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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知与介入青少年群体中的“帮派现象”

 

如何认知与介入青少年群体中的“帮派现象”

——基于青少年社会工作视角的思考

 (作者:赵万林 山东大学 社会工作系,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青少年“团伙犯罪”业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和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既有文献在描述和研究该社会现象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价值倾向性,且忽略了对因“帮派”而陷入违法或犯罪之中的青少年的关注。本文通过“概念转换”将这种传统的言说方式转化为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客观叙述,并通过个案解读的形式,结合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和相关理论重构了对青少年群体“帮派现象”的认知,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认知与行为偏差的策略,同时探讨了对已经产生偏差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干预的路径。

【关键词】青少年群体 帮派现象 青少年社会工作

从生理年龄上对青少年进行界定,不同的学科、地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学科差异方面来说,社会科学家通常将10—13岁划定为青春期早期,14—17岁为青春期中期,18—22岁为青春期晚期;对青少年年龄界定的地域差异表现在不同的地域具有不同的标准,比如香港为12—22岁,台湾为10—24岁(王玉香,2012)。本文以彭华民教授(2013)提出的年龄界定为标准,将个人生命历程中13—22岁这一阶段定义为“青少年”,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青少年“帮派现象”的论述[1]。

既有文献对青少年“帮派现象”展开了许多较有成效的研究,但大多使用带有强烈价值倾向的叙述方式,并进而将这种价值倾向带进了缓解和解决该现象的方法之中(朱少建,1997;吴嫦娥等,2007;莫秀凤,2013;)。本文将过往的“少年帮派”“帮派问题”等言说方式转化为一种现象叙述(“帮派现象”),从而突出对这一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以及从价值中立和个人成长的角度对青少年成长中出现的偏差行为予以社工取向的介入[2]。

一、问题的提出:源于一则报道的启示

本文之所以关注青少年“帮派现象”首先是受启于一则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新闻报道,其次通过现实观察与检索和阅读相关文献认识到青少年问题业已成为当下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对比分析既有文献的过程中发现,社会工作在该领域的话语空间尚未真正形成,而其他专业领域对该现象的论述在认知(价值取向)与介入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故而,本文尝试从青少年社会工作的视角重新认知青少年的“帮派现象”,并力图寻求带有社工专业特征的介入方式。

(一)、案例描述

燕赵都市网报道:2012年夏天,正在读初中的卢某和徐某因和同学打架受了气,便找到曾经在网吧认识的社会青年张某(20岁)将对方进行了一番殴打和恐吓。事后,卢某主动给了张某二百块钱。此后一年时间里,卢某和徐某又先后五次找张某帮忙教训了与其不和的同学,每次都给张某一百或二百块钱。在张某的“保护”下,卢某和徐某在学校里也成了无人敢惹的“小霸王”。

2013年下半年,吃到甜头的张某,不再满足于自己亲自出手帮人打架收取保护费的现状,便效仿电影里情节,网罗李某(17岁)、卢某(16岁)、徐某(16岁)和其他几名十六、七岁的闲散青少年,成立了所谓的“龙门帮”。在该帮会中,张某自任为“帮主”,命令卢某和徐某负责向所在学校的学生收取保护费,每周必须收到500块钱交给张某,其他成员则充当打手,专门帮助打架[3]。

(二)、对案例的简短说明

该案例反映的是青少年群体存在着的“帮派现象”,通过该案例并结合当前社会现状与一些研究者的论述,不难发现,青少年群体中存在的“帮派现象”已经成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帮派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让作为“帮派主体”的青少年面临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另一方面也使得“帮派欺压”所指向的群体处于“被伤害”的境况,因而,不论从“施害”还是“受害”的角度,帮派现象的存在对青少年的成长都极为不利。

通过初步分析该案例中的当事人,可以看出,青少年“帮派现象”的产生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自身的因素。其中,在校学生卢某、徐某主要受到涉入社会的张某影响,并在自身对同学间摩擦的认知偏差的驱使下催生了“成长中的困境”。而社会青年张某则直接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自身对“成功”的迫切愿望以及“目标—手段”(亚历克斯·梯尔,2011)的不对应的作用。因而,笔者认为,该案例的启示是:从“输入”的环境因素、“转化”的内在过程以及“输出”的外部约束等多角度促成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社会工作的理论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既包含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外借理论,也包括具有本专业特色的评估理论与干预理论等实务理论(王思斌,2013)。结合本案例的实际情况,主要回顾以心理学为基础的人本主义理论、埃里克森人心理发展阶段理论,以及社会工作视角的生态系统理论和增能理论。在回顾相关理论的同时,将对过往的研究进行述评。

