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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开展业务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切实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通知
粤民函〔2015〕1081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青少年是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生力军。近年来,我省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创设社会组织扶持政策等方式,激发了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为广大青少年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但是,在开展活动中,个别社会组织存在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不足、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不力的问题和倾向。例如有的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营利色彩过浓,搞虚假宣传,夸大自身资质能力、服务效果,误导青少年;有的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青少年宣扬不良思想;有的社会组织与背景复杂势力合作,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调查,调查成果被不当利用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培育青少年成长的作用,切实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依法依规,自觉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社会组织为青少年提供服务、吸纳青少年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社会组织为未成年青少年提供服务或吸纳未成年青少年参与自身活动的,应取得家长、学校等未成年人监护人、教育管理责任方的知情和同意。社会组织接受境外资金开展青少年服务项目的,不得附带有损我国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条件,并将资金来源、使用等情况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组织青少年开展社会调查、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等活动,应切实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二、坚持正确导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教育培训、传统文化、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等方面活动的,应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形成家庭、社会与学校携手育人的强大合力。培育和弘扬公益志愿精神,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确保青少年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正确导向。
三、坚持创新驱动,做好公益服务阵地建设。社会组织为青少年提供服务、吸纳青少年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应遵从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其服务方式和活动内容应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鼓励社会组织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心理援助、学业援助、生活援助、文艺援助、就业援助、法律知识援助、维权援助等活动。社会组织应积极争取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做好公益服务阵地建设。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7月1日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5/0707/227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