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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评审标准指引

为规范我市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实施和评审,参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社会示范项目相关规定和现行政策,特制定以下行业标准指引,供相关机构参考: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中参考标准为,项目经费直接服务对象支出不低于项目资金(指立项资金,下同)的70%。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社工及志愿者人员劳务费用,人员费用不低于项目资金的60%。承办机构及立项单位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项目志愿服务补贴。

除立项单位明确的项目外,社会服务项目不提倡直接向服务对象发放实物和现金,项目实施中确需发生以上费用的,不高于项目经费的10%。

严格控制项目管理成本,项目管理费用(交通、通讯、会议及档案资料整理等)不高于项目资金的8%。

除立项单位明确的项目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会服务项目一般不支持宣传、研究和基建。

除特定项目外,项目实施中,确需购买固定资产设备的,应征得立项主体单位的书面同意。

鼓励社会力量和志愿服务资源参与项目实施,申报社会服务项目原则上配套资金不少于立项资金的10%,主要包括机构自有资金、社会力量捐赠捐助资金或物资和志愿服务资源的以劳折支等。

项目确需培训的,培训费用每人每天控制在200元以内。项目培训中涉及专家费用的,按初级、中级、高级每人每天300、400、500元以内列支,超过两天的,按每人每天200元以内列支。培训活动中,确需发生住宿及餐饮费用的,不得高于当地相关费用标准。培训活动严格按能力建设项目完善档案。

项目活动涉及社工督导费用的,一般控制在立项经费的5%以内。参与督导团队须为第三方且具备相应资质。

合理预算项目评审费用,项目的财务评审和绩效评审一般控制在立项资金的3%左右。

立项单位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本指引作为枢纽组织发布的行业暂行标准。与政府部门规定冲突的,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有相关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未尽事宜参照现行政策法规和立项主体单位规定执行。

遂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014年8月1日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standard/2014/0811/165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