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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对获得社工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发放奖励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清发〔2012〕25号)要求,全面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立足当前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社会青年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积极性,清远市对2014年参加社会工作者水平考试并具有清远户籍且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奖励。

根据《清远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奖励实施方案》(清民〔2014〕9号)文件精神,对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获得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行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并经市民政局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共169人,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155人,社会工作师14人,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共14.08万元,其中对助理社会工作师奖励12.4万元,对社会工作师奖励1.68万元。相关奖励资金将在近期内发放。

文章来源:http://team.swchina.org/certificate/2015/0427/216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