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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主题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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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向社会通报民政部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相关安排。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蒋昆生、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朱耀垠,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唐鸣,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文军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主持。

以下为全部文字实录:

 

[陈日发]各位媒体的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主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蒋昆生先生,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朱耀垠先生,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唐鸣先生,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文军先生,请他们为大家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回答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首先,请蒋昆生司长做简要情况通报。

[蒋昆生]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非常高兴和大家见面并进行交流,也非常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关注、报道和支持。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央层面出台的首个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体现了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的改革方向,对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请允许我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做简单介绍。

[蒋昆生]一、关于《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农村社区建设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措施,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在广大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下,农村社区建设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发展思路日臻丰富、制度体系日渐完善,初步探索出一条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路,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坚定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

[蒋昆生]一是农村社区建设实践探索蓬勃发展。早在2001年,一些地方就开始尝试建设农村社区的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后,民政部适时启动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积极探索不同条件农村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可行路径。逐步扩大农村社区建设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拓展了村民自治的范围和内容,推动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了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缓解了农村居民办事难等问题,保障了农村居民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共建成农村社区服务站58656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7992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1.4%。创新经验的不断发展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做好了充分的实践准备。

[蒋昆生]二是农村社区建设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农村社区”概念表述后,党的历次重要会议决议和重要文件都对农村社区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蒋昆生]从党的十七大“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到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城乡社区治理”,中央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思路越来越清晰;从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先在城市郊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中央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要求保持越来越明确。

[蒋昆生]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目前已有10余个省份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一些省份编制了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还有一些省份出台了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等专项文件,形成了上下贯通的农村社区建设政策制度体系。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做好了充分的制度准备。

[蒋昆生]三是农村社区建设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民政部作为指导农村社区建设的职能部门,始终坚持实践推动、政策指导和理论创新多措并举,为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增添持久动力。

[蒋昆生]为了凝聚农村社区治理领域的学术力量,探索中国特色农村社区建设规律,民政部专门成立了“全国城乡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并分别于2009年、2012年和2015年发布了农村社区建设理论研究课题指南,发动社会各界为农村社区建设聚智聚力、献计献策,形成了农村社区建设理论研究的初步成果。

[蒋昆生]这些成果紧密围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试点过程中中央关心、基层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科学辨析农村社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村民自治机制建设的关联,深入研讨城市近郊区、城市远郊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等不同类型农村地区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模式及适用条件,广泛探索扩大农村居民参与、健全多元保障机制的可行思路,努力厘清农村社区的概念演进、路径选择和发展趋势,使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密切联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理论成果的不断丰富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做好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蒋昆生]二、关于《指导意见》的基本结构和特点。《指导意见》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应农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创新色彩。

[蒋昆生]在框架结构上,《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了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确定了试点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第四部分阐述了试点工作的工作要求,组织领导、计划步骤和保障措施。整个文件基本回应了各地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的意愿诉求。

[蒋昆生]在谋篇布局上,《指导意见》突出了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系统谋划。《指导意见》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中去把握,放在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去谋划,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进行了科学系统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明确的总体发展思路,指明了前进方向。

[蒋昆生]二是创新驱动。《指导意见》立足于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明确提出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以坚持和发展村民自治机制为首要任务,以扩大非户籍居民参与为主攻方向,以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第一要义,以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为重要支撑,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蒋昆生]三是需求导向。《指导意见》完整的解答了农村社区建设为何建设、谁去建设、建设什么,怎么建设的问题,所提出的八项工作任务涵盖了农村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大层面,是五位一体总布局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具体反映。并针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社区实际情况,对六种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如何推进社区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对试点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职责分工、制度支持、资金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就简单跟大家做这样一个介绍。谢谢!

[陈日发]谢谢蒋司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报一下您代表的媒体机构。

[中国社会报记者]这次两办印发的《指导意见》有哪些政策亮点?在推动农村社区下一步建设方面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蒋昆生]这次《指导意见》的亮点还是蛮多的,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个,这次在《指导意见》当中非常明确的提出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手段。这是针对个别地方的实践过程当中出现的弱化村民自治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指导意见》当中非常明确的提出这样一个要求。强调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村委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也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依法有据的法治精神。农村社区建设不是要另起炉灶、另搞一套,背离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蒋昆生]《指导意见》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创新社区协商等机制方面对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进行了总体的部署,将村民自治的理念、方式和机制贯穿于农村社区建设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又结合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拓展了村民自治的范围和途径。这是一个方面的亮点。

[蒋昆生]第二方面的亮点,将扩大非户籍居民参与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主攻难点。大家知道,随着30多年改革开放,我们各地农村外来人口逐步增多,在农村建设当中就要把外来人口服务好,特别是像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很高,外来务工人员很多,有的可能就是外来务工的已经超过本地人口,产生人口倒挂,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把非户籍居民服务的问题解决好。另外一个方面,广大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人口大量外流,村庄“空心化”现象严重,留守人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服务问题日益突显,这也需要在农村社区建设当中把这些问题落实好。一个方面是,为维护户籍居民在流入地社区的权利和利益,切实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处理好“老村民”和“新村民”关系的问题;二是保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流出地社区的权利和利益,切实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处理好“走出去”和“留下来”的关系问题。通过分类指导把这两方面问题解决好,这是我们这个文件第二个方面的亮点。

