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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让弱者有力量给无助者希望

在我国,作为一项为经济困难者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已有近20年的历史,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着积极作用。

在大连,自东北地区首家法律援助机构——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于1997年4月成立后,我市目前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个,专职注册法律援助律师23人,选聘67名律师,组建了刑事辩护、民工维权、医疗事故等八个法律援助专家团。记者昨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以来,大连市全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案件29600多件,服务群众3万多人次,为受援对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1.25亿元。

实行“点援制”——让受援人自主选择律师

为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层次,早在2010年,我市就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了“点援制”,即根据专兼职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专长进行分类,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供受援人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自主选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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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家住内蒙古的农民工计某来到大连某家具公司打工时不慎受伤,右手拇指伤残。计某向企业主张工伤赔偿,但该企业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和拖延。万般无奈下,计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并亲点了刘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被起诉到甘井子区法院。企业了解到,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企业承担的赔偿款较少,因此,第二次庭审中,企业态度突变,要求中止诉讼程序,重新按工伤索赔程序办理。刘升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最终,经审理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农民工计某诉讼请求,同意按一般人身损害索赔程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进行赔偿。企业不服,向市中院上诉。最终, 在律师的努力下,经市中院调解,企业以超过工伤赔偿标准1万元的数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此事依法得到圆满解决,企业、劳动者、律师三方都满意。

据了解,为让更多热心公益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团队中来,我市还选择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案件,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公开聘请法律援助律师,以达到双向或多向选择之目的,同时,以受援人和律师双方或多方自愿为前提,以团队合作、组团办案的方式,破解受援人求援之难题。

主动伸援手——困难群众的高质量免费法律大餐

法律援助服务是免费向困难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因为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就要更好地把好质量关,注重案件的办理结果是否可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法律援助

2

去年7月,梁某骑自行车经过星海街一粥店附近时,由于排水井盖没有固定牢固,摔倒受伤严重。梁某因伤入院治疗66天,相关管理单位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在其没有痊愈的情况下就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而梁某因自身生活困难不得不中止治疗。在多次跟管理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梁某来到了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核后,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派周升华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通过与梁某的沟通,得知梁某是一名癌症患者生活十分困难,摔伤后腿始终不能正常行走,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同时需要及时的后续治疗,如果仅仅通过法院拿到一纸判决但不能执行的话,并不能解决梁某面临的实际困难。为此,承办律师找到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始了更有实效的协商解决之路。

为了更好的维护梁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建议,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以后继续向管理单位主张,先主张已花费的相关费用,管理单位认可了承办律师的调解意见,并当庭与梁某达成调解协议,承诺2014年7月15日前向时某支付15,363.27元。同时承办律师也向梁某承诺在其发生后续费用产生纠纷时将继续为其提供援助服务。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本案中,承办律师很好的从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更快拿到受援人的救命钱多次与被告单位和法官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严谨的考量后续治疗费的问题,为更好的维护权益,并没有申请鉴定,而是以实际支付为准。

推进规范化——使法律援助步入法治轨道

200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10个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水平。2010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大连市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翌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援尽援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2012年,市政府将“加大公共支出支付力度,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列入大连市“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制定出台了《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还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与此同时,公布法律援助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指导、跟踪调查、意见反馈、参加法庭旁听等制度,形成办案质量监管机制,确保办案质量的提高。目前,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意见采用率达90%,民事案件胜诉率达95%。

■记者帮你问

1.什么是法律援助?

是指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2.老百姓遇到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八)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3.刑事案件中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情形,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如何界定经济困难?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我市的市内四区的低保标准是570元,也就是一家三口如果月收入低于3420元,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文章来源:http://family.swchina.org/help/2014/1212/195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