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聚焦行业要闻 明年将开展《社工专业人才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明年将开展《社工专业人才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李立国部长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结今年民政工作,部署民政法治建设,确定明年工作任务,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今年,全国民政系统扎实推进8项重点工作和其他任务,深化了系列改革,实现了全面进展,取得了民政事业发展新成绩,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协助制定、积极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实现了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突破,全国有70.1%的地区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18个省份全面实行了城乡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0.9%、13.9%,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3.1%、13.5%,医疗救助对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推动所有省份开办政府资助农房保险业务和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系统、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等建设,增强了防灾减灾能力,有效应对了云南鲁甸地震、新疆于田地震、南方洪涝等自然灾害,救助受灾群众7500多万人次。协调制定18个方面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和启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6项试点工作,推动了城乡养老服务全面发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25.43张,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残障人福利、康复辅具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参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落实中办国办军办《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提请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名录,公布第一批著名抗日英烈及英雄群体名录,首次公布抗美援朝烈士名单,庄严举行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交接迎接和安葬仪式,基本完成散葬烈士墓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抢救工程,推动了烈士褒扬工作功能作用显著发挥、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细化落实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举措,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5%。健全人民警察、民兵预备役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抚恤优待政策,各类优抚标准平均提幅20%、惠及936.2万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更加规范、保障有力。规范了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提高了军休工作水平,完成了军休干部9000多人和军休职工1.9万多人接收安置任务。深入开展全国“双拥在基层”活动,积极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项目及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权限已基本下延到县一级,全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超3万个,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民政部门安排6亿多元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超过5000起。推动开展社区减负增效、深化实验区等工作,促进了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创新,14个省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完成,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8.5%,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10%。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拓展地名公共服务,提高了地名工作水平。报经国务院批准稳妥调整了29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顺利完成了14条省界联检任务,扎实推进了平安边界建设。协助制定《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采取发布慈善救助信息、鼓励民营企业投入慈善等措施,成功举办第3届慈展会,加大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福利彩票全年销售首次突破2000亿元,筹集公益金560亿元。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深化志愿服务记录试点,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支持示范项目开展,拓展了专业社工服务,全国志愿服务组织与站点发展到21万多个,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到3300余家,持证专业社工达到15.9万人。积极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促进了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和节地生态殡葬,提升了殡葬改革、管理和服务水平。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入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扩大到98个地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
今年,我们深入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能力建设,保证了民政事业发展。全国民政系统紧密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三严三实”、上下互动、联查联改,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建设任务,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政风行风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民政政策创制,主动参与、协助民政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1项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件行政法规、2件政策性文件,部里制定了4件部门规章、制定了18件规范性文件;地方制定了20件地方性法规、2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一大批规范性文件。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全国民政系统参加了国务院2项督查、国家信访局1项督查,部里开展了5项督查,地方民政部门也开展了一些重点工作督查,促进了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部里经国务院批准已取消3项行政审批事项,并把1项行政确认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明年还将再取消2项行政审批事项,届时只保留6项行政审批事项,整体减幅将达到50%。部里与20个省(市)政府约定的部省(市)合作共建重点任务进一步落实,援藏、援疆、支持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和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工作全面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标准化、信息化等建设步伐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继续提高,依法逐级走访、重信重访治理扎实有效,理论研究、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合作、教育科技、财务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都取得了好成绩。
明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民政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正确方向,不断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把民政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会前,部里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2015年民政工作要点》,对今后民政法治建设和明年民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着重就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推动重点业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增强民政改革意识树立法治思维
伴随国家改革发展,民政部门增加和加强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事业发展、地名管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近10项职能,增强了民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先后建立了勘界工作、老龄事业、减灾救灾、双拥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地名管理等综合协调机制和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家庭收入财产核对、婚姻登记联网核对、优抚对象数据核对、发放个人资金社会化等管理运行机制,提高了民政工作效能和质量。民政事业费从2000年229.7亿元,增加到去年4276.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从86.6亿元,增加到2163.4亿元,动员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和优待抚恤工作,每年都有数千万人次的志愿服务、数百亿元的资金捐赠;采用调剂编制、购买服务、设立窗口、公开办事等方式,使乡镇、街道和社区基本达到了民政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办事,壮大了民政工作资源和能量。这些,是国家和地方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及财税体制、机构改革的产物,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打破体制机制束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的成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围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与经济发展和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要求,民政工作面临怎样建立和完善优抚待遇与救助、福利标准动态调整、正常调整机制,怎样健全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机制达到内容完整、机构普及、信息平台完善和有关部门及时比对、共享共用,怎样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怎样配合深化国防和军队体制改革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怎样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尤其是基层群众自治功能等诸多问题。破解这些大问题及其内含的众多小问题,仍然要靠改革创新。