[蒋昆生]第三方面的亮点,将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关键任务。农村社区建设解决好什么?首先把均等化的问题解决,不能说只管户籍居民、只管自己的村民,在这个地方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不管了,这不行。同时,农村社区服务都应该是一视同仁的,充分发挥我们各种机构的作用、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把均等化服务的问题落实好。就是拓展农村社区服务的领域、丰富农村社区服务的内容,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便利。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这次文件当中我们明确使用的是农村居民的提法,虽然与农村村民一字之差,但概念内涵广泛得多,只要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居民都是农村居民,都应该享受基本的民主权利、公共服务和其他方面的权益。

[蒋昆生]第四个亮点,将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必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社区的具体实践,所以我们这次在《指导意见》当中从三个方面来提出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一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二是健全农村社区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三是促进农村社区依法治理。就是说经过农村社区建设,把我们的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法治的社区、依法办事的社区、依法治理的社区。我的回答完了,谢谢。

 

[北京日报记者]咱们农村中设有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这些概念,《指导意见》里提出社区建设是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的,这个是出于什么考虑?另外想问一下,农村社区建设任务很重,目前咱们有哪些内容是重点或者说优先考虑的?

[唐鸣]关于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的表述在文件里都有,特别是关于行政村、村民小组,文件里面有两句话,一个是在重要意义里面讲的,一个是工作要求里面讲的。重要意义里面讲“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

[唐鸣]在工作要求里面讲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定数量具备条件的试点县,选择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试点工作延伸到自然村层面”。这样两句话就明确了农村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村民委员会辖区,也就是行政村,这当然是基于对农村社区的理解,我们讲农村社区是农村居民的生活共同体,村民委员会所辖的区域,就是行政村辖区大多与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大队一致,有共同的利益和文化纽带,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

[唐鸣]目前多数地方都主要是以行政村为单元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如民政部确定的304个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多数都是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但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范围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农村居民既可以在行政村层面形成生活共同体,也可以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层面形成生活共同体,所以农村社区建设也可以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范围内开展。所以,《指导意见》强调分类施策,允许一些地区按照不同的模式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唐鸣]记者提到了我们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问题,《指导意见》关于农村社区建设提出了八个方面的任务,我个人体会可以用四个“更加注重”加以理解。一是,更加注重有的放矢,从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这样一个工作任务,正是在总结经验,同时也在针对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切合实际,明确具体,不仅从正面规定了要做什么,有很强的措施性,而且也从负面规定了不能做什么,比如说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管理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很强的针对性。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有根据、有把握地预期,只要大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就会避免波折,深入推进。

[唐鸣]二是更加注重多方参与。现在搞社区建设,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叫“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社区建设既需要社区内部力量的投入,也需要社区外部力量的支持,尤其是不能光靠政府“唱独角戏”。《指导意见》在强调发动农村居民参与,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同时,提出了许多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的措施。

[唐鸣]三是更加注重“雪中送炭”。社区建设特别是农村社区建设,“锦上添花”固然很好,但是“雪中送炭”更为紧要;既要努力关注社区居民共同的对更加美好生活的向往,也要特别照顾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刚才蒋司长也提到这一点,《指导意见》特别注意到两类弱势群体:一类,我把它称之为流出农民,也就是非户籍居民,另一类是留守农民,也就是所谓“三留守”人员。对于前者,就是流出农民,打开了非户籍居民参与流入地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通道;对于后者,就是“三留守”人员,提出了通过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唐鸣]四是更加注重“软件建设”。社区建设我们知道,它有物质层面的内容,但是也有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内容;既需要“硬件建设”,更需要“软件建设”。《指导意见》讲了一些“硬件建设”的问题,但我看来谈的更多的是“软件建设”的事情。比如说坚持和完善各种各样的“制度”,维护和保障各种各样的“权利”,落实这样或那样“职责”,发挥这样或那样“作用”,完善 “机制”,增强 “功能”,健全 “体系”,提高“水平”,强化 “认同”,形成“风尚”和“风气”等等。

[蒋昆生]我补充一下关于行政村的问题。这次《指导意见》当中明确提出,农村社区建设要以行政村为单元来开展,之所以要提这样一个要求,是因为我们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在行政村层面建设的,假如说以农村社区建设为名义另搞一套,容易导致混乱,所以只能在行政村范围内开展这项工作。农村社区建设在实践过程当中,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村一社区”,就是在行政村层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这是大多数地区采取的模式,也是文件要求的主要模式。二是“一村多社区”,就是把社区建设开展到自然村,我们说的村民小组或者村落,但是这是有一个条件的,就是它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村民小组,或行政村管理服务半径较大、辖区范围内地理交通状况复杂,这种情况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三是“多村一社区”,主要是在城镇化推进较快、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城市郊区,几个行政村通过集中居住建设社区。但开展“多村一社区”建设,必须要坚持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规划要求。有的地方在推进“多村一社区”时成立管委会,削弱了村民自治,这是文件明确反对的。这是我补充说的。

[中央电视台记者]刚才蒋司长在回答问题时候曾经提到了我国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现在出现了空心化,在《指导意见》过程当中能不能对这个方面我们有一些具体的做法?