(一)  、相关的理论基础

人本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马斯诺和罗杰斯。罗杰斯认为人的本质是好的,具有自由意志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且有能力发展自己,主张在心理咨询和治疗领域“以来访者为中心”,工作者应对案主无条件的接纳,这些都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价值基础。其理论对社会工作的启示则是:尊重青少年内在价值与能力;营造条件满足青少年多层次的需求;社会制度和青少年政策应以青少年的价值和尊严为基础(王玉香,2012)。

心理发展阶段理论由埃里克森提出,他将人的心理发展阶段划分为婴儿期、儿童早期、游戏期、学龄期、青年期、成年早期、成年期与老年期等八个阶段,并指出了各个阶段面临的不同任务。在青年阶段,个体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自我同一性的获得,根据自我同一性的获得情况将该阶段的成长状况分为四种情形,即“获得”“拒斥”“迷乱”“延迟”(彭华民,2013)。其中,“迷乱”指涉的是无法得到关于自己社会角色和社会定位的答案。

增能理论和生态系统理论是社会工作领域十分重要的理论流派。增能理论强调个人需求不足和问题的出现时由于环境对个人压迫的造成的,社会工作者应该着重于增强服务对象的权能,以对抗外在环境和优势群体的压迫(王玉香,2012);生态系统理论、复杂系统理论与一般系统理论构成系统理论的三股势力,生态系理论的代表人物布朗芬布伦纳将与人相关的环境划分成微系统、中系统、外系统和宏系统等四个层次,认为人与环境是交互作用的关系(何雪松,2007)。

(二)  、对既有文献的简短述评

不少研究者很早就对青少年的帮派现象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涌现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但正如前文所述,大部分研究成果都带有强烈的价值倾向,从而使得其中的某些认知和介入手法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1)、认知上的局限性

朱少建(1997)认为校园暴力与校园帮派具有一定的关联,且在校园帮派的性别构成上不具备分化的特征;他认为,“这些自由结成帮派的学生,头脑简单、年轻气盛,常常依仗人多势众而胆大妄为……以身试法,从事偷盗、抢劫、诈骗、绑架、强奸等犯罪活动,其所作所为可谓触目惊心”。吴嫦娥、余汉仪(2007)等认为“13至15岁”“自愿加入”“来自失能家庭”“成绩低落”“经常出入不正当场所”等是帮派成员的基本特征。从这些文献内容来看,都将青少年“帮派现象”当作个体道德上的失误和能力上的失败,各种简单的个人层面归因实质上忽略了青少年行为失范的社会原因以及个体“生理—心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因而表现出一定的片面性。

(2)、介入手法的局限性

随着对“帮派现象”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研究人员对该现象的认知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在介入手法上不够具体、在介入过程中的价值理念上缺少对作为主体的青少年本身的关注与关怀,很多只是指出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维度进行干预,或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对青少年失范行为加以规劝和制止。

譬如,莫秀凤(2013)指出“帮派主义”已成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毒瘤”,进而在对策上提出“狠抓意识形态”“加强网络影视、小说的管理”“家庭、学校、社会全方位参与”等建议;高敏(2012)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帮派的缘起以及从“家庭—学校—社会”多角度分析校园帮派的成因,并着重从“教育理念转变”“替代机制”“引导机制”“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等方面对青少年“帮派现象”予以回应,应该说,该文对“帮派现象”的认知以及介入的手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仅仅从外部环境进行强化(即“选择性输入”),没有关注个体改变意识的唤醒以及对个体需求的评估与满足,因而也具有片面的特征。

 

三、对“帮派现象”认知的重构:“价值中立”后的“价值取向”

