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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山 | 刨根问底:政府购买的是社工还是服务
社工中国网消息:近几年来,在深圳、广州、东莞等地率先通过“政府购买、社会运作”的方式发展社会工作以来,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社会建设的一个潮流,内地很多地方都纷纷到这些先行先试的城市参观考察学习交流,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对于社会工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然而,当我们仔细反观和审视这些代表性城市的社会工作发展情况之后,或许,我们还需要重新定义很多事情。
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众所周知,无论是深圳、广州,还是东莞,也无论是岗位,还是社区服务中心,都是主要采取“政府购买、社会运作”的方式来完成的,具体的操作过程是这样的:政府采取招标的方式将社工服务整体打包之后向外承包,社工机构通过投标的方式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然后派遣自己招聘的社工到具体的服务岗位或项目点开展服务。
这看起来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政府购买的到底是社会工作服务?还是社会工作者?看到这里,相信一定会有人按耐不住要驳斥了:社会工作服务不是由社工开展的吗?购买社工,其实不就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吗?看起来似乎理应如此,但实际上往往不是这么一回事,甚至恰恰相反。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
首先,政府购买的应该是社工服务,而不是社工。理想状态应该是这样的: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出售自己的服务,在这个销售关系中,服务是唯一的商品,尽管服务大多是由人来提供的,而且在这个一买一卖的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至于具体服务的提供,只要符合购买方的要求,其余的事情应该都由社会组织自主决定和完成。同样的一项服务,A社会组织经验丰富效率较高,用1个社工3个月就可以完成,为什么还要选择B社会组织需要其投入3个社工耗时半年才能完成呢?如果按照购买社工而非购买服务的思路,选择B社会组织要比A社会组织多花费数倍纳税人的钱!再者,循此思路,与其这样,直接招聘社会工作专业的公务员或者职员就行了,何必打着“转移政府职能”的幌子如此费事兜圈子呢?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甚至可以直言不讳:岗位社工,特别是行政性岗位社工,可以下课了!
其次,什么样的购买思路就会产生什么样社工机构。作为政府转移职能的承接方,在这种购买社工而非服务的思路下,社工机构实际上就成了一个简单的、机械的劳务派遣公司。除了机构总部的极少数的行政管理人员之外,剩余的社工都是外派到具体的服务岗位上的,几乎完全受用人单位的节制,用人单位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社工机构根本没有多少话语权,还要毕恭毕敬的侍候着,生怕得罪了用人单位,从而导致在下一轮的购买服务招投标中败北。更要命的是,在这种不对称的对话机制中,社工机构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维护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唯用人单位马首是瞻,忽略了最最重要的立身之本——社会工作服务!对社工机构来说,这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第一,所有的社工名义上是机构的员工,实际上却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机构很难发掘其应有之作用;第二,当购买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后,社工机构很可能会一夜之间被打回原形,无论是员工还是服务经验都将随着购买协议的变化而变化,甚至荡然无存;第三,社工机构本应以服务为主,可是如此模式下,社工机构很难形成自己的有效团队,很难获得自身可以健康长远发展的保障,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长此以往,必将心灰意冷。
再次,社工成了一个无根的游离者,对机构归属感极低。社工虽然是机构的员工,机构为其发工资,但社工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几乎都是由用人单位主导的,很难与机构以及机构其他同工之间形成默契的、牢固的关系和友谊。这一点,在一些行政性岗位社工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一是用人单位绝大多数都将社工视作本科室或部门的一个工作人员,安排了大量的甚至是全部的行政工作,而专业服务往往被限制开展。社工流失率高,难道没有这样的原因吗?二是个别社工对于机构的归属感特别低,有的几乎不清楚自己是机构的人,更有甚者,直言自己是某某用人单位的人,只须对用人单位负责即可,关你机构啥事?如此言论,让社工机构情何以堪?如此模式,社工机构何异于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中介机构?
实事求是的说,在社会工作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通过购买社工的形式,是非常有利于快速推广和发展社会工作的,其表现有三:(1)快速推动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将社会工作从高校带进了社会,从理论变成了实务;(2)快速打造了一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3)起到了向社会宣传社会工作的巨大作用,提升了社会大众对社工以及社会工作的认知度。
但是,到了一定阶段之后,这种购买社工而非购买服务的模式就明显滞后了,甚至已经在阻碍行业的发展了。换言之,当前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政策和实践操作,是存在一定的伤害的,无论是对社工机构,还是社工从业者,甚至包括都有一种“撕裂感”,这种“撕裂感”如果无法弥合或者消除,就会对购买方(政府采购部门)、承接方(社工机构)、用人方(用人单位)、服务方(社工)、受益方(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均产生不同程度的伤害,最终危及行业的长远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的政府转变购买思路,从购买岗位或人员真正转换到购买服务上来。比如,代之以项目化的服务购买形式等,无疑是目前阶段下相对比较合适的选择。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另外的文章中专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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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many/2014/1031/187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