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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0日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立足需求,有序实施。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引导承接服务机构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 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承接服务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四)建立机制,注重实效。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加强监督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制定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既有财政预算,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三)培养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服务范围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成立1年以上的,须在上年度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年检中获合格以上等次,且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
(四)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队伍,从业人员中必须有1/3以上获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
(五)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竞争前,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社会组织评估中取得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服务。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且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等领域。应遵循“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六)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简称“三区”计划),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三区”帮助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七)实施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计划,逐步实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过渡和转化,开展专业化、规范化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设计并申报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第三章 购买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以项目方式进行购买。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般程序是:
(一)编制预算。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进行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目录,提前编制下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和项目(包括具体内容、承接标准、资金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项目审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以及服务需求,结合既有预算,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审批。
(三)组织购买。民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定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公告,并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四)签订服务合同。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料档案,制定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指导标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 建立由民政、财政部门和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完成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和考核评估,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项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积极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建设与评估咨询机构,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八条 依托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各方面力量,对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包括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
第五章 保障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民政、财政部门为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用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引导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可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方式购买服务。
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可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承办机构信息公开和征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项目发布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依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4/0717/159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