社会工作是一门“理性”与“情感”并重的实践学科,它不仅要求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进行“科学推理”,还非常重视“道德推理”在服务中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工作的服务过程就是价值实践和道德实践的过程(王思斌,2013)。建构对“帮派现象”的合理认知既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内在要求,也是对该现象进行干预的前提[4]。通过前文的文献回顾了解到,大众甚至包括许多研究者对青少年“帮派现象”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故重构对青少年的偏差行为的认知显得极为重要。

“人在情境中”(PIE)是社会工作专业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生态系统理论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的具体适用,因而从该视角出发对催生“帮派现象”的原因机制进行解读与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品格相符。本文结合生态系统理论和人本主义视角构建了关于青少年“帮派现象”的认知模型(如图一)。

(一)、“全人”系统与环境系统

社会工作主张从生理、心理与社会等多个维度来认识个体[5],本文按照这一框架将个体作为一个“全人”系统。在“全人”系统之中,着重考量了青少年生理发育、心理发育、社会化过程以及各个层面的需求。

首先,青少年的生理发育使得其在体质和需求上发生了与之前所有阶段所不同的转向,一方面,身高体重明显增加,骨骼、脂肪、皮下脂肪及神经系统等逐渐发展,出现第二性征;另一方面,相比于之前的发展阶段有了更多的心因性和社会性需求。“校园帮派”的产生与青少年的生理发育具有一定的关联,首先体质的发展直接助力于帮派的运作,同时内在的“归属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形成了驱力,从案例描述中可以看到,卢某、李某和张某之所以加入和组织帮派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找回面子”“钱来得快”等原因,这些原因折射出的是他们的社会性需要,而这也符合“需要—动机—行为”(彭华民,2013)的行为诞生逻辑。

其次,从青少年心理发展上来说,埃里克森认为,个体在每个发展阶段都面临着特殊的任务,都会经历一次“心理—社会”危机,个体只有解决危机才能顺利地进入下一阶段,同时发展某种特定的品质或美德,否则,个人的发展就会陷入困扰乃至停止。青少年阶段个体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自我同一性,重要的联系媒介主要有亲人、朋辈群体、学校,最终发展出的品质则是“忠贞”。青少年时期的情绪也具有自身的特点,更多的表现出两极发展特征。(王思斌,2014)应该说,“校园帮派”的产生是青少年时期心理发展偏离社会规范发展的表现,但这一偏离并非完全是个人意愿使然,它更多的受到了社会环境系统的影响。

最后,青少年社会化的核心是自我意识、道德观和社会交往的进一步发展。(王思斌,2014)也就是说,青少年社会化过程就是对自身的定位过程,对社会规范的习得性过程与参与社会交往的过程。对自身的定位来源于对自身能力、优势、劣势、需求等全方位的评估,社会规范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在人际交往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等渠道习得,社会交往是个体有选择性和指向性地与某人或某群体进行互动的过程,而在这些过程中,微系统(家庭、朋辈群体)、外系统(社区、学校、父母的人际圈子)以及宏系统(规范、文化传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于是环境系统跟“全人”系统发生了关联。譬如,在“治理”校园帮派的策略中,就有研究者指出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高敏,2012)。

关于青少年“帮派现象”的认知模型6

关于青少年“帮派现象”的认知模型6

(二)、重构对青少年“帮派现象”的认知

从图一的认知模型可以看出,青少年“帮派现象”的产生是在个人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下发生的。从个人层面来讲,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具有自身的特征,心理特征主要体现在思维的变化、情绪的两极化、心理需求的发展和自我同一性发展状况等方面,而生理特征主要表现在青少年体质的发展。从社会层面来讲,家庭、朋辈群体、学校、社区、父母交际圈、社会文化等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最终作用于青少年个体,青少年通过社会化逐渐采取了某种特定的认知和行为方式。

因此,笔者认为对青少年的认知的应然状态是:尊重与接纳行为失范的青少年,相信其具有自我改变的潜力,反对歧视;对“帮派现象”去道德化,从“治疗取向”转变为“变迁取向”,反对对青少年行为失范的简单道德归因;针对处于不同环境的青少年进行偏差行为产生的原因机制和主体需求、特质的评估,即个别化的原则;从社会与个人双向互动的视角对“帮派现象”进行归因和介入。

 

