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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要法律也要有声有色的社会工作

原题:反家暴要法律也要有声有色的社会工作  

据透露,深圳市妇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合作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在该市55.5%的家庭曾经出现过家庭暴力行为。施暴者的年龄大概是28至50岁之间,中青年年龄段居多。其中85.8%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比例是93.9%。昨日在深圳举行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上,有关部门透露了上述调查结果。(8月18日《新快报》)

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暴,是一种毒药,它伤害另一方的身体和心理,破坏夫妻感情和家的和谐稳定,由于夫妻不和睦,还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教育和双方父母的情绪,导致整个家庭都不得安宁。深圳市率先立法拟制订反家暴条例,将为调整家暴法律关系立规,也会对夫妻双方及家庭关系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可以说,它将是家庭的稳压器,是“社会细胞”的调节器。

从调查数据来看,妻子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而新闻报道来看,妻子遭受家暴,主要包括被恶语侮辱,被丈夫酒后和生气时殴打,丈夫有外遇了被强迫离婚,担心乱花钱受到经济制约,遭受婚内强奸,被怀疑不忠而限制人身自由等等。毫无疑问,反家暴条例主要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从而不遭受上述暴力威胁。

其实,家暴只是一些表面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由于男权社会发展到极致,夫权则长期统治家庭,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深入男人的骨髓,很多男人把妻子当成其私人财产,所以,古代有“休妻”之规,而现代社会,男人工作不顺利,则对女人撒气,喝酒了在家里撒酒风、打人,都是男权膨胀的结果,事实上是男人自私的结果,把妻子当成了私有物,任意撒气。

另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有的妻子在娘家也不受待见。对女儿的态度,娘家往往会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虽然这种现状有了很大的好转,人们的观念也在变化,但是,在农村和落后地区,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顽固。

因此,反家暴不但要反对夫妻间的暴力行为,还要反对暴力思想和观念,以及包括反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也许这在法律上无法体现,或者说用法律形式表达出来,却未必能实施惩罚,或者根本无法调查取证,导致法律空洞、泛化,无法执行。但是,可以通过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曲线”方式来实现。

比如,明确规定或者重申,女性平等参与社会管理事务,并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保障和实现女性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消除女性就业歧视,改善女性就业的环境;妻子与丈夫、女儿与儿子等平等享受父母财产继承权,不得歧视;女婿要孝顺岳父岳母等等,开展有声有色的社会工作,都将提升女性的社会和家庭地位,放大弱小的和被压缩的女性权利。

因为,提高女性地位的社会工作的进步和扩张,可以起到造声势的效果,使尊重女性地位和权利的观念深入男人的心里,且给过于膨胀的男权社会起到一定的挤压效果,为女性权利的释放提供应有的社会空间,并使之获得应有的张力,也是为反家暴条例的有效执行做好铺垫、创造条件。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socialwork/fn/2014/0819/168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