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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龄人员保障金领取资格取得阶段性进展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规定,具有该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该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高龄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今年6月份以来,各地纷纷申报了高龄人员领取老年生活保障金的材料。

为加快审批速度,使高龄人员能够早日领到老年生活保障金。厅养老处组织人手,集中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目前审核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截止11月25日,已审核批复2038人享受高龄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其中福州市233人、平潭综合实验区31人、龙岩市244人、南平市272人、宁德市85人、莆田市71人、泉州市333人、漳州市403人、三明市366人。

文章来源:http://cncasw.swchina.org/yl/news/2013/1211/22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