四、介入手法的择取:一种综融取向

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行政[6]构成了社会工作专业主要的方法体系,每一方法又包含了很多种助人模式和评估与干预的技巧,这些方法与技巧为社会工作有效地干预青少年“帮派现象”奠定了基础。随着专业本身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日趋复杂化与多样化,社会工作方法运用的“综融取向”越来越明显,往往在介入某一社会问题的时候基于多个理论和多种助人模式。

青少年“帮派现象”是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因而在对该社会现象进行干预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到个体特征、环境特征以及个体与环境的互动关系等多重因素,从而也决定了方法择取上的多样性与综融性。本文以生态系统理论、人本主义理论、心理发展理论和增能视角为基础,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管理(个案工作)、互动模式与发展模式(小组工作)、社区矫正等助人模式,对该现象进行干预。每一种模式都以“治疗—预防”“救助—发展”为目标。

(一)、个案管理模式

由于催生青少年“帮派现象”的原因来自各个方面,因而对其管理也需要多元参与,个案工作管理就是凝聚多方力量的一个重要方式。个案管理模式要求社会工作者在评估青少年需求和特质的基础上,链接各种对其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的资源,并通过协调各方专业和利益共同体,为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在青少年“帮派现象”的个案管理中,青少年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是应对该现象的重要力量,同时,心理咨询、就业培训(各中培训类机构)、公安部门等也在防止青少年越轨行为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案管理模式既适用于预防“帮派现象”,也适合于现象发生之后的补救与发展工作。一般而言,青少年的心理冲突和郁结先于“帮派现象”出现,而这些心理变化会通过行为表现出来,这时候学校(教师、同学)以及家庭成员都可以察觉出来,通过主动与其沟通或者转介给社会工作者等方式达到缓解情绪的目的。当“帮派现象”发生并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的时候,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或犯罪,这时候,家庭、社区、各种培训机构都可以通过对其进行事后的心理疏导和增能,促进其新的社会化和形成的合符社会规范的行为模式,帮助其融入社会。

个案管理相比于其他研究者所提出的“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在参与主体上显得更加具体,而且由于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以“他者”的身份参与到对“帮派现象”的管理之中,可以避免主体间在利益上的博弈,譬如在“三方参与”的模式下,学校主导则更多地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出发,而家庭则更多地关注青少年个体的发展。同时,个案管理受到生态系统理论的影响,注重对各种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资源的链接和协调,也使得对该现象关注和介入的范围更具广度,且为其成功解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由于李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和为其增能等方式加以进行。结合个案管理的特点,则可以联系相关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社工自己承担该角色)、能力培训机构,帮助李某等人重新融入社会。

(二)、小组工作模式

“帮派现象”实际上也是一种小组形式,只不过这种小组对青少年的影响是负面的,而社会工作的小组工作是回应“帮派现象”的一种重要方法。针对该现象的特点,本文主要从小组工作中的互动模式与发展模式阐述其介入路径。

从小组工作指向的对象看,可以涉及到作为“帮派现象”主体的个体以及与主体相关联的其他相关人员,譬如本文选用案例中的卢某和张某可以作为小组工作的对象,而其家人或者朋辈群体(即范围扩大到整个青少年群体,而不仅仅是“帮派青少年”)。互动模式的小组工作提倡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通过小组间的交流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助人自助。但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小组,青少年朋辈群体之间可以互相排解心理上的郁结,加之社会工作者的引导,成员更能朝向社会预期的方向发展,从而从心理发展的角度防止“帮派现象”的出现。发展模式的小组工作着眼于解决和预防服务对象社会功能衰减的问题、恢复和发展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王思斌,2014)。这种模式主要通过对青少年能力的提升来预防“帮派现象”的发生或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工作者主要扮演“使能者”的角色。

(三)、对青少年“帮派现象”社区矫正

社团、社工是社区矫正的操作主体(张韶彦,2006),利用社区矫正的方式对青少年“帮派现象”进行干预是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拓展和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效能的体现。对青少年“帮派现象”进行社区矫正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青少年在判决、裁定或确定期限内通过认知重构和行为重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系列专业活动和过程,它可以分为“在社区的矫正”(地域限定)和“社区的矫正”(矫正的协助力量)[7]。