[朱耀垠]空心化实质上是农村的人口一茬接着一茬的离开农村,应该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镇,一些村庄会聚集更多的人口,也有一些自然村村落人口大幅度减少,甚至会消亡,这个符合村庄演进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大部分国土面积是农村,即使将来城镇化水平到70%,还会有4亿、5亿人生活在农村,我们决不能让农村变成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所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致力于为农村建设幸福家园和美丽乡村,不断焕发和增强农村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遵循城乡衔接、突出特色、科学谋划、分类施策的原则,要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条件、人口状况和变动趋势,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

[朱耀垠]三留守人员和村庄的空心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据推算,我国农村的留守儿童已超过6千万,留守妇女达到了4700多万,留守老人约有5000万,这部分人在生产或者生活当中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维护好这些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一件大事,加强对留守人员的关爱服务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指导意见》要求,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中要“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培育青年志愿组织和妇女互助组织,建立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扩大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信息技术应用,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关爱三留守人员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我们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当中将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各地已经创造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经济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能否说明一下农村社区跟城市社区有哪些异同?

[唐鸣]我想把这个记者的提问稍微扩展一下,就是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异同。现阶段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差异我认为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在建设对象方面,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有不同,农村居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与城市居民的生活共同体不一样。城市社区居民的聚集程度比较高,人口密度也比较高,居民的社会阶层比较多,人口的异质性比较强,居民主要从事工商业,彼此之间直接因生产活动而产生的社会交往比较少,这是城市社区的情况。农村社区恰好相反,农村社区居民聚居程度较低、人口密度较低,居民社会阶层较少、人口同质性较强,居民主要从事农业,彼此之间直接因生产活动而产生的社会交往较多。

[唐鸣]其次,在建设基础方面,由于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消除,城乡社区建设开始的时间不同,城市社区建设要早于农村社区建设,城乡之间无论是在社区的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还是在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上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更为紧迫和繁重。再次,在建设内容方面,需求结构决定建设内容,城乡社区需求结构不尽相同,由此决定了农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的建设内容不尽一致,比如说在农村社区建设,除了满足生活需要以外还涉及满足农民生产所需的生产性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要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这些都是城市社区建设所没有的。这是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差异。

[唐鸣]尽管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有这些差异,但二者相同的地方可能更为主要和重要。一是在地位作用上,都是当代中国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都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心所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也都有利于提高和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有利于实现和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衔接互动。二是在总体目标上,都是要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三是在工作理念上,都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四是在发展方向上,要实现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城乡社区公共财政投入的均衡化、城乡社区的开放流动与相互融合。

[中国妇女报记者]因为我老家是农村的,我经常回老家,发现个别农村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大拆大建的问题,好好的房子就被推掉了,那些土地很难被及时利用,让人特别痛心,同时农民被迫买楼、上楼,很多老人、儿童很难适应这种状况,这个问题咱们怎么看待?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哪些问题?

[朱耀垠]我理解,大拆大建是有三个违背,第一,违背农民的意愿;第二,违背村庄的演进规律;第三,违背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它有三个盲目,第一,盲目地撤村并居;第二,盲目强迫农民集中居住;第三,盲目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导致部分良田非农化。有三个不利于,第一,不利于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不利于农村的持续发展;第三,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健康推进。对违背农村居民意志大拆大建的这种行为,中央的态度一直是明确反对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历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反复强调,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和村庄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经村民同意,不能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要避免大规模的撤并村庄,大拆大建。

[朱耀垠]对于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的行为,民政部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坚决反对把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理解为撤村并居。推动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目的之一正是为了对将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等同于“农民上楼”的思路进行澄清,对一些地方客观存在的借农村社区建设之名进行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进行纠正。《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将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等同于农民上楼的认识和做法,忽略了农村社区建设的丰富内涵,将农村社区建设狭隘理解为农村居民居住形态的城市社区化。为了扭转这种片面认识,《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衔接、突出特色”的基本原则,要求“既注意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又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也就是说,既要合理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有益经验,又不能简单复制城市社区建设的操作模式。

[朱耀垠]农村社区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和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和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确保农村基层既充满活力又管理有序,确保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上述目标并不必然需要通过农民上楼来实现,从此前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为单元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地方占比很少,主要集中在城镇化推进较快的城市近郊地区。对于这种情况,《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开展,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朱耀垠]总的看来,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稳步推进。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村民自治。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必须坚持科学谋划。要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三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必须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使农村社区建设始终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陈日发]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会后如果大家还有问题,请跟我们新闻办联系,今天发布会的内容在民政部网站、民政部政务微博上都发布了,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5/0603/222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