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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朝曦: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

——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论述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这一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协商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最近,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主要任务。

一、城乡社区协商成效显著

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协商的重心所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基层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协商实践广泛开展。强调实践、突出实践、扩大实践,是城乡社区协商的鲜明特点。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农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城市普遍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达12.8万个,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城乡居民通过这些遍布城乡社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协商,积极开展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协商内容不断丰富。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不断拓展协商范围。在具体实践中,城乡居民紧紧围绕生产生活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矛盾纠纷的化解;围绕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等,开展协商活动。一些地方以县(市、区)为单位研究制定了基层协商目录,将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协商事项列入目录,明确基层协商的具体内容,对开展基层协商进行制度规范。

协商形式广泛多样。各地普遍建立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35%的村每年召开村民会议,57%的村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居)民讨论决定。同时,结合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协商的具体事项,探索建立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决策听证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评议等协商议事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稳步推进网络议事协商。

协商主体日益广泛。各地积极引导基层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协商,协商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协商。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切实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益,更好地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协商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各地通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规范议事规则和民主协商程序,普遍建立了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自治组织、城乡居民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充实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能,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机制、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驻社区单位共建机制。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民意沟通体系,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同时,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中也普遍开展协商,形成了与城乡社区协商互联互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经验

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不断发展,逐步加深了我们对城乡社区协商规律性的认识,为今后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启示。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城乡社区协商能不能发展好、凝聚好群众共识,最关键的是方向正不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城乡社区党组织要发挥好在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障,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全过程和各方面,使城乡社区协商始终沿着正确轨道推进。各级党委结合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实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推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城乡社区、到社区报到制度。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必须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政策体系,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提供法律支撑。继续坚持村(居)民自治,规范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智慧,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逐步扩大基层民主范围,将协商贯穿于村(居)民自治始终,引导城乡居民参与村(居)务日常管理,通过协商来表达诉求、化解矛盾、增进共识,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协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前提。要将城乡社区协商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活动合法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通过逐步完善村(居)民自治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配套法规,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探索建立城乡社区网络协商的规范和规则,保障城乡社区网络协商健康有序发展。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中,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在协商决策时,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又要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积极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鼓励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办法和程序,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三、加强城乡社区协商需要把握的重点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努力形成共识,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规范化建设。目前,各地普遍存在协商发展不平衡、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制度化建设滞后等问题。要进一步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制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提供指导。逐步扩展城乡居民与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的渠道和途径,完善城乡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包括提出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组织开展协商活动、形成协商决策、协商成果的反馈和运用等,进一步增强基层协商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提升城乡居民协商能力,加强理论研究,保障城乡社区协商实践的健康发展。

把握好城乡社区协商的关键环节。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基层情况差别较大,城乡社区协商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也有很大的差异。应重点围绕“协商什么、和谁协商、如何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问题,合理确定协商内容。要坚持广泛协商,明确协商主体和牵头组织,保证城乡居民、相关组织和群体、各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拓展协商形式,健全协商平台,保障基层群众用习惯的方式解决身边的事情;明确协商程序,促进协商规范有序开展;运用好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确保协商取得实效。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对于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和其他形式协商有机结合。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既要稳步推进基层协商,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身边事情入手,扎扎实实,循序渐进地发展基层民主,又要加强基层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衔接,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居住地城乡社区民主协商,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为畅通的渠道。特别是要围绕土地流转、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稳步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有效推进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坚持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有机统一。基层协商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已经延伸并渗透到基层的各个角落,并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激发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活力,发挥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的协同作用,凝聚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和治理的强大合力;做好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的指导,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继承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不断创新基层协商的内容、载体和机制,与时俱进整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topvoice/2015/0818/233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