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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记者问答
条例原文:
完善法制建设 促进健康发展
——汕头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小云就《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答记者问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2月29日经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汕头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小云。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帮助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活动。社会工作者则是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专业力量,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汕头市于2009年起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试点工作。目前,全市共有505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403人,社会工作师102人,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3家。由于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属于新生事物,目前国家和省对于社会工作者的规范与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制定有关社会工作者的专门法律法规,汕头市在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过程中,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在人才使用、服务规范、保障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难以有效规范,立法需求日益突出。因此,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社会工作者地方法规,对于推进特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对于推进特区民政工作改革创新,提升特区社会工作服务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8章5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以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制度等内容。第二章社会工作者,分别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资格、证书登记、教育培训、薪酬待遇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三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分别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申请条件、服务领域、服务准则、规范管理、信息披露、公益服务、档案制度、投诉渠道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第四章社会工作服务,明确了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社会工作服务中的权利义务。第五章社会工作者协会,明确了社会工作协会的性质,规定了社会工作协会的职责。第六章保障与支持,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发展机制、专项资金制度、岗位津贴制度、免费教育培训、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投诉、举报机制等方面。第七章法律责任,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细化、具体化,从根本上保障了社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八章附则,解释了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含义,并且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问:条例对作为社会工作发展主体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协会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协会分别作了规定:一是关于社会工作者。提高社会工作者工作水平和行业准则,促使其向专业化、职业化转变,对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加强社会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资格、证书登记、教育培训、薪酬待遇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大力培育后备力量,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队伍,条例特别规定了对于尚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社会工作员参照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二是关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社会服务机构广泛分布在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承担着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为群众直接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职责。因此,规范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促使其加强自身建设是社会工作发展极其重要的环节和内容。条例分别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申请条件、服务领域、服务准则、规范管理、信息披露、公益服务、档案制度、投诉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和质量。另外,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机制。三是关于社会工作者协会。为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服务与自律功能,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协会是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行业自律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同时,结合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特点,条例专门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协会可以依法承接行政管理部门转移的社会工作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问:条例对社会工作服务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实际需要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申请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与服务活动有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二是规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订立社会工作服务协议,并明确了服务协议的内容;三是明确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在社会工作服务中的权利义务,规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应当建立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社会工作者或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偿的社会工作服务,并要求接受政府资助或接受社会捐赠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捐赠人的意愿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问:条例在保障、支持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条例一是规定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相结合的社会工作发展机制;二是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向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三是规定建立社会工作者岗位津贴制度,并为开展社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配套设施;四是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免费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并可以聘请督导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督导服务或者专业指导;五是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投诉、举报;六是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活动进行捐赠的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规定民政部门建立受理投诉、举报机制,明确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之间在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明确了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服务对象三者之间侵权责任的认定;二是规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协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停止非法行为、撤销登记以及撤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民政等行政部门在社会工作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促进民政等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的落实。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salon.swchina.org/talk/2015/0227/207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