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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女青年的烦恼”—辅助精神残疾案主就业

 

个案基本资料: 

案主姓名 :邓某  性别: 女   年龄: 37岁 未婚  服务领域:精神残疾  督导姓名: 艾战胜

 个案来源: 

 1、途径:中堂镇政府提供服务对象名单, 社工走访服务对象之后决定对服务对象开展个案工作。

 2、原因:案主精神残疾一级,是一名大龄未婚女青年,长期待业在家,对就业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幻想;案主需要长期定时服用精神类药物,且服药之后必须马上睡觉,影响了案主的工作,社工介入开展个案的目的是为了转变案主的就业观念,改善与家人的沟通关系,并为案主提供一些生活上及医疗上的帮助。

个案背景资料: 

 1、基本情况:邓某并不是天生的精神病患者,在20岁那年由于情感受挫、工作压力过大、家人管教严格而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从表面上案主与正常人没有分别,平时在村里行为较正常,能够与人正常沟通,每天都要按时服用精神类药物控制病情。

 2、情绪及行为表现:案主由于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工作一直断断续续,情绪和心情都比较郁闷,平时很少和他人交往,长期待业家中,人际关系范围较狭窄。 

 3、精神病记录:邓某是精神残疾(精神分裂)1级,曾在东莞广州等地的精神病院治疗过,但效果不明显。

 4、家庭状况及支持网络:邓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父母均无固定收入,且月收入低,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生活;家里有父母双亲、二位弟弟,共5口人,母亲是一位风湿病、脑梗塞患者,平时生活由案主来照顾;老二已结婚成家,并有了孩子;家人能提供的支持很少。

 

 问题分析:  

1、心理社会治疗法认为个人的心理发展是受社会环境和生理状态所塑造的,个人在过去所经历的事物,所持的观念,所学习得到的技巧、知识和态度都会有意无意地影响着个人今时今日的一切,个人与其环境的互动,他的家庭和社会角色的影响,对超我和自我理想的建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社工用心理社会治疗法,分析案主的某一些问题来自于早期的经历,即年轻时任性导致情感受挫,且父母管教严格,家庭对其期望过高,使案主的自我期望产生偏差,但现实的条件限制了案主的自我实现,进而导致案主压力过大,并出现强迫性的行为,而后导致行为异常。

2、人本主义模式认为决定我们人类行为的不是我们习惯认为的客观的经验自我,而是主观形成的自我概念,自我概念实质上是一套有组织的、连贯的、相对稳定的关于自己的界定,主要包括身体、社交、性、感情、喜好、理智、职业、价值观和人生哲学等九个方面,自我概念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自我看法所构成。正因为如此强调自我概念,所以,罗杰斯认为,人的行为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在于人不能接受自我,不能悦纳自己的情绪、需要和行为。此外,自我概念并不是一个僵化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这意味着自我概念是可以改变的、能够培养的。社工运用人本主义理论,认为案主在对自己工作、爱情与家人沟通等上的自我概念上是可以改变的,在此她的需要有:第一,改变自己消极待业的观念,客观看待自己目前的不足,不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第二,对自己(包括对工作的设想与自己的感情等)抱有比较实际的看法;第三,能够对自己的病情有较大的接纳,使自己能正确接受康复治疗;第四,比较有自信和比较有能力自主,尤其是在与家人的沟通上要学会主动表达自我以及积极接纳别人。

 

    协议个案目标与服务计划:

1、短期目标:(一)减低案主的焦虑和不安,积极的正面的面对就业现状;(二)通过面谈让案主对自己的情绪及精神及生活状况有一定认识; (三)将案主纳入中堂社区互助计划,为其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四)尝试协助案主找一份适合案主的工作

2、长期目标:(一)案主对自己的情绪管理能力得到提高;(二)案主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精神状态,并制定合理的康复计划;(三)协助案主建立起支持(资源、情感等)网络;(四)案主能对现在及未来的生活有更理性的思考和计划。 

3、服务计划:(一)社工与案主建立平等、尊重、信任的专业关系;(二)通过面谈,关心案主,调节她的心理,并鼓励案主经常走出家门,增强与他人的沟通;(三)根据案主的具体实际情况,协助案主积极就业,并为案主提供适合案主的就业信息;(四)将案主纳入中堂社区互助计划当中,并为案主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缓解案主的经济压力;(五)促进案主思想、行为的改变,提供持续的服务,包括辅导、访谈等,帮助她正确认识自己的精神状态,提高案主情绪管理的能力并制定康复计划及树立生活目标。

个案服务记录: 

1、第一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2月):全面了解案主的身体情况、经济情况,与案主建立好关系, 全面评估案主需求,协助案主解决就业难问题。

工作重点及专业行动:社工要保持价值中立,理解案主目前所处的困境。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面谈和案主建立友好的专业关系,同时引导案主表达自己的情绪与想法,并及时疏导案主的不良情绪;第二,鼓励案主转变负面就业观念,积极面对就业;第三,链接资源,与中堂东向村村委取得联系,协助案主申请残疾补助等事宜。

 2、第二阶段(2011年1月-2010年3月):根据案主实际需求,通过网络、劳动局等资源协助案主寻找就业信息;将案主纳入中堂社区互助计划,缓解案主的经济困难。

 

