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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介入家庭纠纷遭拒—社会工作的价值困境
案例:49岁的陈先生曾经是一个很有头脑的生意人,80年代便弃工从商,先后包过长途汽车路线经营、运输工程用料、经营娱乐场所等,挣了不少钱,但由于交友不善并沾染了很多恶习,使得家中一直没有多少积蓄。10年前,陈先生受人诱导,前往中缅边境参与赌博和吸食毒品海洛因(家人并不知情),将所带钱财挥霍殆尽并深陷其中,这期间陈先生多次通过电话向家中索要钱财救急,其妻子刘女士(退养工人)救夫心切,每次都汇款,并最终将家中所有的积蓄悉数汇去,并向娘家借了6万余元,此外,陈先生还向其父母和哥哥妹妹打电话借了两万余元,但这最终都没能等来陈先生的回家,大家都感觉受到了欺骗,从此便不再汇款,陈先生为此甚至给还在上高中的女儿小华打电话要钱。但最终,刘女士没有听从亲友的劝导放弃自己的丈夫,而是最后自己亲自跑到云南将陈先生接回。陈先生回来后在戒毒所戒了毒,此后一直在家休养,期间几次发现陈先生有复吸迹象,但对其家人没有什么过分行为,自己也不承认,所以也没起太大波澜,但陈先生一直与其女儿小华的关系不佳,四年前,在亲朋的帮助下,陈先生找了一份待遇十分不错的工作(并且有隐性收入),刘女士也找了一份工作,加上两人的退休金,生活开始变得宽裕了很多,不仅外债还了大部分,还有了一些积蓄(由其女儿掌管)。但由于钱财上的充足,在工作两年后,刘女士和小华发现陈先生吸食毒品的情况又开始变得严重了,常常撒慌要钱,不给钱就闹,甚至还曾经闹离婚要将家中唯一的住房卖掉(小平方,价值35万左右),还动手打过刘女士,刘女士顾念面子、还在上学的女儿、以及对房子的不舍等多方原因,采取了能忍就忍的态度,陈先生也基本适可而止。
这样又过了一年多,半年前,陈先生因为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而被开除,收入大减,矛盾也开始激化,由于之前已经失去了家人的信任,欺骗起不了太大作用,陈先生吸毒开始公开化,在家中耍无赖甚至暴力要求刘女士给他借钱供其吸毒,刘女士为此疲惫不堪,甚至想到自杀,其女儿小华此时仍在外上学,了解情况后便多次劝刘女士离婚,并找了相关律师咨询,但刘女士始终下不了决心,并且双方父母也因各种原因不支持离婚。后来在双方家庭的介入下,形势又有所缓和。而陈先生在似乎也有了悔过之意,称在毒品的控制下难以把握自己,希望换环境到另外一个城市去。而且也确实付诸了行动,但过了一个多星期之后陈先生便以所到住处条件太差为由又回到家中,此后似有效果,安静了两个月时间,近来又再次反复,并偷偷将女儿的电脑卖掉换取毒资,被发现后又提出再次出走。刘女士与小华又开始准备陈先生的出行………
在这十年之中,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刘女士都没有求助警察,也不愿向外人张扬,其女儿小华也从未向其朋友和同学提及此事,少有知道此事的朋友提出介入方案,也多被拒绝。刘女士和陈先生的父母及家人对此也多讳莫如深。
一、什么是社会工作价值
社会工作价值是支撑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实践的哲学信念,国内学者顾东辉把社会工作价值归为对“人”的价值和对“社会”的价值两类。社会工作对‘社会’的价值主要有:社会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发挥其潜能;社会应该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资源和服务以满足个人的需要;社会应该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尊严等。社会工作价值以人道主义为基础,充分体现了热爱人类、服务人类、促进公平、维护正义和改善人类与社会环境关系的理想追求,激励和指导着社会工作者的具体工作。”
在社会工作中,伦理价值被置于重要的战略位置。在理论上,社会工作伦理价值是构成专业社会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使命或目标的依据。在实践作用上,社会工作伦理价值是指导社会工作实践的灵魂,也是支撑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实践的哲学理念,更是社会工作者的精神动力。社会工作伦理价值不仅是一种促使社会工作者成长的有效力量,同时也是维系社会期望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关系(社会工作者与案主、机构、专业的关系)的关键。
二、社会工作开展的价值困境
社会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的工作,在具体的社会工作中必然会遇到一个复杂的价值体系,即一个包括社会价值观、专业价值观、个人(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价值观、社会工作机构价值观的复杂体系,并且这个复杂体系往往会因时代、文化、地区、民族等因素的不同而改变。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难以避免的价值冲突,导致价值困境。下面结合前文案例一一列举:
(一)社会价值观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冲突。
在上面的案例里,我们看到,刘女士一家不愿意向外寻求帮助,更别提社会工作者,这种情况其实体现了中国特有的社会价值观对社会工作价值观的一种抵触。
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是受西方人道主义、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比较理想的价值观念,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正义给予了高度关注,要求为他人福利无私奉献、勇于承担责任。然而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运行方式并不能保证所有人都认同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在中国这个以“家长权威”、“传统的儒家文化结构”、“伦理规范”以及中国人传统的“脸面观”等为价值导向的社会更关系结构里,这种情况更加难以避免。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讲的都是如何处理好“熟人”之间的关系,很少涉及陌生人的社会,因为从本质上说,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熟人社会”,关于“熟人的伦理”比较发达,而关于“陌生人伦理”则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中国,对于以陌生人为主要价值载体的社会工作能否被接受,常常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要求的内在冲突
