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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流浪少女偏差行为矫正实例

作者:泸州市救助管理站  李相君

一、个人资料

姓名:陈某

性别:女

年龄:12岁

文化程度:小学六年级,辍学

二、案例背景

2014年10月16日18时许,大山坪派出所民警在街边找到一名12岁流浪女孩(即本例案主陈某),此女自述随其母居住于云南某偏远山区,从未念过书,自6岁起其母便外出务工,陈某靠母亲每月寄回的50元钱独自生活,直至3日前随其母来本市寻其素未谋面的父亲,但其母借机将其遗弃街边。

派出所民警根据案主的自述,无法核实其身份信息,遂将案主送往我站接受救助。案主初入站时有较为明显的负面情绪,如不安、激动、烦躁、沮丧等。为引导案主适应站内生活,确保对案主的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我站社工及时介入,开始对其提供心理疏导,以及后续的偏差行为矫正和思想转化等服务。

三、身份核查

通过与案主的交流,以及日常的服务工作,我站工作人员逐渐发觉案主惯于撒谎。其描述的不少信息都是虚构的,但通过这些半真半假的信息,我们最终还是联系上了案主父亲,还原了案主的真实身份。

原来案主父母离异,案主自幼随其父四处奔波,转学三次,于一个月前因拒绝进校念书回到本市随其爷爷、奶奶居住。平日里无所事事,这次买了一大包零食离家出走,已独自流浪数日。

四、预估

通过身份核查及资料收集,社工在基本了解案主情况后,拟通过对现有资料的整理、归纳,对案主现状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后续服务的目标与计划。

案主社会生态系统图如下所示:

案主资源系统分析:

1、案主的自身系统

优势:案主条理清楚、富同情心、有结交朋友的愿望等。

劣势:厌学、自卑、较为自闭、爱撒谎、比较懒散、面对困难时往往趋于选择逃避等。

2、案主的家庭系统

优势:家庭无经济压力,案主父亲、爷爷、奶奶对案主向来十分关心,希望案主能继续念书;案主的两个姐姐均可作为案主学习的榜样等。

劣势:家庭功能缺失;案主的长辈对案主的教养方式属于支配型、放纵型,对案主的成长不利;案主与其母亲失去联系多年、与其父亲关系紧张,缺乏相互的信任。

3、案主的社会、社交系统

优势:政策、法律是案主受教育、受保护、健康成长的有力支撑。

劣势:案主与同辈群体无甚来往,无亲密朋友,存在一定的交往障碍。

试预估案主目前存在的问题与需要如下:

1、案主在站期间的情绪问题:案主时有不安、焦虑、烦躁、沮丧等负面情绪,不利于案主的站内生活和相应工作的开展。

问题成因:案主初入救助站,应为对陌生的人和环境的不适应所致。

解决方法:通过交流和具体行动表达对案主的关心与支持,为案主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引导案主适应站内生活。

2、缺乏自信心、缺乏面对困难的勇气:案主在学习、社交、生活中都害怕面对困难,掩耳盗铃般的选择逃避。

问题成因:联系案主的成长经历不难发现,案主频繁的转学,而各地学校的教学进度并不完全一致,或会增加案主学习的难度,导致案主学习成绩下降;案主自幼父母离异,并因此遭到同辈群体的排斥、冷遇甚或嘲笑;案主长辈对案主失当的教养方式也不利于对案主自信心的培养。以上因素都会引发案主“不自信——害怕面对失败——更加不自信……”的恶性循环。

解决方法:根据抗逆力理论,分别增强案主的外部支持因素、内在优势因素、效能因素。

3、交往障碍:案主不愿与人做过多接触。

问题成因:案主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其交往障碍主要源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学习成绩偏低所致的自卑,以及害怕遭到嘲笑而逃避与人接触。

解决方法:让案主尝试多与站内工作人员接触,逐步让其体验到相互信任的温馨感觉。

4、撒谎:案主在与人交流时经常撒谎。

问题成因:案主撒谎也许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也许仅仅只是其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

解决方法:运用行为治疗法予以矫正。

5、家庭功能缺失、亲子关系紧张:案主自幼父母离异,家庭结构不完整,且长期住校,与其父之间关系较差。

问题成因:一方面,案主的长辈在教养方式上欠妥;另一方面,案主目前尚未能理解其长辈对她的关爱和一片苦心。

解决方法:调和案主父女间的关系,向案主父亲提出改善教养方式的建议,同时让案主父女分别了解自己在家庭中的定位,促进案主父女之间的有效沟通。

五、介入过程

(一)情绪辅导、建立信任关系

自案主进站起,社工就开始尝试与其建立关系,但案主带有很大抵触情绪,明显排斥与社工及站内工作人员接触。即便案主身份已然核实清楚,案主依旧通过沉默、撒谎等方式拒绝与人沟通,整天独自看电视、吃自带的零食,不参与任何锻炼或活动,偶有烦躁表现。

退而求其次下,社工开始着重为案主提供情绪辅导服务,以缓解案主基于对救助站及站内工作人员的陌生感所产生的不安和压力。社工尝试仅就案主的温饱、兴趣爱好等作为交流的话题,尽可能的为案主提供方便,满足案主提出的合理要求,扩大案主自由活动的区域,尽可能为案主营造一个舒适、温馨、温暖的临时生活环境。