改革是破解难题的重要法宝,推进工作的强劲引擎,发展事业的不竭动力。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深化民政改革。要坚定改革信念,勇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按面临问题设定改革议题,按事业发展需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要增加很多工作量,要进行权力利益调整,甚至带来部门内部变革,不是轻轻松松、舒舒服服的,也不可能是皆大欢喜的。需要提上改革议程的问题是绕不开、躲不过的,早改革、早主动。只要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民政事业发展,我们就应当为官有为、积极作为,坚持改革,推动民政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要善谋改革举措,努力达成共识协调合作。民政体制机制改革既有内部责权调整、规范运行,如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窗口办理、便捷服务,实行民主决策、社会监督等,更有外部联系、多方负责,如涉及单项职能的,都有相关部门政策衔接、管理交叉,如涉及资金、物资、人力资源的,都有其他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监督管理,还涉及社会力量、社会资源。这就决定了,民政改革不能闭门造车、单打独斗,要善于衔接有关政策、利用多种资源,争取多方支持。即使是推进民政系统内部改革,也要思想先导、达成共识、民主决策,注意借鉴外部合适经验,总结推广基层成功经验。要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引领工作,要依法推进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制度提供的空间和条件,积极改革创新。搞改革,难免打破现有格局和体制机制,突破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发展趋势,各级民政部门就要勇于改革,待改革成果经过验证后再提请完善法律制度。在国家层面确定民政重大改革事项要突破法律制度规定的,民政部要按中央要求,先按规定程序提请取得授权或先修订法律制度后实施,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法治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依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履行民政职能,推动改革创新,发展民政事业,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干部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加强法治保障。一是遇到问题要找法。无论是分析群众需求、预测发展趋势、主动提出发展性问题,还是面对群众和舆论反映强烈的缺点、失误问题,不能跟着感觉走、凭着经验办,必须首先查找法律依据,弄清楚法律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按照法律制度应当怎样安排、怎样解决,弄明白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应当怎样办,理性地看待问题、研究问题。二是解决问题要靠法。对任何排上日程、摆在面前的问题,无论是回应社会关注,或者表明工作态度,还是提出解决办法,都必须充分研究有关法律制度,既要研究直接相关的、规范调整民政工作的法律制度,也要研究与问题相关的所有法律制度,综合运用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创新发展要立法。对于现行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问题,或是已有规定过时的、解决问题要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要及时提请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或是修订、解释、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制度规范行为、引领工作的作用,更好地推动民政事业发展。
二、积极推动民政立法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不断协调推进民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已形成10件法律、24件行政法规、410余件地方性法规、46件部门规章、570余件地方政府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支撑民政事业。民政工作总体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规范了民政行为,又促进了民政事业发展。但要看到,按照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与其他社会领域和政府部门相比,民政法律制度体系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规范调整民政行为的法律制度总体上存在位阶低、有空白、相对滞后和衔接不够等问题。国家层面主要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级层面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重要民政业务规范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高度;有些法律出台或修订了,但未能上下呼应、协同动作,及时配套制定、修订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未能取得普遍的贯彻落实效果;有些民政法律制度严重老化,有运行25年的法律、30年的行政法规、31年的部门规章,尤其是有7件暂行规定,暂行时间最长的26年,最短的也已有14年,有些内容已经不合时宜,调整手段已经过时,甚至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既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也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并确定了一系列完善立法机制、推动科学民主立法的措施。民政部和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府提出法律案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参与作用、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方面的协调作用、在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主动作用,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早日改变民政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的局面,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生活中与法律制度具有同样的效力,并且,还拥有引领、指导工作更灵活、有力的优势。把具有引领意义的党的政策固化定型为国家法律,也是党领导立法的一种具体体现。我们在积极参与、协助做好民政立法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将关系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服务军队建设的民政发展任务上升为党的政策,通过参与、协助制定相关党内法规和中央及地方党委重要规范性文件,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第一,要紧密结合重要改革举措推动民政立法工作。去年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对336项重要改革举措制定分工方案,其中,民政部单独牵头10项、联合牵头6项、参与配合19项。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不久,中央又把190项法治改革重要举措进行分工,其中,民政部单独牵头1项,联合牵头3项,参与配合11项,并且还要结合落实这次全会《决定》中关于民政领域的社会救助、社会组织、慈善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合法权益等重点立法任务。两个分工方案都明确了具体成果形式,其中许多是法律法规。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抓紧提出今后6年民政法律法规立法建议,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主动做好调研、论证和参与起草工作。明年,在已做大量前期工作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慈善事业法,实现以法治方式引领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要配合修订社会组织3个行政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社会组织法立法前期工作,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还要协助开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配合做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儿童福利条例》、《退休军官安置条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第二,要加大部门联合规章协调制定力度。部门联合规章虽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不高,但具有立法环节少、权威性比较强、比部门规章更有效力等优势,并且易于适时推动上升为行政法规乃至法律。为此,民政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贯彻落实角度寻找制定部门联合规章的立法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制定,争取在两三年内取得较多成果和较大影响。一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协调制定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补贴支持和老年人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部门联合规章,推动这一法律全面有效落实。二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协调制定规范弃婴孤儿收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部门联合规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环境和条件。三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协调制定工伤保险康复辅具器具配置管理、康复辅具类医疗器械管理等部门联合规章,推进康复辅具业健康发展。四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协调制定救灾物资应急保障、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资产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等部门联合规章,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能力。五是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拥军优属、双拥共建等部门联合规章,推动拥军优抚安置政策全面落实。六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协调制定加强基层经办能力、低保标准量化调整、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部门联合规章,编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此外,民政部明年还要制定或修订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办法、假肢与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10多个部门规章,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市(县级)设置标准等高层次规范性文件,指导和促进民政工作发展。
