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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14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徐政发〔2013〕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二、购买范围

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公益性,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重点,对公共卫生、社会(区)服务、养老服务、残障服务、就业促进、公共设施维护、物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基本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就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服务;

(二)社会事务服务类。主要包括:社区公益、社区文化、社区事务、社会工作、社会养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法律援助、救灾救助、人民调解、宣传培训等服务;

(三)社会技术服务类。主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业投诉、行检行评、资格认定、科研调查、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商务等服务;

(四)社会劳务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河道养护、污水处理、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城市亮化、停车管理等服务;

(五)其他类。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转变职能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购买方式

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根据年度项目预算,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以及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以下购买方式分别实施。

(一)政府采购方式。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相互独立,有明确的购买目标,有可选择性的竞争市场和竞标程序,区分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由购买主体编制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二)直接资助方式。对于那些盈利性不高或只有在未来才能盈利、风险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有选择性地对承接主体给予经济资助,以确保其提供对全体公民有效的公共服务。以直接资助方式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按上述方式实施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按照购买合同规定和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资金。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部门预算编制等相关要求,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和实施方案(含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目标、细化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的编制并审核。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在执行期间确需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

(二)项目实施

1.购买主体应按照批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申报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

2.市财政局对相关计划审核批准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购买,购买主体应全程配合。通过直接资助方式实施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3.购买主体要对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进行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购买主体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的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资金管理

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支付资金。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将对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进行再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试行).docx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4/0929/179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