具体而言,对“帮派现象”可以从“改正矫正对象偏差心理和行为”以及“改善社会环境”两方面入手(史柏年,2014)。“改正矫正对象偏差心理和行为”可以通过个案工作的助人模式进行干预,譬如认知行为模式、理性情绪疗法、人本治疗模式、家庭治疗模式、行为治疗模式等,也可以借助于小组工作的助人模式,譬如上文所提到的互动模式和发展模式。“改善社会环境”需要更多地利用社区的力量,在介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一些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失业、贫穷等);开展社区教育,培养社区居民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意识和习惯;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史柏年,2014)。

(四)、关于介入手法的总结

总而言之,对青少年“帮派现象”的介入需要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中的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而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也要推动相关制度的变迁,使之更加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对于青少年群体中出现的“帮派现象”,我们不仅要关注对现象的预防,也要关注对已经出现偏差行为的青少年的帮助和增能。在对青少年“帮派现象”予以介入的时候,应该坚持以人本主义为价值基准,并利用人本主义干预模式、认知行为模式等专业方法致力于改善服务对象的认知、情绪与行为模式,利用社区工作的方法改善社区环境,从而辅助和强化、巩固专业干预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玉香主编,2012,青少年社会工作[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 彭华民主编,2013,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3) 亚历克斯·梯尔著,王海霞等译,2011,越轨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 王思斌主编,2013,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5) 何雪松著,2007,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6) 王思斌主编,2014,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7) 史柏年主编,2014,社会工作实务(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8) 朱少建,1997,危险的组合:校园帮派[J],教师博览(4):9;

9) 莫秀凤,2013,“帮派主义”:高校校园建设的“毒瘤”[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6):120—122;

10)吴嫦娥、余汉仪,2007,变调的青春组曲:青少年加入成人帮派之探讨[J],台大社工学刊(15):121—166;

11)高敏,2012,校园帮派的成因与治理[J],青少年犯罪治理(5):94—97;

12)史柏年,2013,社会工作行政涵义辨析[J],社会工作(2):26—30;

13)张韶彦,2006,社区矫正在中国[J],环球法律评论(3):295—303;

[1]彭华民教授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更多的考虑到生理、心理、社会等综合性因素,他们认为青少年“生理成熟前倾现象”和“社会成熟后延现象”增加了用单一标准界定青少年起止时间的难度,从而将13岁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下限,并结合心理、社会层面,以个体心理稳定、结束教育、开始就业的时间(22岁左右)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上限。故而,本文采用这一界定作为论述的基础。

[2]本文认为,青少年“帮派现象”是处于该阶段的个体遭遇的一次“心理—社会”危机(王思斌,2014),而不可从“本性”的角度进行价值评判(反对与个人道德挂钩),反对对青少年贴上“不良少年”等标签,而应该将其视作“社会事实”进行客观描述,并力图从社会层面、个人层面、社会与个人互动的层面寻求解决之道,即从“输入—转化—输出”的逻辑来认识和介入该现象,并将“帮派现象”看成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3]案例来自“燕赵都市网”,新闻标题为“邢台临西闲散少年结成帮派向中学生收取保护费”,更新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案例描述”全文摘抄(避免对信息的二次加工)。

[4]笔者认为,建构对青少年“帮派现象”的合理认知首先是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要求,即必须尊重个体的价值与尊严、接纳案主,不随意“标签”案主;其次,符合社会工作的一般过程模式,即“评估需求并分析其原因机制—制定服务计划—计划推行—结案与再评估”。而合理认知“帮派现象”既是对案主需求和问题的评估,也是对其赖以生活的环境的一次考察,经过正确的评估环节,可以消弭对案主的标签化认识,并给介入过程提供价值(“价值中立”后的“价值取向”)和事实上的支撑。

[5]关于“全人”的说法,也有人将“灵性”作为人的一个维度,认为全人包含生理、心理、社会和“灵性”四个层面。但相关研究尚不成熟,本文沿用传统的说法。

[6]史柏年对社会行政、社会福利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概念作过专门的区分,他认为三者之间具有递进性从属关系:社会行政是针对整个社会系统运作的协调与管理,社会福利行政是是对社会系统中涉及到福利的相关领域的协调,社会工作工作行政则是社会福利行政中涉及到社会工作的行政工作。——参见史柏年《社会工作行政涵义辨析》,社会工作2013年第2期,

[7]概念定义主要参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

作者信息:赵万林,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系,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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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4/0828/170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