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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保驾护航

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保驾护航

——访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处长彭荣军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立足西部欠发达民族地区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定的前瞻性和示范效应。记者就此专访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处长彭荣军。

记者: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原则中,《办法》既尊重现实,做出“立足需求、量力而行”的规定,又前瞻性地做出“鼓励创新、强化实效”的规定。请谈谈这些原则的设立初衷。

答:宁夏地处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较薄弱,政府财政投入有限,社会工作服务还难以广泛惠及各领域人群。因此,在制定《办法》时,我们注重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在财政可承受的情况下,“立足需求、量力而行”“鼓励创新、强化实效”等工作原则,目的是通过广泛开展服务需求评估,找准人民群众最急需、最紧迫的社工需求项目,把有限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用在刀刃上。在强化社工专业人才学习国内外有益经验和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的同时,鼓励其要在服务实践中大胆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把群众最急需、最紧迫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做精、做实、做出成效。

记者:对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及工作机制,《办法》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审核、预算编制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评估,指导整个购买过程,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方负责执行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提供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记者: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承接方的资质对服务的成效有着决定性影响,请具体谈谈关于承接主体资质的规定。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包括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级以上资质的优先;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从业人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承接主体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办法》还规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如,宁夏儿童福利院作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全院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16人,这些持证社工不仅专业知识扎实,而且还具备一定的儿童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该院经常在院内或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开展儿童社会工作理论、实务培训及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像宁夏儿童福利院这样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完全有能力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记者:在购买范围上,《办法》与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持一致,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等的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请谈谈《办法》还细化或拓展了哪些购买范围以回应特定社会需求?

答:宁夏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自然环境恶劣,很多群众生活在不适宜人居住、生存的环境中,为切实改善其居住、生存条件,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了百万贫困人口(35万生态移民、65万贫困群众)扶贫攻坚战略,为帮助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办法》将推进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纳入购买范围,为35万生态移民群众尽快适应环境、融入群体、掌握技能、促进发展提供服务。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是对社工、志愿者这两种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是实现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社会化的新方式,基于此,《办法》将志愿服务的相关内容纳入了购买范围。社会工作人才的素质如何直接决定服务的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我们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纳入购买范围,目的是更好地提升社工人才的素质,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也是确保服务项目有效推进、达到预期目的的保证。总体来看,《办法》规定的购买范围既与《指导意见》基本上保持一致,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又紧密结合地方现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程序的科学合理是保障实施效果的一大基石,请谈谈《办法》中关于购买程序条款的具体措施和创新点。

答:《办法》规定的购买程序与《指导意见》购买程序基本一致,并在编制预算、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指导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评估验收项。对于相关程序内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如在“组织购买”条款中规定:“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邀请招标、专家小组评审等方式采购,采购前需向设区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这样的程序性规定,能防止定标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较好地保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益的最大化;在“指导实施”条款中规定“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展情况,下拨购买经费”,将是否履行合同要求、是否按计划实施项目与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挂钩,能有效督促服务承接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

文章来源:http://salon.swchina.org/talk/2014/1103/188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