在此期间,案主逐渐开始信任社工起来,慢慢的适应了站内的受助生活,而平时交流的次数以及话题范围也在不断增加。

(二)偏差行为矫正

在案主受助期间,社工尝试对案主惯于撒谎这一偏差行为通过行为治疗法予以矫正。具体运用到了厌恶治疗法和增强物的使用。社工在每次与案主交流时都会向案主提出一些已知答案的问题(包括将一些案主曾经撒过慌的问题进行重复提问),并根据案主是否如实回答作出相应的惩罚或奖励,使得案主对自己诚实与撒谎这两种行为后果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体验,并通过阐述惩罚或奖励的原因,加深案主的体验效果,以促使案主通过体验总结经验教训。

厌恶治疗法(惩罚)方面:每当案主撒谎时,社工立即结束交流,并附加诸如没收电视遥控器、收回之前给予的增强物、增加交流的时间间隔、对下次面谈的时间不予约定等惩罚措施。

增强物的使用(奖励)方面:每次在案主与社工在诚实、互信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有效沟通,社工都会通过口头赞赏、提供案主喜欢的玩具(例如案主比较喜欢的一些立体手工拼图)、满足案主额外的要求等予以奖励,并鼓励案主自己选择或者提出需要哪一种增强物,以加强奖励的效用、避免奖励作用的减退。

从案主初时满口谎话、在工作人员要求下与其父亲电话通话时装作不认识,到后来能与社工及站内工作人员达成有效沟通、主动与社工分享其对家人的看法,案主前后的改变显而易见。

(三)思想转化

在建立相互信任的专业关系、对案主撒谎这一偏差行为予以矫正之后,社工主要针对案主常常陷入的“不自信——害怕面对困难——更加不自信”这一恶性循环,运用抗逆力方法增强案主的抗逆力;并针对案主与其父亲的亲子关系紧张进行了疏导。

增强抗逆力方面:社工及站内工作人员通过营造关怀支持的环境、表达对案主的期望和赞赏、鼓励案主实时参与到其在站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的相应解决过程中来,以强化案主的外部支持因素;通过及时称赞案主的进步表现,肯定甚至不吝扩大案主的优点来增加案主的自我认同感,提高案主的自信心,使案主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与众不同的个体,以强化案主的内在优势因素;通过鼓励案主与其他站内工作人员多作交流,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培养案主人际交往的技巧和信心,以及引导案主在阅览室自主选择爱看的书籍并予以称赞和鼓励,激发案主学习的兴趣,以强化案主的效能因素。

通过对案主抗逆力的强化,案主在离站前已逐渐能够主动向社工及站内工作人员表达自己的需要,还时常袒露自己与同龄人交朋友的渴望。

亲子关系紧张方面:社工3次就教养方式的改善及案主的感受与案主父亲进行了电话交流,向案主父亲明确指出“支配型”、“放纵型”教养方式对案主健康成长的危害,枚举在此类教养方式下,孩子比较容易产生的不良性格特征,同时就改善父女关系,促成父女间的有效沟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另一方面,社工不断鼓励案主阐述自己对亲人的看法,希望通过指出其中的片面之处、偏颇之处引导案主接纳、信任其父亲,但由于时间短暂,效果甚微,案主对其父长期以来的抱怨和根深蒂固的不理解,并未得到明显的缓解。

六、结案

2014年10月24日,案主的姑妈来站将案主接离,社工与案主之间的工作关系随之结束。

七、评估

过程评估:

社工在与案主建立信任关系遇到障碍时,通过减轻案主的不安和压力,营造舒适的交流环境逐渐解决了难以达成有效沟通这一问题,同时通过对案主适当的迁就,慢慢取得了案主的信任。

将厌恶疗法中的各种比较极端的厌恶刺激替换为比较普通的惩罚,尽管必然会延长治疗进程,但还是有明显效果的,而厌恶疗法与增强物的使用相结合,在本案例中起到了相辅相成的良好作用。

抗逆力方法对案主自信心的建立和培养案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作用明显。

结果评估:

对案主在站期间的情绪辅导效果明显;偏差行为的矫正服务也有显著效果,但不排除案主离站后继续对别人撒谎的可能;在社工的引导和帮助下,案主的自信渐渐提高,随之也越来越敢于面对困难,独立解决一些问题了;案主父亲口头表示将改善教养方式和沟通方法,但由于时间仓促,案主对其父的恶劣态度尚未有所转变,有待后续跟进。

不足与反思:

1、对本例的案主而言,基于其性别、年龄和性格特征,若有青少年志愿者与其建立关系,将能更好的激发其抗逆力,提高其交往技巧和信心。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救助管理机构尚无志愿者问津,他们关注得更多的是儿童福利院和敬老院。我站月均救助未成年人10余名,这些孩子也是非常需要更多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的。

2、社工的理论知识、实践技巧尚有待提高:在本例中,社工多次尝试与案主共同制定介入计划均告失败,进而发觉案主做事缺乏目的性,总是一种“得过且过”的心态。通过资料查阅发现,根据埃里克森的人类发展阶段论,案主无疑正处于个体自我发展困扰和停滞阶段。其幼儿期“自主与羞怯的冲突”、儿童早期“主动还是内疚的冲突”、儿童中期“勤奋还是自卑的冲突”这三个阶段的“心理——社会危机”均未得到解决,从而其“意志力”、“目的”、“能力”三项品质未能得到发展。尽管该理论很好的解释了案主的现状,但社工并不具备在此基础上为案主提供进一步帮助的能力。仅仅依靠抗逆力方法为案主提供服务是无法圆满解决上述问题的。

3、为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往往会因为服务对象离开机构而不得不临时决定结案。就本例而言,案主的一些正向改变尚需巩固,改善亲子关系的服务也还没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结案显得有些仓促。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case/2014/1209/194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