 工作重点及专业行动:主要是引导案主认清自己精神状态,使其更好接受康复的同时可以更加主动地有计划有目标的就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行动:第一,通过面谈引导案主叙述自己的发病原因,讲述自己对精神障碍和自己发病的看法和评价,同时鼓励案主努力摆脱疾病的困扰,不自卑,自信积极去迎接工作的挑战;第二,挖掘案主的长处,从优势视角角度分析案主案主成功就业的可能性;第三,引导案主对自己精神状态做出正面评估及引导案主正确管理自己的情绪;第四,鼓励案主尝试减少服用精神类药物的剂量,并逐渐降低对药物的依赖;第五,与案主一起讨论如何在既照顾母亲的同时又不影响案主休息的前提下找到一份最适合案主的工作;

 3、第三阶段(2011年3月-2011年5月):减少案主的非理性情绪,促进案主建立良好的家庭沟通模式,强化案主支持网络。在此过程中,促进案主由“被动表达自我—尝试表达自我—主动表达自我—与家人沟通协商”的转变。 

工作重点及专业行动:主要是引导案主对一些事情的理性考虑,加强与家人的沟通与联系。第一,引导案主正确看待以前的感情及工作挫折,并结合自身情况与家人意愿理性思考自己所遇到的情感与工作问题;第二,鼓励案主向外界、特别是向家人表达自我,促进与家人的正面良性沟通。 

过程评估: 

评估与总结: 

在个案服务过程中,社工运用了专业的方法与技巧,如人本治疗治疗法、社会心理治疗法,沟通中的倾听、同理心等,并借助网络资源与村干部的资源,结合案主的实际情况,跟进案主的发展与变化。

在整个个案服务中,社工针对案主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做出了努力和尝试:一、案主与家人相互间的沟通问题,在这点上,社工鼓励案主多与家人联系,主动表达自己的想法,并主动表现自己的进步与成长,让家人更好认识自己;同时建议案主家人多点关心与支持案主,不歧视、打骂案主,并通过沟通让案主了解家人的做法及关心,以通过平等的互动及沟通让双方更能理解对方的做法与目的,促进双方的沟通,以此巩固案主的家庭支持性网络。二、案主的就业问题,案主曾有过工作经历,但限于自身身体健康原因,一直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同时对工作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幻想,等着工作自己找上门,而不是自己出动出击,社工鼓励案主勇敢的去尝试,并为案主提供相关就业信息;三、案主的精神病问题,案主虽然有精神病,但是在药物控制下与正常人无异,有劳动能力,在这点上,社工鼓励案主积极面对当下情况,不抛弃也不放弃,积极配合治疗,在治疗与就业上寻找一个突破点。

 

整个个案过程中,社工比较注重案主的感受,引导案主正确看待及处理自己各种非理性情绪,鼓励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精神状态和在工作上的限制,以积极的态度与坚强的信心来规划和面对未来的生活。

 结案: 

1、结案。原因:服务计划中的基本目标如案主的情绪问题及与家人的沟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能力也有所提升,特别是在社工的鼓励下案主有意愿且积极的外出寻找就业机会。 

2、服务对象的改变方面:对比服务前后,案主的改变是比较明显的,一、案主改变了以往消极待业的观念,降低就业标准,有较强烈的就业愿望;二、能正确看待自己的病情,能自己管理好服药时间及剂量,包括主动准时服用药物控制病情等;三、能够正确看待自己的过去,包括对感情及生活挫折的认识;四、与家人及他人进行良好沟通交往,理解家人对自己的关怀与期望,以及所做的一些努力,同时也能正确向家人表示自己的看法与期望;五、情绪管理能力得到有效增强,能较好处理自己的情绪问题,对生活或康复过程中的困难及问题的看法也更加坦然和积极。六、在经济上,将案主纳入中堂社区互助计划,减轻案主的经济负担,同时,案主所在的东向村已经将案主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

3、个案目标达成情况:短期目标基本达成;在长期目标上,案主对自己的情绪管理能力仍然有待提高,支持性网络有待加强,案主对待未来生活的积极态度特别是正确处理与应付感情与工作的能力有待加强与巩固。 在就业上,到目前为止案主还是待业家中,案主虽然外出找工作,但是都被用人单位因为学历、疾病等原因无情的拒绝了,案主本身对社工提供的就业信息要求过高,社工所提供的就业信息无法满足案主期望,就业期望还需要进一步降低,就业的地点、时间方面也需要放宽。

 

 反思:

结案后我已经很少再与案主联系,只是在下乡路过案主家的时候会与她聊两句,案主目前的情绪比较稳定,也比较乐观,案主目前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我也曾鼓励案主自主创业,但收效甚微,但这并不代表社工的努力是白费的,社工的介入为案主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同时案主在其他方面也都有所改观。

社工在开展服务的时候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价值标准来评估案主,而是应该做到案主自决,在这点上我要好好反思,我曾主观的认为我提供的就业信息一定会符合案主的实际情况,事实上我忽略了案主存在的客观限制,因此,个别化和自决的原则一定不能忘记,社工应该做的是引导而不是代替案主做决定。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case/2014/0815/167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