即使社会工作被接受得以介入事件本身,价值困境依然是存在的,由于社会工作价值观涉及到社会工作的方方面面,而每个方面对社会工作价值的要求又存在差异,当这种差异反映到社会工作价值
观上就会导致社会工作价值观本身的矛盾和冲突。国内社会学家王思斌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国际的普遍性原则,结合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应包括敬业、接纳、自决、个别化和尊敬人五个方面。要求在社会工作中坚持尊重与保密原则,要求尊重案主的隐私权,为案主保密,同时又要求保护第三方不受伤害等。但是从上面这个案例里,我们就能发现这里面的矛盾。陈先生一家首先谁应该受到帮助,是吸毒的陈先生,是满心疲惫又迷茫的刘女士,还是怀着恨意的女儿小华?对于陈先生的吸毒行为社会工作者是否应该及时举报?但这算不算破坏了陈先生一家的隐私?我们是应该帮助陈先生戒毒,还是应该帮助受世俗偏见颇深的刘女士摆脱负担敢于离婚?如果我们选择之一,会不会对另一方产生伤害?这些问题都将存在于社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中。
(三)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冲突。
从原则上说,社会工作者应当遵从、认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使个人价值遵从专业价值,并按照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要求为案主提供服务。以理想的情况来看,社会工作者应该保持价值的中立状态,这样才能理性的分析问题,做到更好的理解案主的困难,并提供帮助,然而在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不仅受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也会受到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个人的文化教育程度、年龄、宗教信仰、个人素质等多维度影响。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可能会与专业价值观不一致,即无法做到中立。在案例中,我们看到虽然陈先生也是受害者,但他在家庭里始终是一个强势的角色,他的欺骗、暴力,甚至是忘恩负义,很难说不会使社会工作者在同情弱者的心理之下,将价值的天枰导向刘女士,甚至在一种激进的状态下,促使刘女士做一些为扩大自身权利而侵害陈先生权利的行为,而一旦社会工作者做了这些,社会工作的价值则必然受到挑战。
(四)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案主价值观的冲突。
在社会工作过程中案主的价值观与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需要契合。然而在现实环境中,每一个人的价值观都不可避免地与他生长的环境和成长的经历有关。社会工作的对象大部分是问题群体,他们处于社会的边缘,与社会主流文化不相容,特殊的心理、社会地位很容易使他们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对某些问题产生重大分歧而使社会工作者处于两难境地。在我们的案例中,首先各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就有很大的分歧,比如双方父母家的分歧,刘女士与陈先生的分歧以及他们与女儿小华的价值分歧等等,在这样一种纷乱的价值纠葛中,社会工作者无论保持哪种倾向,甚至是中立都会遭到其他认得反对,甚至会伤害到一些人。而即使只看一个人,若是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价值观念不能被受毒瘾煎熬并且戒备心很强的陈先生或者受传统思想熏陶又性格软弱的刘女士或者受现代思潮和家庭环境双重影响的小华所接受,在工作开展艰难、形势有十分紧迫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一旦在在心中已经有了对问题发展方向的定论,是否还能尊重案主的价值观,依然坚持案主的自决,这里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三、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充分体会到社会工作开展的艰难之处。在很多情况之下社会工作者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的,而在面对这情况时我们是否就束手无策?这到不尽然。
首先,社工介入的必要是应该被肯定的,尽管社工也是陌生人,但由于社工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的特殊性,会使其相对于其他社会力量更容易被接受,并且社会工作者往往会带来一些新的价值观念,对解决问题往往能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第二,社会工作者无论采取何种价值取向,都要尽可能排除过多的感情色彩,以免影响个人判断。而在维护案主权利的时候,应该有所区别,首先应该维护的应是案主和其他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其次才是其他权利。
第三,应该寻找当事人的价值共同点。即使是自利的价值取向也并非都是相互排斥的,为案主寻找“共赢性”的行为结果,而不仅仅关注价值之间的对立,这样就有可能帮助当事人为不同的目的做同一件事,结果却是对大家都好的。这要求社会工作者坚持一种多元的价值视角,以求能够冷静的找到求同存异的路径
第四,应该坚持让案主自觉的原则。这不不意味对案主的放任,而是要通过与案主的沟通,通过实事的磨砺,使案主找寻到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其更好的做出适应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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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case/2014/0804/164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