第三,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相关立法中的参与配合作用。除民政主题直接立法外,在相关立法中也会涉及民政职能、包含民政内容,按立法程序会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吸收民政部门参与论证,这也是民政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里和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立法主体、报请部门、有关方面沟通协商,积极参与起草研究、专家论证,力争在相关立法中对民政内容有合适的制度安排。
第四,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同步加强立法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按照这一要求,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在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首先要着眼于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相应制定贯彻落实的规范性文件。这不是以文件落实文件,而是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化,是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的必备条件。这已经成为民政部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工作的首要内容,今后还将适当增加其在评估中的权重。没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和上级重要规范性文件中,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相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执行标准、程序、条件、评价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并确定执行措施,做好落实工作。对于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事项,地方民政部门可视实际需要和成熟条件,提请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同级党委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带头引领民政工作并为全国民政法律制度建设率先垂范、奠定基础。在推进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登记管理社会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管理民政企事业单位的职能,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政企事业单位,普遍制定好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员工守则、行业规章、自治章程等社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公民自律、员工自律,增强社会互助、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与基层群众自治功能。
第五,民政立法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立法是为了规范行为、引领工作。只有提高立法质量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民政立法要冲破部门利益固化藩篱、跳出部门局限性的狭隘眼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从方法、程序上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立法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既看群众需求、事业需要,又看经验积累、认识程度和相关条件,既要内部研究,又要群众讨论、专家论证。安排立法调研工作要有利于形成共识,既要本部门先行调研,又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深入调研,共同面对群众需求和社会需要,共同分析成功经验和普遍意义,既要坚持立法目的和基本安排,又要适当妥协,形成立法共识。起草和研究相关法律制度草案要注重社会参与、民主协商。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门课题研究,辅助立法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制度草案。形成法律制度草案,要与社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民主协商,适时提请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请中央制定党内法规或同级党委政府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做法和规定程序,做好调研、起草论证、协商和征求意见等工作,保证文件的质量和权威性。
三、依法履行民政职能
按照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民政部门坚持依法履行职能,体现了负责精神,发挥了应有作用。仅看今年两方面数据反映的常年工作量就足以证明。从发放政府补助资金上看,截至今年10月底,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主渠道,向7116万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助资金1231.4亿元,向532万五保对象发放和支付生活补助金150.3亿元,向6404万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看病就医提供医疗救助金165亿元,向7500多万受灾群众发放救灾补助资金57. 8亿元,向936.2万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或补助金354亿元。从提供民政公共服务上看,截至今年9月底,办理结婚登记962.6万对、离婚登记218.7万对,火化遗体320.6万具,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人员150.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9.1万人次。这些数据的背后,是民政干部常年不断地入户调查、对象审核、公开公示、动态调整、协调提高标准等辛勤工作和面对社会公众、面对每个当事人的热情服务。没有各级民政干部的依法履职和共同奋斗,就没有党和国家基本民生保障政策的落实和相关公共服务的开展。但是,从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公众批评的个别问题看,民政系统还有面对群众办事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有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有办理低保、五保强收手续费的,有法外设权、随意行事的。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民政部门有上百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权,但很少付诸实施,实施项目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和殡葬管理领域,存在象征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既有执法制度不配套、执法队伍不健全等客观原因,也存在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或不会执法的主观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首先,要认真履行法定民政职责。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三定”规定中的职能界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就是法定民政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我们要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把所有民政职能都履行好,把所有民政工作都做好。要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民政工作要点》,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明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协调调整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启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创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配合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继续推动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县(市、区)以上核对机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高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中央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落实工作,建立公开公平的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创新军休安置管理,逐步理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隶属关系,协同安排好烈士纪念日、抗战胜利70周年等系列纪念活动,做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评比和命名表彰工作。继续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社区减负增效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深化拓展地名公共服务与地名文化建设,审慎稳妥审核办理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认真完成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任务。继续推进殡葬改革尤其是节地生态殡葬,发展基本殡葬服务,提高殡葬管理规范化水平。认真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监护权干预工作,继续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抓紧协调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启动公益信托试点,着力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公益金使用管理,拓展销售渠道,开发游戏品种。继续实施“三区”计划和“大爱之行”项目、拓展多领域社会工作实务,推动实施《志愿服务记录办法》,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既要相应落实上述重点任务,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制定和落实好本地年度工作任务,共同履行好民政职责。
其次,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会议研究。严格执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按照明年工作要点,部里对新开展的各项试点实验工作、新出台法律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拟开展重大活动、拟兴办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都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产生决策失误,避免产生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与此相联系,要建立民政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再次,要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民政部要依法加大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要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社会影响。同时,对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和检查发现的其他业务范畴违法问题,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维护法律制度权威,促进民政干部队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市县民政部门,在履行执行职责中,要注重对所有法定监督处罚权责的业务范畴加强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定。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例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中的警示作用。
