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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增强行业凝聚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全国社会工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会会员发展和管理由会员工作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五条 本会面向全国发展社会工作领域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
1.全国各地各级从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社会公益工作的社会组织;
2.全国各地各级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热心公益,支持社会工作及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个人会员
1.从事社会工作领域的管理、服务、教学、研究等专职工作的人员;
2.对我国社会工作及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3.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和本会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学者。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单位会员
1.填写《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加盖公章);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影印件;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会员工作部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特邀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00元。
(二)非营利性单位:普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6000元。
(三)营利性单位: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5000元;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0元。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对会员的服务及开展《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和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要求不少于1年会龄,能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且有能力参与本会的决策和其他规定工作的在册会员。会员代表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十六条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数一般不低于300人,由会员自荐或相互推荐,理事会审议确认资格。会员代表组成如下:
(一)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代表,占会员代表总数30%;
(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代表,占会员代表总数20%;
(三)社会工作科研专家代表,占会员代表总数15%;
(四)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和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占会员代表总数的10%;
(五)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和本会发展的公益组织代表,占会员代表总数的10%;
(六)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和本会发展的个人会员代表,占会员代表总数的15%。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申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每年定期缴纳会费,由本会会员工作部办理注册手续,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对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或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处,由本会会员工作部提出意见,按照《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惩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自动丧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5日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员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trends/2015/0520/219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