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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今日,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及服务范围、购买方式与程序、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保障与支持等方面作了系统要求。
《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重点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等领域。应遵循“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办法》强调,要建立由民政、财政部门和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完成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和考核评估,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项评估验收;积极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建设与评估咨询机构,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绩效评估包括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鼓励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可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方式购买服务。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可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
办法原文: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4/0717/15921.shtml