首先是详细的配备规则。其中规定,督导人才配备的范围是:全市公益创投项目,街镇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区、各直属事业单位督导工作室,政府购买或资助的社工服务项目。配备条件是: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下须配备1名初级督导,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须配备1名中级督导。配备时间与项目周期一致,如遇特殊情况调整督导人员,需报请南京市社会工作督导委员会同意。
其次是明晰的督导职责。《办法》对督导职责的规定体现出“质”与“量”结合、综合评价的特点。初级督导每月必须为一线社工提供至少1次个人督导,每次督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月必须为一线社工提供至少1次团体或小组督导,每次督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年必须为督导团队员工提供至少3次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年的一线社会工作服务量不少于总工作量的5%;每年至少独立完成疑难个案3例;每年至少独立完成辅导或治疗小组1个,小组节数不少于5节;每年度至少组织或参与完成社区活动1个。中级督导除完成初级督导的相应业务工作指标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制订初级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并跟踪落实;指导初级督导完成对督导服务记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对初级督导进行情绪支持和压力缓解等;与初级督导每月1次一对一督导或小组督导。
除以上明确的工作量要求外,《办法》还规定“督导需制订相应督导计划。及时发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其成因,提出完善建议,建立档案,并做好督导记录。督导记录由督导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共同签字,作为督导考核评估材料”。这为社会工作项目的过程评估和动态评估建立了制度基础。
管考跟进 强化保障
在督导人才的管理和考评方面,《办法》强化了管理主体建设、考核方式科学化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依据《办法》规定成立的南京市社会工作督导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仲裁、督导申诉,社会工作专业伦理问题的处理,组织评估与考核督导绩效,督导研究及政策参事等事务,并建立督导人才信息库和档案,对督导人才的学习、出勤和督导情况进行系统管理与记录。
在考核方面,《办法》规定,南京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初级、中级督导进行跟踪评价,过程评估占总评估分数的40%,其中督导方案和督导月志所占权重分别为10%和30%;结果评估占总评估分数的60%,其中服务机构负责人评估和督导对象评估各占30%。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督导资格:在市民政局或相关单位组织的考核评估中不合格的督导,满1年不在南京市从事社会工作的督导,因遭到投诉且投诉原因合理的督导,其他违反社工职业操守的督导,因年龄、身体原因不再适合就任的督导。督导退出机制的建立,为社工项目执行规避风险提供了出口。
为了让督导人才的选、管、考能够切实执行,《办法》还规定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建立南京市民政局、社会服务机构、培养对象共同承担培养费用的经费保障机制。督导按督导项目获得资金。社会工作督导服务试点初期,由南京市民政局根据督导项目安排岗位补贴费用。随着督导服务的逐步推广,可拓展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按照“谁受益,谁埋单”的原则,由购买方承担。
责任编辑:姜妍
文章来源:http://team.swchina.org/supervision/2015/0818/233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