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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民办字〔2014〕129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民政局、财政局: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和《安徽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办字〔2012〕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明晰权责、完善机制。合理界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明晰购买主体、购买对象、服务对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序进行。

(二)立足需求、科学规划。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量力而为、合理设计、科学规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等方式,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四)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探索、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我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购买范围

(一)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二)社会工作综合服务。包括社会工作服务规划与政策研究、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社会工作队伍监管辅助性工作等。

三、操作办法

(一)购买主体

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二)承接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具备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必需的能力和条件的企业、机构等。

(三)购买程序

1.编制预算。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认真做好本部门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组织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签订合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包括日常监管、绩效评价、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其中需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4.指导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按时完成服务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合同约定拨付购买经费。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中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协调保障等工作。

    (四)监督评估。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服务全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结项验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承接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挂钩,考评不合格者将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体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适应社会工作分布广泛、高度分散的特点,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服务制度。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要求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修订范围。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研制步伐,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三)培育服务载体。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的作用,并通过完善管理机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壮大群众急需、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专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建设与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选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定期举办社会工作宣传周、项目推介会、展示会、公益创投等活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争取资源创造条件。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7日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4/0829/171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