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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间组织管理局(处、办)、各立项单位:
为指导各单位规范执行项目,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成果丰富,依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项目办将委托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为做好项目评估工作,项目办委托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制定了《项目中期报告书模板》和《项目执行指引》,现予以公布。请各立项单位及时下载,认真学习,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报告书;在项目执行中,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执行团队建设,做好资料收集和宣传总结,并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
为保证项目执行进度,项目资金应当于7月底前执行50%,11月底之前执行完毕。全国性社会组织立项单位应当于8月10日前,向项目办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版《项目中期报告书》;各地方立项单位应当于8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全部立项单位的《项目中期报告书》汇总报送项目办,以便于及时拨付第二笔项目资金。
各立项单位填写中期报告和项目评估的有关问题可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咨询。联系人:李勇(博士后),电话:010-62773929,手机:13699129517,电子邮箱: liyongyifan@sina.com。
责任编辑:陈伟浩
文章来源:http://www.swchina.org/ztwz/2013/1203/20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