还有,要防止和杜绝法外设权乱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干部要增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擅自以备案、认可、评定等名义法外设权,不得随意增加程序、要件法外设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部里已制定权力清单并将开始内部试运行,待经过检验、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民政部门也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建立这一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遵守清单所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坚持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达到权力运行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防止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四、切实加强民政督查评估工作
督查是行政监督中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是行政机关推动工作落实的基本方式。评估是根据设定标准对设定事项进行评价、估量,越来越成为行政机关衡量工作绩效、督促任务落实的常用方法。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取得了推动工作落实的明显成效。部里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落实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推动了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在民政领域的贯彻落实。但是,在民政系统还存在工作落实普遍性不够、力度不够的现象。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公布两年来,只有5个省份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前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有明确要求,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依据,但有些地方落实不够,未取得带动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应有效果。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督促检查要抓到位和做实做细评估工作等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民政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要进一步开展民政督促检查工作。现行的民政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我们要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开展民政督查工作。今后,部里要在每年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开展或自身组织开展3至4件民政法律制度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民政规范性文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组织开展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督查。明年,部里既要配合开展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工作等督查,又要组织开展好列入明年督查计划的层级督查,还要完善实施好年度业务工作综合评估,使用好综合评估结果。地方民政部门要把督查贯穿于工作主要环节,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中开展督查,决策部署落实后进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积极推行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相对综合评估而言,单项评估在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上更具机动灵活性,针对性更强,更加聚焦重点,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我们要更加善于应用单项评估方式。部里将实行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和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有机结合、年度评估和其他随机评估有机结合、网上查阅评估和实地检查评估有机结合、自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有机结合,着力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明年,组织开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收养法实施情况评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和18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评估,推动婚姻及收养行为规范化,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训后的就业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率,推动医疗住房优待待遇有效落实、优抚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推动社会工作政策制度完善、保障机制创新、服务机构健全、服务领域拓展。
五、加大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门既要履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又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各类志愿者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发挥作用,更要提高民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
要完善民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民政干部如果没有法治思维就寸步难行,如果没有法治水平就难以胜任工作。要把新公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和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使各级民政领导干部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制知识,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严守法律的表率。要把法治作为民政部门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的必备内容,使民政干部掌握工作所必需的法治通识、法律知识、守法常识,养成自觉依法办事习惯。要加大法制建设成效在评估工作中的权重,把述法结合述职纳入干部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要广泛开展民政法律制度社会宣传活动。法律制度只有被人们所掌握,才能为人们所运用。要实施“法律六进”,利用国庆节、建军节、重阳节、儿童节、法制宣传日、助残日、防灾减灾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经常性地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民政对象宣传普及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新的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公布后,要及时大力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民政普法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紧紧依靠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民政门户网站,积极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大力宣传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实施带来的社会效果,提高民政法律制度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和民政对象认知度。
要发挥民政职能在促进全民守法中的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群体是普法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具有积极作用。要在指导居民自治实践中强化规矩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要在社区服务和社区共建中引导居民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发挥好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要支持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成员踊跃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活动。
明年,还要完成“十二五”民政规划任务,编制“十三五”民政规划,重点安排好政策导向、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人才队伍建设等4大要素。要深化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续提高民政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水平。抓紧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项目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快民政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加强民政智库建设,提高民政科研水平,完成40余项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制任务。抓好部省(市)合作重点课题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民政援藏援疆和支持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力度。继续推进逐级走访、治理重信重访积案工作,切实做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条件下的民政新闻宣传工作,全面推进民政政务公开,进一步扩大民政领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
同志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是我们的使命担当。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进取、奋发有为,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努力完成明年民政工作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姜妍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4/1225/198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